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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文化:教训深刻,刻骨铭心

【摘要】:泰山肃托案发生在湖西肃托案被纠正之后,理应借前车之鉴,免覆辙之失,但还是出人意料地祸起萧墙,上演了血雨腥风的一幕,其惨痛教训更加深刻,值得刻骨铭心地牢牢记取。综合现已披露的史料,鄙见认为泰山肃托案的主要教训是:其一,教条主义害死人。列宁晚年时极力反对官僚主义,并力促解除斯大林的党中央总书记职务。

泰山肃托案发生在湖西肃托案被纠正之后,理应借前车之鉴,免覆辙之失,但还是出人意料地祸起萧墙,上演了血雨腥风的一幕,其惨痛教训更加深刻,值得刻骨铭心地牢牢记取。综合现已披露的史料,鄙见认为泰山肃托案的主要教训是:

其一,教条主义害死人。泰山区肃托错案的发生无疑是生硬照搬苏联“经验”造成的恶果。略知国际共运史的人们都清楚,在马克思主义系谱上,托洛茨基主义属于左翼,不同于斯大林派对列宁主义的篡改。本质上的托洛茨基主义,长期坚持独立的工人运动阶级斗争理念,坚持工人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这两个实现社会主义的理论,支持苏联的民主权利,倡导工人民主和政治自由,反对与帝国主义势力进行损害国际工人阶级利益的政治交易,反对秘密外交,主张世界革命。美国无产阶级革命家詹姆斯·坎农在《美国托洛茨基主义史》一书中写道:“托洛茨基主义并不是新的运动、教条,而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恢复和再生,这种恢复和再生在俄国革命和早期的共产国际得到了详细的解释和演绎。”托洛茨基主义的形成,与俄国革命后左翼反对派在布尔什维克党内和斯大林派斗争的过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列宁晚年时极力反对官僚主义,并力促解除斯大林的党中央总书记职务。托洛茨基秉持列宁反对官僚主义的遗志,与斯大林派进行了殊死斗争。斯大林派为了巩固自身的特权地位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的绝对垄断权,对托洛茨基主义者展开了铁腕镇压和逼迫屈服。由此可见,“肃托”是斯大林推行独断专制主义的产物,属于苏共内部清洗斗争范畴。斯大林的所作所为,与中国革命毫无干系。因为当时的中共还处于在野地位,中央的核心领导层是一个空前团结、共同御敌的战斗集体,没条件、也没有产生托洛茨基一类的人物。至于陈独秀成立所谓的“托派中央”,初衷不外乎表达对中共中央开除他党籍的不满,打着反对斯大林主义的旗号,以“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的面目出现,而在行动上则完全不顾中国的实际情况,把一些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变成僵死的教条抱住不放,推行一条战略上极左、策略上极右的路线,不可避免地到处碰壁、从失败走向失败,迫使陈独秀最终退出了“托派中央”,又试图另起炉灶,打通第三条道路,结果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在这个过程中,陈独秀始终保持着独立人格,根本不存在什么“汉奸”问题。然而,王明、康生一伙却无视这一实际,一味邯郸学步,狂热鼓吹“肃托”,并与除奸反特混为一谈,鹦鹉学舌般地掀起了一场荒谬致极的“反托运动”,在各个根据地制造了一起起冤假错案。当时泰山区委社会部的负责人,就是以这种教条主义的态度,唯上唯书,罔顾区情,充当了极左思潮的应声虫,扮演了草营人命的刽子手。王芳在回忆录中就记述了当时山东和泰山区肃托的真实情景:“1940年后,山东地方和部队开始肃托。在康生搞的那套‘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极左路线影响下,山东地方和部队锄奸和肃托工作也不同程度地犯了极左的错误,严重伤害了党内的一部分好同志,甚至错杀一些基层的优秀干部。尤其是泰山地区,我记得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执行极左路线,大搞刑讯逼供,仅泰山区,就错杀了不少人。其中还有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13]

