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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评价方法与性质特征

【摘要】:由于水资源内涵和外延对其评价的重要意义,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此做过深入探讨,但目前仍未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因此,概念上的分歧造成水资源评价口径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和层次性,直接导致了水资源评价量的巨大差异。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组成,也应具备以上“有效性”和“可用性”基本特征。但是水资源可再生性不是不可破坏的。

1.概念纷争

水资源内涵的识别是进行水资源评价工作的前提。由于水资源转化机制和关系的复杂性,加上多种赋存环境,“水资源”这一貌似简单的概念蕴涵着丰富的内涵。国内外对此展开了广泛持久的讨论,并有过多种定义。国际上几种常见的水资源定义有:

(1)可利用的水或有能力利用的水,在某一区域和某一段适当的时期内,具有足够的量和质来满足某一特定的需求(UNESCO/WMO,《国际水文学术语》,1992)。

(2)可供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利用质量,并为适应特定地区用水需求而能够长期供应的水源(UNESCO/WMO, 《水资源评价活动——国家评估手册》,

1988)。

(3)具有足够数量的可用水(英国,《水资源法》,1963)。

(4)自然界一切形态的水,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水的总量(K.P.Kalinin,《大不列颠百科全书》)。

由于水资源内涵和外延对其评价的重要意义,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此做过深入探讨,但目前仍未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水利》卷中则定义为“自然界各种形态(汽态、液态或固态)的天然水”,并把可供人类利用的水作为“供评价的水资源”。《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中,把水资源定义为“可供人类直接利用、能不断更新的天然淡水,主要指陆地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1988 年颁布实施和2002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长期以来,我国水资源总量都是采取地表水资源量和地下水资源量之和扣除两者重复计算量来计算。(www.chuimin.cn)

目前国内外对于水资源的界定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类是给出的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指导水资源评价的实践操作;第二类则往往从水资源的单一或部分属性出发,所给出定义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的全部内涵而偏于狭窄,据此获得的评价量不能充分体现水资源的效用。因此,概念上的分歧造成水资源评价口径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和层次性,直接导致了水资源评价量的巨大差异。

2.内涵辨析

水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要识别水资源的深刻内涵,首先需要将其放在自然资源框架下讨论。《不列颠国际大百科事典》将自然资源定义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的及其生成源泉的环境能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认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当中定义“自然资源”一词是“自然界中存在的对人类有用的自然物”。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自然资源首先必须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对人类社会有用的,具体包括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或是产生经济价值,即能够促进人类社会净福利的增加。二是能够为人类所利用。资源的利用是实现自然资源向实物资源转变的必由过程,因此资源必须是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所利用,在当前或是可预见期的社会经济技术水平条件下不能为人类所利用的有用自然物并不能称为资源。

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组成,也应具备以上“有效性”和“可用性”基本特征。同时与一般的自然资源相比,不同尺度的水分循环决定了水资源具有与一次性自然资源本质不同的可再生性,这也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本质特征。但是水资源可再生性不是不可破坏的。如对于地下水再生性就受地下水位影响,当包气带厚度增大时,原本补给地下水的入渗量就可能滞留在包气带中,从而影响地下水资源的再生能力。

流域水资源来源于面上降雨,在流域尺度上分布、形成与演化,具有分散的自然特性;而水资源开发利用受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往往具有集中性和异地性的社会特性。为实现水资源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用水需求的匹配,在就地利用各种有效水分的同时,人们修建蓄、引、提等水利工程,对水资源进行人为调控,以满足各类社会经济部门的集中用水需求。因此水资源的可调控性能,直接影响着资源效用的发挥程度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