首页 理论教育人类群体实践的发展环节对主观辩证法公理化的影响

人类群体实践的发展环节对主观辩证法公理化的影响

【摘要】:如上面所说的,生产载客汽车的群体实践就是由所有参与生产载客汽车的个体实践构成的。这种认识和表述,也是符合人类实践和认识发展实际历史情况的。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群体实践、合作/协作与分工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连续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人类的群体实践就是经过这一系列中间环节,最后落实到其自然物质载体——个体实践身上,从而使人类群体实践最终得以实现。

人类群体实践和认识的发展环节是实践、认识、分工、再实践、再认识、扩大分工、再实践、再认识、再次扩大分工、再实践,这种过程,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水平。

不少学者认为,人类个体实践和认识的发展环节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序。但是,这些学者所说的这一命题,仅仅对于个体实践来说是非常正确的。这一命题不是指群体实践的发展环节。也就是说,人类群体实践和认识的发展环节,比人类个体实践和认识的发展环节多了一个,即分工和扩大分工。

分工是实现合作或协作的自然实现形式和社会实现形式,这一点在当今的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上面所说的,生产载客汽车的群体实践就是由所有参与生产载客汽车的个体实践构成的。假如每个参与生产载客汽车的人员都停止了他们的个体实践,那么,生产载客汽车的群体实践也就因其失去存在形式而难以存在了。所以说,群体实践只是人们在思维时加在个体实践身上的一种规定性。而种种不同定义的实践的唯一物质实体就是个体实践,当然,人们在思维时加在个体实践身上的这些规定性都反映着客观的实在联系。但是这种客观实在的联系,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某种物质实体来表现的,而这种物质实体就是个体实践。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使得个体实践具有这种二重性的是合作和协作。也就是说,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使得个体实践变成既是个体实践,又是群体实践的,就是人类个体通过直接群体活动,如共同狩猎、共同扛抬东西物品,以及通过使用由其他人类个体制造的设施和工具,而与其他个体实践所发生的必然关系。

笔者认为,合作或协作就是群体实践的自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是人类的直接群体活动和使用由其他人类个体制造的设施与工具,使得人类的个体实践具有了后一种二重功能,或者说是两种功能,即它既是个体实践,又是群体实践。或者说,是合作或协作使得人类的个体实践具有了这后一种二重性,即它既是个体实践,又是群体实践。

那么,是什么使得合作或协作具有上述功能的呢?换句话说,是什么东西使得合作或协作具有将个体实践和群体实践统一起来的功能呢?答案是分工。这是因为,实践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人们只有通过分工这一环节才能将协作/合作的内容,进而将群体实践的内容落实到实践的自然载体——个体实践身上,从而实现群体实践的。所以说,人们是通过分工来实现协作/合作,从而实现群体实践的。人们也是通过发展分工来发展协作/合作,从而来发展群体实践的。分工的发展,表现着协作/合作和群体实践的发展。分工越发达越发展,协作/合作和群体实践就越发达越发展。分工的发展程度,是协作/合作和群体实践发展程度的表现形式和尺度。这样一来,人类群体实践和认识的发展环节就应该是实践、认识、分工、再实践、再认识、扩大分工、再实践、再认识、再次扩大分工、再实践,这种过程,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水平。这种认识和表述,也是符合人类实践和认识发展实际历史情况的。我们今天不得不面对的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体化过程,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就在于此。这是因为,人类的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历史事实已使人们认识到,只有不断扩大人们的分工范围,人类才能不断发展自己的认识和实践能力,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绝对生活水平。(www.chuimin.cn)

当然,人类的分工范围也并不是可以无限制地扩张的。因为包括大气层中所含的氧气与水蒸气、地面与地下所蕴藏的淡水资源在内的地球上现存的各种自然资源都是有限的,地球所能承载的总人口数量也因此将是有限的,所以人类的分工范围也将无法无限制地扩大,它受到地球所能承载的总人口数量的限定。当然,假如将来人类能够实现飞越到外空类地行星上生存和发展,那就另当别论了。但这需要人类在涉及生物以及空间等方面的科学与技术有足够高的发展水平才行。就目前人类在这些方面的科学与技术发展水平而言,还根本做不到这一点。

概括以上所说的要点,我们已进行的是以下的逻辑推理过程:由于人类个体体力和智力的弱小和局限性,导致了人们不得不采取群体实践这一实践形式;群体实践又要通过群体协作/群体合作这一人类实践的自然实现形式才能得到实现;协作/合作又要通过分工这一社会实现形式才能得到实现。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合作/协作与分工在哲学上应当成为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分工是合作或协作的社会实现形式,合作或协作则是分工的自然内容。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群体实践、合作/协作与分工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连续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其中群体实践是合作/协作的生活内容,而合作/协作则是群体实践的自然和社会实现形式。下一个环节是,合作/协作是分工的生活内容,而分工则是合作/协作的自然实现形式和社会实现形式。人类的群体实践就是经过这一系列中间环节,最后落实到其自然物质载体——个体实践身上,从而使人类群体实践最终得以实现。

如果我们能从辩证还原法的角度搞清楚合作/协作与分工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在此基础上更加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合作/协作与分工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当我们认识到合作/协作与分工之间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时,在处理合作/协作与分工之间的关系时,就可以遵循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这一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理的有关规定了。[2]也就是说,当人类由于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加深而引起合作/协作方式发生变化和发展时,就应当及时主动地调整和变革实践的分工形式,以适应合作/协作方式的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