其二,主观主义危害大。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主观主义是造成泰山肃托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点,1945年4月5日中共山东分局作出的《关于泰山区锄奸错误的决定》,已经有了清醒认识。《决定》在列举的三点错案形成原因的“乙”中说:“泰山区的锄奸工作,有着严重的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的错误。疑神疑鬼,甚至根本伪造。在审讯中刑讯扩大口供。处决时单凭口供,不重证据,造成冤诬。”(见亓象岑撰《泰山区“肃托”错案》) 1995年版《中共泰安地方党史》一书在总结此案的教训时也说:“办案中以主观臆测代替客观事实,以致铸成错案,且不断发展。”[14]铁的事实证明,泰山区的系列肃托错案,均系主观主义的妄猜武断造成的。办案人员要么唯成分论,一叶障目;要么小题大做,无限上纲;要么隐瞒真相,编造证据;要么是道听途说,凭空臆断;要么捕风捉影,有罪推定。动辄酷刑拷问,指事逼供,指人诱供,得不到主观定性的“口供”,就往死里整,不达目的,决不收手,善罢甘休。这些主观主义的种种错误做法,一直持续到中央和山东分局电令泰山区“慎重从事”,仍在执迷不悟者的顽固坚持下,没能紧急刹车,悬崖勒马。亓象岑在《泰山区“肃托”错案》一文记述的地委讨论“翟翕武案”一幕,就能说明这一点。文中写道:1941年12月,地委讨论翟翕武案件,地区公安局负责此案的夏新生作了汇报,组织部长蒋方宇质疑道:“现在的材料已经给人家整理好了,都顺了口供了;上级有指示,叫我们注意区别真案和假案,你们把口供有矛盾的地方都去掉了,还怎么能看出真假?应当汇报有什么矛盾,才可以进行分析嘛。”这时吕剑光生气了,他说:“地委如果不相信公安局,可以组织会审。”蒋方宇说:“组织会审有什么了不起?也可以组织会审嘛。” 吕剑光说:“这批案子已成熟,如果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处决。”蒋方宇说:“翟翕武是县长,不能在地方上处理,还是要把这批案子送到后方去再审查一下;后方也要这批案子。”主管“肃托”负责人这种盛气凌人、 自以为是、拒听善言的强硬态度,正是主观主义病入膏肓的表现。其结果正如《王芳回忆录》中所说,翟翕武等人根本没有什么“托匪”问题,纯属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断。在侦办所谓“托匪”案中,具体执行者更是指鹿为马,任性所为,其手段之狠辣,用刑之残忍,不亚于武周时期的周兴、来俊臣等酷吏。蒋方宇曾说:“首先是主观定性,没有侦查清楚就先逮捕起来,依靠刑讯逼供搞材料;主观认为是可疑分子和落后分子便当成奸细加以逮捕起来杀掉。”(亓象岑撰《泰山区“肃托”错案》)当时,凡被“供出”是“托匪”的人一经被捕,就必须承认是“托匪”;如果不承认,就没完没了地酷刑摧残,直到把人打死为止。审讯者提出谁的名字,受审者就必须供认是“托匪”;施暴者要什么材料,被虐者就必须假造什么材料。所以,各种所谓的“托派组织”和“托派名单”,以及“任务”、“罪行”等等,与其说系受审者编造,倒不如说是审讯者臆造,或者说是按照审讯者的主观意志虚构出来的。前述亓信忱就是在酷刑下被迫承认的“托匪”,并按照逼供者的要求,进而承认接受的“任务”是“负责刺杀廖容标司令、赵笃生专员和刘莱夫政委”。审讯者认为他坦白得好,遂予以宽大释放,得以幸存。纵观一系列泰山区肃托错案,所有被捕者的“口供”,均系按照审讯者的主观意志胡编乱造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支持。

