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说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的说教师职业道德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因为它们没有完整地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教师职业道德是这样“必然”性和“实然”性的统一。也就是说,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外在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而且是内化的行为或准则。......
2023-10-22
(一)学校的权利
学校权利,即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学校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与政令,不得违反规定滥用权力,也不得放弃和转让。如果学校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滥用这一权利,危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有严重的渎职行为,侵害了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可以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理,必要时可以剥夺某项自主权,直至勒令停办。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即按照章程对学校各方面专门工作进行管理;按照章程对各职能部门人员进行管理;按照章程对各种组织进行管理;按照章程对计划、组织、检查、评价、处理等各种活动进行管理。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其章程对本机构的活动便具有确定的法定规范性,学校可以根据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规定这一权利,有助于学校自主办学,自我约束。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活动。教育教学活动是由众多环节构成的复杂过程,不是可以任意为之的行为。同时,教育教学活动有统一的标准,其结果对社会及个人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全面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法律的确认。学校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确定或调整具体的教育教学计划,组织教育者向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受教育了者发生预期的变化,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案例7—4】
教委处罚不当 教师状告侵权
1995年6月30日7时35分,宁陕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老城乡中心小学在6月29日的全县小学统考时,将该校五年级4名学生拒于考场之外。后经文化教育体育局查证属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又发现该校六年级隐瞒考生5人。当时傅某某是五年级班主任,李某某是该校教导主任兼五年级数学课,柯某某是校长兼六年级数学课。王某某是六年级班主任兼语文课。为了严肃统考纪律,教育本人,震慑违纪,经局党委、局纪检组、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宁陕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关于对全县统考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以《查处通报》形式,对老城乡小学统考违纪人员作出处理:(1)撤销柯某某老城乡中心小学校长职务,建议城关区教委撤销李某某教导主任职务。柯、李二人易地安排工作。(2)主要责任人柯某某、李某某各赔偿统考经济损失500元。(3)违纪事件责任人傅某某、王某某各赔偿经济损失400元。(4)违纪事件所涉柯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四人,三年内不得评优评模,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本年度师德考核记零分,年度考核定格为不称职。
柯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对文化教育体育局的处理不服,李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经局党委、局纪检组、局务会核查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于是他们四人于同年10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
原告诉称:我们对1994—1995学年第一、二学期全县中心小学人数与统计报表人数核对,仅17所中心小学就少报413人,加上其余的11所中心小学和6所中学,隐瞒人数不下千人。隐瞒人数较多的学校,大部分是统考名次较好的学校,这不但有失公正,而且后患无穷。同时,(1)被告对我们的处分程序不合法。没有处分决定。《查处通报》不能代替决定。(2)被告对我们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处理我们的依据是《关于全县统考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们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对四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退回不合理的罚款1800元。(3)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120元。
被告辩称:本局工作人员误将收到赔偿的收条写为罚款收据,应由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宁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城乡中心小学校长柯某某等四名教师,为提高本校考生成绩,隐瞒考生人数,均属事实。但被告宁陕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作为文教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在国家教委禁止用任何形式进行统考统练的意见下发后,被告自行设定统考统练,且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责令原告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属无效行政行为。四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违法处罚决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在诉讼中辩称本局工作人员误将收到赔偿的收条写为罚款收据,应由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显属不妥,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宁文教体[1995]21号《关于对老城乡小学统考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通报》中责令四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决定。受理费、诉讼费共计12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评析:本案是一起教师对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其一,文教局统考给学校排名次是否合法。《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同时国家教委1993、1994、1995年三令五申发文要求“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本案被告无视国家教育法律和国家教委规章,组织全面统考,造成学校与学校、领导与教师、教师与学生的矛盾,片面追求考分,有悖于党的教育方针。同时,文教局以统考为王牌,用统考定学校、教师的奖惩。考得好的可以得奖,师德考核加分,可以调往县直中小学和条件好的学校。反之,不但要受罚,还要调往边远山区学校,逼着学校、教师弄虚作假。因此,被告县文教局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其二,文教局所做的处罚决定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几类规范性文件有设定或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权限。同时《行政处罚法》还专门对罚款内容进行了限定性规定。本案被告越权自设罚款,属乱罚款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其三,文教局所依据的《暂行规定》是否合法。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而文教局的所谓《暂行规定》却采取易地安排工作,把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作为一种处分形式,这也是违法的。
