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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职务制度:教师素质道德修养提要

【摘要】:(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制度。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以及系统讲授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以上课程的兼职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种,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点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根据《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司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中国公民;(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5)经认定合格。具备了上述五个条件,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得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这就把教师的学历要求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规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根据2000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和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登记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3.违反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对违反教师认定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1)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即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形式处罚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4)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chuimin.cn)

(二)教师职务制度

1.教师职务制度的特点

《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教师职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务就是岗位,它依附于岗位而存在。一旦离开岗位,职务则不能单独存在。(2)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教师达不到任职要求或不能履行职务职责,完不成任务,就要被解聘、低聘或延聘职务,职务不是终身享有的。(3)考核教师是否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不仅要考察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还要结合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核,同时要与使用结合起来,看其能否履行相应的职务。(4)退休教师不能参加职务聘任,教师退休,职务则相应解聘。

2.中小学教师职务种类

根据国家教委1986年发布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发布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中学三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为初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3.任职条件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从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看,一般包括:(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除符合上述总的要求外,各级各类教师所具备任职条件相应有所不同。中学高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较丰富,并做出显著成绩。(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产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小学高级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