其三,官僚主义酿灾难。锄奸工作极其复杂而又人命关天,更需要尊重事实,证据确凿,始终坚持慎重性和缜密性原则。但作为当时的中共泰山地委,恰恰在这些重大原则问题上麻痹大意,重视不够,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致使肃托错案一发不可收拾。地委社会部以及后来的公安局得到的所有“托匪口供”,本身就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造假,毫无真实可言,而地委却偏听偏信这些不靠谱的“口供”,可谓官僚到了极点。蒋方宇1979年6月在回忆这段惨痛历史时曾说:“当时地委不知道社会部刑讯很严重,有的刑讯致死,地委更不知道。打鞭子、打嘴巴是知道的,地委也没有严格纠正,是有责任的。只听吕剑光汇报某人承认托匪了,即认为是真托匪,到底怎么承认的没有追根究底。”(亓象岑整理《蒋方宇同志谈泰山区肃托错案情况》)由此可见,泰山地委在“肃托”问题上的官僚主义,严重到了何种程度。正是这种高高在上、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将大批蒙冤者推进了死亡之谷。如李耐夫、孟华等被毒打致死一案,就是这种情况。亓象岑在《泰山区“肃托”错案》一文中写道: “1960年冬,刘莱夫曾对我谈及,李耐夫的疑点只有两件事:一是有人反映他喜欢买鸡蛋吃,有的公安干部称他鸡蛋大王;二是1939年春夏之交的某日,他曾在莱芜南部李条庄南山上被敌人俘虏,社会部说他是被敌人带到新泰县城又放回来的。买鸡蛋吃的问题固然不必谈了,这里只谈一下李耐夫被俘问题。李条庄南山距新泰城约七八十里,李耐夫是在傍落太阳的时候(约下午6时)被俘的,当晚即逃脱敌人滚下山坡跑回来了,当夜天色漆黑,而且9点钟左右就找到了我所带的部队。我和当时在场的救亡室主任李华舫同志(建国后曾任宁夏自治区文委主委)都还记得,他滚山逃跑弄得满面伤痕、一身泥土,我立即派人送他找到一大队(他当时是一大队参谋长)。在短短三小时内根本不可能跟着敌人走到新泰城,又从新泰城返回来。由此可见,当时的某些‘材料’是多么没有根据,而依据这类材料定罪以至杀人,又是多么荒谬。”李雪峰被错杀一案,也是如此。1938年春季,有一次莱芜县委通知李雪峰到野外一块坟地里秘密开会,由于当时国民党顽固派的势力极为猖獗,路途险阻,故迟到了半小时。这在战争环境中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却引起了一些人的怀疑,在肃托中经地委批准被害。应当说,泰山肃托案中被错杀、错捕的人,大部分都是经地委决定、或者是地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的。如果在形成集体决议之前,作一番深入调查研究,多方面了解情况,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就可能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避免错误的决定。可惜,当时的地委主政者却只听汇报、偏信材料,即便有人提出异议,或者“人犯”当面喊冤,甚至临刑前高呼共产党万岁,也未能唤醒主政者那颗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麻木心灵。