因此,法院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当然,学校不让学生参加考试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家长提起诉讼,学校也会败诉。不过学校这种行为是被迫的。(案情来源:《教师报》1996年12月8日、1997年1月5日)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这种服务必须通过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才能实现。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规格、任务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有权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以及决定录取或不录取等。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既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受教育者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教育,但既然是管理,就必然涉及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有权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考试与成绩、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等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同时,学校还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与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学校在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后,有权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使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明文件。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教师的管理是纳入到国家的人事管理制度中进行的。但国家对教师的管理又是授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来实施的。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制定本机构教师及其他人员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有权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及其他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作为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又被规定为一种办学自主权,这说明这一权利在办学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和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但这项权利在行使时须有一定限制,否则就会损害公共利益,影响正常教育活动,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资产不得随意转移使用目的,不得于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为了维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必须有改制止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学校有权拒绝和抵御来自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强占校舍和场地,侵犯师生人身安全,随意要求停课,以及乱摊派等现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有关教育机构的一切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
以上是对整个学校系统权利所作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某一类型的学校,还必须通过进一步制定相关法规使其明确化。如1992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中,就对高校权利的范围、大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99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对小学的权利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目前,国家对学校权利的规定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来规范,散见于相关的法规中。《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办学自主权。这些权利的实现有助于调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积极性,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同时,也将促进政府及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宏观调控,把该管的事情管好。
(二)学校的义务
讲权利,离不开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二对相互依存的相对概念,享有权利,一般就相应地要承担某种义务;或者一方享有权利,对他方就是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履行的六项义务。这六项义务,是同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是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学校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而不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全部义务。现对六项义务分述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
