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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理论研究:利用新技术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摘要】:规制框架作为组织规制的范式,是基于一定的技术结构、产业架构而建立的。[4]政府部门可加大方向性指引与宏观设计的力度,在媒介产业的立法或法规修订中融合新旧媒介管制的特点。又如,对跨媒介所有权立法可考虑放松对同一市场内的新旧媒介之间、媒介与其他行业之间的限制,趋向于对整个大媒体产业的立法管制。长期以来,侵权和抄袭问题不仅伤害了内容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对传媒企业的内容售卖模式造成了严重阻碍。

我国媒介融合发展历史并不长,要在融合过程中优选和使用各类媒介,使传播过程更加科学、规范、高效、有序,需要注重“管控”规制和“发展”规制的融合。规制框架作为组织规制的范式,是基于一定的技术结构、产业架构而建立的。在产业纵向分立下,由于产业边界清晰,由技术进步引致的任何规制变革,都仅是对特定产业的边际进行调整,而无须触及整个规制框架。因此,传统规制是纵向按行业组织规制的“竖井”式方式,规制对象是彼此分立的电信广播电视、出版等纵向产业。在媒介融合下,各大产业的专用技术平台转化为通用技术平台,服务与技术平台之间不再具有传统的对应关系,一种平台可提供多种服务,相同的业务也可由多个平台提供;产业交相融合下,“业”已不复存在,如果对横向产业实施分业规制,同一横向市场的业务势必落入不同的传统行业,形成规制不一致问题,而新兴业务及与传统定义不太吻合的业务,则必定不易归入传统行业,导致规制不确定问题。因此,传媒的规制框架需要从纵向规制向横向规制转换,规制模式也需要从分业规制向分类规制转变,打破建立在分立传媒市场上的管制体系、管理机构,以及用传统的、以介质来区分的产业分类方式。[4]

政府部门可加大方向性指引与宏观设计的力度,在媒介产业的立法或法规修订中融合新旧媒介管制的特点。例如,对于视听媒体的法律监管不仅仅要考虑广电媒体的监管,还要考虑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监管,并将其置于同一监管体系内。又如,对跨媒介所有权立法可考虑放松对同一市场内的新旧媒介之间、媒介与其他行业之间的限制,趋向于对整个大媒体产业的立法管制。(www.chuimin.cn)

长期以来,侵权和抄袭问题不仅伤害了内容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对传媒企业的内容售卖模式造成了严重阻碍。尽管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正在趋于完善,但传统版权保护体系中存在的执法效率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解决。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可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通过“区块链+版权”的模式,解决版权的全流程保护问题。区块链技术通过标题、摘要、时间、姓名等信息为原创产品形成独一无二的“时间戳”,生成简化的“DNA”。这个DNA能够恒久地记录和追踪版权的授权和转让过程,可以为版权侵权行为的司法取证提供可信任的机制,同时为版权分发与管理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