其四,独断专行祸患深。战争年代,锄奸工作关系根据地的安危,尤为重要。王芳在回忆录中曾说:“那时斗争极其尖锐和复杂。敌中有我,我中有敌。如何保证内部纯洁,清除混进革命队伍内和社会上的汉奸、特务,任务十分艰巨。由于政治特派员专门负责清查敌特、惩处汉奸,这一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党组织在选拔特派员和锄奸科长人选时慎之又慎,除了高度的政治觉悟外,还要考虑到个人军事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同时对政治特派员和锄奸科长又赋予了较高的自决权力。”“锄奸工作,开始学的是苏联那一套,垂直领导,非常神秘。支队设锄奸科,团设锄奸股,营设保卫干事,连设保卫委员。连长、指导员不能过问锄奸工作。锄奸工作是在绝对秘密情况下独立进行的。当时部队干部战士中流传着一句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锄奸干部(特派员)找谈话。’在这种形势下,锄奸工作如稍不谨慎,就可能犯大错误。”[15]王芳虽然说的是部队锄奸工作,但地方上也大同小异。这些记述强调了锄奸反特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选用锄奸干部的慎重性、可靠性和锄奸工作的保密性、缜密性。而泰山区肃托错案的发生,正是偏离了这些重大原则,将特殊性演变为特殊化、保密性上升为神秘性、 自决权力蜕化为独断专行,唯独不讲慎重性和缜密性,从而犯下了一意孤行、武断定案的严重错误。正如《中共泰安地方党史》一书总结的那样:“一、社会部负责人越权对许多重大问题擅自决定,把本部门凌驾于党委之上;而党委的其他成员又不能勇敢坚定地坚持正确意见,结果破坏了集体领导原则,致使错误延续了18个月,造成巨大损失。二、锄奸工作部门过分强调自己工作的特殊性,造成了神秘化、特殊化倾向,背离了群众路线的原则,办案中以主观臆测代替客观事实,以致铸成错案,且不断发展。三、定罪要靠事实,不能靠口供。尤其不能靠刑讯和骗诱所得的口供。泰山区在‘肃托’中普遍施用酷刑,指事问供,指人诱供,致不断增加事态的混乱程度,造成愈来愈大的损失。”[16]这个总结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如李耐夫、孟华、冯干、菊耐、王墨林、高润民、张鸿声、白超等人的被错杀,以及翟翕武等8人的被错捕、“学山案”和“泰莱边案”的草率定性,等等,均系个别人擅权独断、未经党组织讨论批准而上演的悲剧。其中的张鸿声被错杀一案,更是令人痛惜不已。亓象岑在《泰山区“肃托”错案》一文中写道:“莱芜苗山区区长张鸿声同志被捕后于押解途中逃跑,藏在一个亲戚家里,随即给地委写信,恳切陈述自己不是托匪,哀求地委谅解,并把他住的地方报告地委。蒋方宇同志说,信写得十分感人。在这种情况下,本应认真考虑他的申诉,但吕剑光同志未待地委研究,即擅自派刘波平同志带人把他就地处死了。对如此重大的问题,这样放任轻率,又怎能不出毛病!”由此可知权力滥用到了何种地步。(www.chuimin.cn)

