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卫生教育案件:陈某某、叶某某因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食品被刑拘

卫生教育案件:陈某某、叶某某因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食品被刑拘

【摘要】:5月26日,陈某某、叶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黄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区检察院向黄岩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48名学生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元。

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该《条例》共6章41条,规定了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

1.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包括: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1)学生的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2)学校的教学建筑及其环境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参加。(3)学校应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卫生设施和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建立卫生制度。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办好学校膳食,加强营养指导。(4)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5)学生参加劳动要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做好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同时也要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3.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把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并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障津贴。对学校内的卫生管理机构及地区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设置和任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培训,以及卫生防疫站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的任务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4.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1)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2)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3)对学生使用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对学校卫生监督员的聘任及权利、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www.chuimin.cn)

5.奖励与处罚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行政处罚规定,尤其是对违反某些不需要特殊条件就能做到的条款,作出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规定。

【案例6—3】

违法出售变质食品48名学生食物中毒

陈某某、叶某某均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镇焦坑中学食堂承包人。1999年5月24日,焦坑中学食堂在准备中餐时,未经检查就将23日中午剩下的米饭加热出售给师生。教师应某某、章某某等人在食用时发觉饭有异味,及时向被告人陈某某、食堂服务员林某等人作了反映,林又及时告知了其母被告人叶某某。两被告在得知此事后只自我议论了几句,而未采取措施处理已变质的剩饭。为了多赚钱,次日,又将昨天的已变质的剩饭加工成蛋炒饭作早餐,出售给在校的学生食用,致使48名学生不同程度出现腹痛、恶心呕吐,幸亏及时送黄岩中心医院抢救,中毒学生才陆续康复出院。经黄岩区卫生防疫部门检查,中毒学生系蜡样芽孢杆菌致病的细菌性食物中毒。5月26日,陈某某、叶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黄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区检察院向黄岩区法院提起公诉。

1999年7月27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48名学生中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48名学生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元。

评析:(1)《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2)这起食物中毒事件,说明学校管理中有疏漏,也提醒各地中小学,要加强学校食堂各项卫生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饮食卫生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保证饮食卫生。另外,学校在承包食堂时,要严格挑选,严防社会不法人员混入员工队伍,造成一些伤害事故的发生。(案情来源:《浙江法制报》19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