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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与奖励制度-教师素质道德修养

【摘要】: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教师的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印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当前,教师培养与培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师德建设。《行动计划》提出了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要求在三年内,以不同方式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材建设。中小学专任教师及师范学校在校生都要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得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的培养质量。实力较强的高等学校要在新师资培养以及教师培训中做出贡献。(2)重点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行动计划》提出:1999年、2000年,在全国选培10万名中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通过开展本校教学改革试验、巡回讲学、研讨培训和接受外校教师观摩进修等活动,发挥骨干教师在当地教学改革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1999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对教师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内容与类别、组织管理、条件保障、考核与奖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1)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原则上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2)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其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3)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即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学历教育,即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4)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5)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6)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7)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8)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二)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

1.教师考核制度

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是激励教师努力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前提。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二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校)实际的优秀教师标准,用新的教师标准去要求教师、引导教师、激励教师,从而充分运用考核这一有效机制,引导教师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同时,教师考核在程序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并把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教师奖励制度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务院于1994年3月也颁发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这是专门的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规定,对于反映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这类教学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教育部负责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级别奖励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发给相应奖章、证书和奖金。经国务院批准还可以授予特等奖。

此外,国家教委于1992年10月还发布了《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奖励的对象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发给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还可以颁发“人民教师奖章”,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实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全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3)在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有显著的经济效益;(4)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教育部会同国家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人民教师奖章”、“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奖章”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章”获得者人选,每年举行一次。奖励获得者享受一次性奖金,其事迹填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工资,评聘的重要依据。

本章主要结论和启示

通过学习本章,我们知道权利能力是指教师依法享有法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教育法为调整教师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做的一种设定;行为能力,是指教师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处分权利,由此承担所引起的法律结果的能力;责任能力是指教师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与特征。

2.教育法在教师的工作中有什么重要意义?(www.chuimin.cn)

3.教师的法律地位包括哪些内容?请你分述。

4.简述教师具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

5.简述教师职务制度的特点。

6.教师具有哪些考核与奖励制度。

【注释】

[1]孙国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57页。

[2]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

[3]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4]《邓小平同志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75页。

[5]朱开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求实》1995年第8期。

[6]《邓小平同志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64页。

[7]陈永革:《论教师的法律特征》,《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8]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组编:《教育法导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学习参考资料》,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