其五,用人不当铸大错。《中共泰安地方党史》一书在总结泰山区肃托错案的教训时说:“锄奸工作是关系根据地安危的关键岗位。只有把党性强、守纪律、爱护同志、尊重事实并且具有丰富知识的好同志放在这样的岗位上,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而当时泰山区的锄奸部门中,不但出现了陈殿文、李友恩那样不惜以伪证害人的罪犯,而且许多负责干部的行为也表现他们党性甚差、不守纪律、草菅人命、主观臆断而且无知之极。这是泰山区‘肃托’错误中又一个重要教训。”[17]事实也是如此,当时泰山区锄奸工作负责人的素质低下和道德缺陷有目共睹。1941年下半年,中共山东分局社会部部长刘居英在《山东县以上锄奸干部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现存省档案馆)中说:“最值得表扬的泰山特务队(泰山区公安局所属武装),他们是经常在敌人身边活动,并且使用许多巧妙的办法完成工作任务。如逮捕据点的汉奸头子,8个人混入据点,得了枪、弹、电话机、洋马,最后且战且走,分8路退却,毙敌数十人,我毫发无损。”这一事实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为邀功请赏而虚构的故事,但作为参加会议的造假者——泰山区公安局负责人吕剑光,却心安理得,不动声色。当山东分局社会部派高明宇前来纠正了泰山区肃托的错误,地委即将召开各县委书记、公安局长会议之际,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泰山区公安局长吕剑光,不仅不反思过失,吸取教训,反而个人主义至上,提出了结婚的请求。遭到地委否决后, 吕剑光竟然撂了挑子,拒绝参加会议。不得已,地委临时委托高明宇作了经验教训的总结。之后,地委召开生活会,对吕剑光展开了严肃批评。时任中共鲁中区委书记霍士廉在发言中毫不客气地说:“泰山区‘肃托’错案暴露了吕剑光的品质问题,是党的一大胜利;也是你吕剑光的一大胜利,有利于改造自己。”时任泰山区专署党组副书记、秘书长的亓象岑则气愤地说:“现在是出活丧,给党造成这么大损失,吕剑光你还要求结婚,你是何心肝?你没有人肠子,你这是品质问题。”(参见亓象岑撰《泰山区“肃托”错案》)上梁不正下梁歪。当时的泰山地委社会部以及后来改为公安局的中层干部,如刘波平、夏新生等人,也追随主管领导昧着良心说假话、办错案,借重权柄损人利己。其中的“武瑞甫案件”就是这样制造出来的。莱芜县颜庄区区长武瑞甫手持一支全县最好的20响匣枪,县公安局负责人垂涎已久,想据为己有而又找不到合适理由,便于1941年秋派出两名武装便衣,以“莱芜南部马上要划归三地委(泰南地委)领导,逮捕武区长把匣枪留下,不要叫武区长把好匣枪带走了”(亓象岑撰《泰山区“肃托”错案》)为由,不顾颜庄区委保卫员薛锐的坚决反对,强行逮捕了武瑞甫,作为“托匪”审讯,达到巧取豪夺的私欲目的后,随即放人了事。在这里,一些人已经把肃托当作满足一己之私的罪恶工具,全无公理可言。更可笑的是,“在审讯博山县翟翕武案件中,甚至以伪装‘阴曹地府’装神弄鬼的方法进行诱供。”(同上文)充分暴露了审讯人员的素养之低劣和手段之卑鄙。总之,泰山区一系列肃托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某些品质恶劣的领导干部造成的恶果。

上述血的教训,归根结底是制度缺陷造成的。当时在部队的锄奸工作中,设有与锄奸部门对等的审判机构,为的就是慎之又慎,缜密办案,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而当时的泰山地委既未设审判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法纪、制度约束,生杀予夺大权皆由社会部及后来的公安局独掌专断,从而使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盛行,滥用权力现象泛滥成灾、祸患无穷,同时也怂恿了品行不端的人骄纵不法、横行一时。实践证明,如果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就会失去监督和制约,导致权力腐败和滥用,成为侵犯人权、杀害无辜的魔刀。

由此可知,毛泽东倡导的中共“延安整风”是多么的重要和必要。如果任凭王明、康生这些人折腾,中国革命事业休言成功。通过延安整风,中共不仅肃清了党内的教条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也接受了“肃反”严重扩大化的沉痛教训,并果断改正了令亲者痛、仇者快的错误。前国家副主席王震生前曾说,延安整风时,毛主席严厉要求,要坚决执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政策。有的同志对此很不理解,找到主席问,“审干中,有的本人都明明承认自己是叛徒,并出卖过我们几个同志,血债累累;也有的明明承认自己是打入我们内部的国民党特务,来刺探我们的情报,为什么不能杀?”毛主席解释说。“人头不是韭菜,韭菜割了,还能再长出来。人头割错了,就再也长不出来了。红军肃反时,就有不少同志是屈打成招的。我们不能再干那种蠢事了。”王震还说:“至于王实味被杀,那是在转战陕北过程中,在与胡宗南部队突然遭遇、大部队有可能暴露的紧急情况下,一直属队的带队领导的擅自临时处置。这就破坏了毛主席‘一个不杀’的严厉规定。事后,毛主席还十分生气地说:‘还我一个王实味’,并说当初要把王实味放在你们359旅就好了,你们会很好使用他,他也会成为一个很好的文化教员。”[18]这段记载,充分说明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在尊重人的生命权方面,产生了质的飞跃,变得理性、成熟。延安整风之后,全国范围内再也没有发生类似泰山肃托案这样的悲剧,即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