这是法律对任一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各类人才的事业组织,毫无疑问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为银行义务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仅应履行一般意义上的对于社会组织的义务。而且应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立的特定意义上的义务。(www.chuimin.cn)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现代社会的教育活动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活动,是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整体意志的社会事业。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和整体意志的代表,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必须遵循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都应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不履行此项义务,同国家教育方针背道而驰,片面追求升学率,办贵族学校,或者不执行统一的国家教育标准等行为,都不再是单纯的教育思想或工作方法的问题,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屡犯不改,或导致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要予以追究。
【案例7-5】
升学承诺引来官司
从1997年下学期开始,湖南省岳阳市某私立学校散发招生广告,每人每学期收费2950元,承诺90%以上的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学习。家长们将自己的孩子陆续转到该校就读初中。但初三学生参加2000年初中毕业会考,竟无一人达到普通中学录取分数线,更无人达到重点中学录取线。
2000年11月10日,该校的9位初三毕业生以教育质量低下为由将母校推上被告席,要求校方退还学杂费8万多元,并赔偿损失。
初三15名毕业生中,最高分为665.9分,还有8位同学平均分没有及格。而当年岳阳市普通中学录取分数线为810分,重点高中分数线为860分。
该校董事长宋某解释:这次学生考试失利是由于考场不公正而造成学生的情绪不稳定,以致发挥失常。不能因为一次失利的考试就否定整个教学质量。但学生们说,上课秩序乱,老师换得多,读了两年初中,仅班主任就换了4个,物理课有1个月没人上。
评析:原告辩护律师认为,招生广告就是要约,家长及学生与学校形成了合同关系。承诺90%进重点,而结果连普通高中都不能上,8名同学连初中都毕不了业,该校给学生及家长带来的损失是非常重大的,理应赔偿。(案情来源:《中国青年报》2001年1月3日)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有责任维护本机构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是《教育法》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履行与之对应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不仅如此,当本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机构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本机构成员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的知情权是实现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利的必要前提之一,因此必须予以法律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和其他在校情况等的请求。不仅如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应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知情权。要指出的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管理和提供受教育者学习成绩及其他个人资料时,必须使用适当方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
【案例7-6】
视力急剧下降 学生诉学校不作为
2000年10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罕见的学生告学校的民事案件。此案的原告为年仅10岁的女孩小芳,系永康市方岩镇人,被告则是其就读的小学——方岩景区小学。小芳在校学习期间,视力急剧下降并导致视网膜脱离,小芳的父母认为学校有责任,要求其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方岩景区小学按有关规定对学生每年进行体检。1997年12月3日体检时,小芳的双眼视力均为5.1(1.2);1999年1月2日体检时,左眼视力为4.4(C.25),右眼为4.8(0.6);1999年1月17日体检时,左眼视力为4.0(0.1),右眼力4.8(0.6)。1999年11月18日,小芳经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后又到浙医二院、浙医一院、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邵逸术之医院就治,其结果基本相同。诉讼过程中,经金华中院法医技术处伤情鉴定,小芳的左眼低视力已构成七级残废。
小芳所在班的班主任称,方岩景区小学1998,年度体检中即已发现5个学生身体状况不佳,其中小芳的视力较差,因小芳父母不在家,由孩子本人转告其奶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岩景区小学不能有效证明已将体检结果及时通知小芳的家长,也未把视力情况填写在成绩单上。
金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眼科学知识,对视网膜脱离的眼疾,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手术治愈的。学校组织学生体检后,学校也应当将体检结果告知学生的家长,这是国家教委《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试行)》中的要求,也是基于组织体检本身所产生的义务。小芳在校学习期间接受校方安排的体检,其家长享有对体检状况的知情权。方岩景区小学未能有效地将体检结果告知小芳家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视力下降是一个渐进的、缓慢的过程,在保护和发现未成年人视力变化过程中,监护人应当更加谨慎地关心自己子女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其未能及时发现小芳视力下降的情况,也未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也有过错。学校的不作为行为、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两者结合,使得原告左眼视力急剧下降在一年多时间内未被发现,从而对视网膜脱落未能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法院认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方岩景区小学的不作为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由方岩景区小学承担20%的责任,合计赔偿小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12560.65元。(案情来源:《浙江法制报》2000年11月14日)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机构,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按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学杂费的具沛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作牟利的工具。同时,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办学机构的公益性质。
【案例7-7】
挖空心思搞福利 “榨”了学生30万
一个只有29名教职员工、352名学生的浙江省三门县某中学,短短五个学期,“小金库”收入竟达33.8万元!其中除了一小部分为各种回扣收入外,绝大部分是向并不富裕的农民子弟收取的乱收费收入。2000年6月,有人向三门县物价局举报,该县某中学存在情节严重的向学生乱收费行为,且数额巨大。
