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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素养与学校体育工作

【摘要】: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一)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学校体育工作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重要方面,它对于造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意义。1950年,毛泽东主席就学生健康问题写信给当时的教育部长马叙伦,提出:“要各学校注重健康第一,学习第二……学习和开会的时间宜大减……全国一切学校都如此。”1951年发布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1979年颁布了《关于在学校中进一步广泛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意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和《检查验收方案》。1982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了《中小学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方法》,1988年又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学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意见》,决定于1989年开始执行体育不合格的学生不得报考上级学校的规定。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办法》。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1年和1992年国家教委又分别发布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和《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准挤占体育活动时间和场所。举办多种多样的群体性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了解科学营养知识。根据农村的实际条件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

(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于1990年3月12日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31条。

1.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勇敢、顽强、进取的精神。学校体育工作的原则: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收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2.学校体育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条例》的第二、三、四章,就这三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必须开设体育课,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含体育课)。还明确规定了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同时,还规定了各级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的有关事宜,规定了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

3.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及设备建设(www.chuimin.cn)

《条例》第五章规定了体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掌握体育教学的理论和教学方法。还规定了编制配备原则和有关体育教师的特殊待遇。第六章规定了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条件建设要求和学校体育经费的安排。

4.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奖励与处罚

《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要求把学校体育工作当作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并列入督导计划。要由一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1)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2)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3)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4)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案例6-2】

疏于管理致学生受伤体育教师负赔偿责任

1998年12月10日下午第一节课,浙江省东阳市南马中学高三(1)班应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因病休假,按学校规定可以在班主任或班干部组织下或在教室内自修,或到学校操场参加球类比赛活动。该班黄某和刘某参加了由部分同学组织的足球比赛,在活动中刘某一脚踢起足球,击中在距约2—6米处的黄某左眼部。黄某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神经萎缩(外伤性),后局部视网膜萎缩。今后还需进行斜视矫正、预防感染等治疗。左眼伤情经东阳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残为八级。黄某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和南马中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其计人民币131972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刘某辩称,其作为被告赔偿主体不成立,踢足球是学校组织的,自己在主观上、行为上均无过错,踢足球行为合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道义上适当给予经济补助是应该的。

南马中学辩称,作为母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表示同情。但学校没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踢足球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东阳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在学校体育课时参加踢足球运动,被被告刘某踢起的足球击中左眼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南马中学在该体育课没有体育教师组织的情况下,让学生自由参加踢足球运动,由于疏于管理,造成学生在上课时的损害身体事故,应负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原告黄某因损害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76元,由被告刘某的监护人负担20828.8元;由被告东阳市南马高级中学负担20828.8元;由原告黄某的监护人自负10418.4元。(案情来源:《浙江法制报》20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