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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支持下的教与学:人与技术的关系

【摘要】:关于主体性还有一种说法,“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看来无论如何能动性是主体性的精髓,而且学者们大都是从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把握主体性。

研究人与技术的关系,学生和教师与技术的关系,首先应该确定研究视角从何处出发,作者认为当然应该从人出发,从人的视角看待技术。古语道:“物物而不物于物。”(《庄子·山木》)即人应该支配物而又不为物所累。这里是指人作为主体,去支配物体。在老庄学派看来,“得人之得而不自得其得”,“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庄子·骈拇》),是没有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至于“丧己于物,失性于俗者,谓之倒置之民”(《庄子·缮性》),则更是完全丧失主体性,而异化为了客体。那么,目前在教学领域内存在的“为物所累”的现象,不胜枚举。可以认为发挥学生和教师的主体性是十分必要的,学生和教师在使用信息技术时,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务必牢牢抓住自己的主体性,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作为学习的主体,最重要的是发挥学习实践中的主体作用,自从有了专门的学习活动,实际上就存在着学习主体的主体性,但往往学习者和教育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个主体性,因而也就意识不到学习主体所具有的主体性。所谓主体,是指具有社会性的从事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个人或社会集团。信息化学习方式范畴中的主体主要是指个体主体,包括学生和教师。这里的主体性是作为主体的本质属性,是作为对象性活动的主体,以及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在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正是人类作为主体自为决定、自由创造、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特性,它既包括对人属世界的自觉能动的掌握,也包括对人属世界的自觉能动的创造。主体性也可以记作“作为现实活动主体的人为达到为我的目的而在对象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把握、改造、规范、支配客体和表现自身的能动性”。关于主体性还有一种说法,“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这里的客体是指“人直接或者借助一定的中介与之发生作用的对象”。看来无论如何能动性是主体性的精髓,而且学者们大都是从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把握主体性。如前所述,在信息化学习方式的范畴中,刚好存在三个要素,而且正是主客体范畴中的三个要素,即主体、中介和客体,使用这个范畴作为方法论的指导来认识和分析人与技术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实际上,这三个要素的分立,已经十分明白地凸现了人与技术的关系,解释了学生和教师与教学过程中的信息技术的关系。以信息技术为前提的主体性,可以理解为信息化主体在信息化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般特性,在信息化学习方式范畴中的学生和教师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息技术学习。应该在信息化环境中“善假于物”,这是我国战国时代荀子的见解,他认为“吾尝跤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荀子·劝学》)王策三教授解释道:“它无疑包含了这样的思想:善于利用工具、手段,是促进学习、争取获得良好的认识效果所必要的,也是大有讲究的。机器这个工具、手段,增强了人的力量。”作为学习方式范畴中的学生和教师,在借助信息技术学习和工作时,应该力争“善假于物”,合理延长人体的外部器官和人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人类的某些问题带来的那部分有效性。简言之,信息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不过就是事物之间、人类之间联系的基本形式和基本生存环境。这个“假”字是信息化学习方式中人与技术关系的关键词,为何借助,如何借助,何时借助,在哪借助等问题完全需要学习主体做出决定,“假”则是主体的“假”,主体没有有效的“假”的思路和策略,或者说不是“善假”的话,这个“假”就会出现问题。正如约翰·奈斯比特所议论的那样,在信息化时代,主体可以对什么时候“数字化生存”什么时候不数字化生存作出选择,人必须在数字化生存和非数字化生存之间取得平衡,“知道在工作与生活中,何时该拒科技于门外”,“何时该用电脑,何时该拔掉插头”,“学习在科技主宰的时代如何过人的生活”,从而把握“调整人性的尺度”。这样做也许是人们目前最为明智的做法了。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正确地、合理地、有效地选择呢?怎样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充分发挥学生和教师的主体性?这是一个真正的教学问题,而这个教学问题的答案却带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和个性化色彩,它正是今后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然而,法国人让伊夫·戈菲却从另一个视角提醒人们应该关注现代技术的“庸俗化”。他认为“技术的庸俗化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说它庸俗化,是因为它与吃、喝、繁衍、取暖一这些满足生命的需求直接联系在一起。而这种生命的需求的特性又是循环往复和永无穷尽的:人们的吃、喝、繁衍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有人认为“在技术中有某种类似巫术的东西,技术的作用与巫术的作用具有某种同一性,巫术与我们的技术在研究方向上统一起来了”。技术的这个特点,就极易使人们对技术抱有极强的功利期望,似乎在学习方面只要使用了信息技术就应该长分数,就可以多记单词,否则就会对技术说三道四,大发牢骚。也有很多人迫不及待地试图证明使用了信息技术就一定会比不使用信息技术的学习效果好,就此吹嘘信息技术的优越性,往往会脱离事实,夸大优势,或者以点盖面,以偏概全,而在不知不觉之中却又大大地贬损了没有使用信息技术的学习方式。很明显,让伊夫·戈菲的观点与前面提到的哈贝马斯的想法不一致。由此看来,前面提到的两极化现象就显得有些牵强,是否存在着极其功利的想法,作者认为,借助技术学习,当然应该追求“目的理性”,但除去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和提高信息素养之外,信息技术还应该具有其他的作用,那就是使用技术本身的活动就是一种有意义的活动,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技术是学生的“座架”,是学生目前和今后的生存环境,学生只要能够使用这些信息技术就足够了,大可不必追求什么“高标准”,其实,这种追求一定是徒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