联合调查组于6月14日赶到该中学对该校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查明,自1998年上半年以来,该校“小金库”收入竟达338468元,其中向学生乱收费部分为20.9万元,其余为回扣费,让人触目惊心。为了逃避管理,达到乱收费的目的,该校设了两本账:一本账把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及支出入账、开票、上报,记得清清楚楚;而乱收费部分根本不向学生开具任何发票,只是胡乱地记在笔记本、白纸上。
三门县物价、财政、教委三个部门多年来每年都联合下发《关于中小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电影费的收费标准规定是“城关学校每生每学期可另收电影费25元”,依此规定,该校无权向学生收取电影费。但在1998年以来的五个学期里,该校每个学期都向学生收取电影费,且标准高于城关学校,为每生30元。事实上,该校每学期学生看电影的费用已在每学期的“代管费”中列支。自1998年度第一学期至1999年度第二学期,该校小金库光电影费收入就有29640元。为了方便该中学师生进城看电影,县电影公司曾替学校安排接送车,后来,因接送车安排不过来,电影公司便以每生2元的车费返还给学校,让学校组织车辆接送学生进城看电影,可学校却让学生骑自行车进城,那2元返还款便又进了“小金库”。
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及三门县教委三令五申,禁止给学生增加负担,不得以补课、兴趣辅导等名义收取额外费用。该中学却向初三学生收取补课费,标准为每生200元。据三门县物价局统计,1998年度第一学期至1999年度第二学期,该校共向学生收取了总额89950元的补课费,这还不包括向学生收取的考务费4330元、试卷费720元、报名费1050元。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学生的罚款也进了该校的“小金库”。此外,“去海中城中读书转学证明900元”、“插班费4086.52元”、“服装费”、“桌凳玻璃费”等各种各样的费用、回扣等,都“毫无保留”地进了“小金库”……
不可思议的是,就是这个有几十万元“小金库”的中学,厕所破旧得不像样子却没人过问;操场的一角满是乱石,走进学校看到的第一扇窗户也破烂不堪……
那么,这么多钱都到哪里去了呢?调查组经过缜密的理账后,发现“小金库”除1万余元为正常开支外,其余31.1万元都发了教师的各种福利、补贴。发的项目五花八门,共有20余项。
该镇并不富裕,年人均收入仅2000元左右。该中学生源主要是周边的农民子女。有些学生家境困难,连正常的费用也无法一次性缴付,往往是今天50元、明天100元地逐步交付。对于有关规定要求中小学公开收费标准,并要持收费许可证,开具相关票据等,学生、家长均一无所知。当记者问该校的校长为何要这样做时,他说:“我们主要也是想为教师谋点福利,通过这些资金来激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近几年,我校的教学质量在全县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就是同这种激励机制有着一定的关系。特别是初三,每个学校都在补课,我们不补的话,怎么考得过人家,如果补课不给教师补贴,谁又愿补课。乱收费当然不对,因此,我们愿意接受处分。”
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依《价格法》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该中学把从“小金库。中分发到各教师手中的各种款项追回。截至6月25日,已向每个教师追回首期退款,即五个学期末发的“福利费”4200元,共计12万元多。6月26日,他们首先向刚毕业的初三学生开始返还退款,截至发稿时,刚毕业的118位学生,除1人在外打工外,其余的都已退回400元的“补课费”。(案情来源:《都市快报》2000年7月7日)
6.依法接受监督
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学校必须接受来自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来自执政党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于以上各种形式的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对于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保护社会公益,提高教育质量,有着重要意义。不履行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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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与权利 ——在女子师范学校演讲贵校成立,于兹十载毕业生之服务于社会者,甚有声誉。权利者,为所有权自卫权等,凡有利于己者,皆属之。是权利之范围狭而义务之范围广也。独身主义亦然,与谓为放弃权利,毋宁谓为放弃义务。然若有重大之义务,将竭毕生之精力以达之,而不愿为室家所累,又或自忖体魄在优种学上者不适于遗传之理由,而决然抱独身主义,亦有未可厚非者。......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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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023-10-22
乐教勤业原则是指教师要乐于从事教育事业,勤奋地工作。教师乐教勤业,是由教育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内在需要决定的。乐教是勤业的内在动因,是勤业的动力和能源;勤业是乐教的具体体现,是满足乐教需要的基本途径。是否乐教,影响着是否能够做到勤业;是否勤业,反映着一个教师是否乐教。可见乐教勤业是制约教师教育工作成效的主要内在因素。在当前,坚持乐教勤业,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
2023-10-22
教师职业道德体现着社会对教师的职业要求和作为教师应有的职业追求。它在教师的职业行为中,具有一种启动的力量,激发、鼓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教师不断自我修养、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觉地做好教育工作。这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动力功能。上述这些方向因素的有机结合并作用于教师,便可达到激发、鼓励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目的,发挥教师职业道德的动力功能。......
2023-10-22
道义是道德或正义的简称。正义即公平合理、有利于人民的道理或事业。教师职业道德所含有的道义价值除体现在教师职业功能上之外,还体现在教师职业的社会性上。其次,教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声望,可使教师职业道德的道义价值含量更高。另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更准确、更有效、更积极地向学生传播社会的道德和真理,使社会正义更加深入人心,为人们广泛接受,从而使社会的道德环境、生活环境、社会风气焕然一新。......
2023-10-22
可见,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在师德规范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依次为对教育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中级要求、最低要求或起码要求。(三)师德规范的类型教师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形式,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师德规范阐明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即道德义务或伦理职责。只要三者比例适当,整个师德规范结构合理,就可以全面发挥其规范功能。......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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