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人工智能可能享有的劳动权利,其目的并不在于重构当前劳动法规范,而是结合当下实际劳动岗位情况,前瞻性地对未来阶段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进行构想。现行劳动法规范下,与人工智能最密切相关的,当属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时间后可以依法获得必要休息时间的权利,劳动法通过规定劳动者一周最长工作时长的方式保障劳动者依法足额享受休息的权利。......
2023-08-14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它一般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教师这三部分权利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积极行为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确认的教师享有的自主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受到义务人侵犯或按照教师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教师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8]
在法律上,教师的权利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师的权利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师的权利既不同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也不同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它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2)教师的权利与教师的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一万面,教师的权利始于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另一方面,教师的权利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当教师以教育者身份出现时,与其职责相关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是不能随意放弃的。如果教师随意放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教师的职责,不可避免对教育教学造成损害。这些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3)教师的权利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各国规定的关于教师的权利,都是该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所需要并予以保证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从法律上对教师的权利产生新的要求,并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加以实现。
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具有劳动权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根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教师可按照教学大纲、教科书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体系。(3)教师可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对教育教学形式、方法、措施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并不断完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一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未被任用的,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构成侵犯教师教育教学权的法律责任。
(二)科学研究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之一,也是《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民具有学术自由权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2)教师有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间兼任工作的权利。(3)教师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有关教师学术自由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教育自由制约论。认为学术自由首先是学术性研究的自由,并主要出现在大学教育中。中小学教育并未进入学术研究的领域,不具有学术的性质。同时,大学中适用学术自由的前提是大学生的年龄和知识已达到成熟阶段,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鉴别能力;而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和知识还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二是教育权自由论。认为教师是“真理的代言人”,主张给教师以广泛的教育自由,包括完全自由地决定教育内容而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后一种观点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难以产生影响。在我国,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学内容宜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组织和讲授,不主张教师向中小学生任意发表个人看法,尤其是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工作之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中。
(三)管理学生权。(www.chuimin.cn)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基本权利,教师应当珍视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不正确的指导和评价可能产生误导,不公正的评价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这种评价不仅对学生具有鉴定、管理的功能,而且具有改进、激励的功能。(3)教师在运用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注意学生的个别差异,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在能力。
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剥夺教师行使这项权利。学校管理人员未经教师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作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价。当被指导者和被评价者认为指导不当或评价不公时,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通过法定审查程序来确定是否需要改变或者撤销教师的指导和评价。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允许教师进行合理性解释。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工资报酬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所享有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以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3)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关于医疗,《教师法》第二十九条做了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关于住房,《教师法》第二十八条做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在《<教师法>草案的说明》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关于退休后享有的生活待遇问题,《教师法》第三十条作了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4)教师享有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属于专业性较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带有社会公益性的职业。尽管教师在学校的教学工作可以通过一定的量化作出规定,但实际上,由于育人工作的复杂性,教师在课外的备课工作及其他对学生进行辅助教育的措施,是难以量化计算的。教师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可以使教师获得身心休整。有余力的教师,还可利用这段时间进行业务进修。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我国公民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这有利于调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发挥教师对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作用。(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这有利于依法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创造条件保障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使。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基本权利,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方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如安排教师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3)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一般应贯彻“三为主原则”,即“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有关教师素质道德修养的文章
探究人工智能可能享有的劳动权利,其目的并不在于重构当前劳动法规范,而是结合当下实际劳动岗位情况,前瞻性地对未来阶段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进行构想。现行劳动法规范下,与人工智能最密切相关的,当属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时间后可以依法获得必要休息时间的权利,劳动法通过规定劳动者一周最长工作时长的方式保障劳动者依法足额享受休息的权利。......
2023-08-14
规定这一权利,有助于学校自主办学,自我约束。柯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对文化教育体育局的处理不服,李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经局党委、局纪检组、局务会核查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四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违法处罚决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2023-10-22
5 快乐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有首古诗写道:“但愿此心春长在,须知世上苦人多。”正如荣启期所说,生而为人即是一种快乐,快乐是人生的主题。汤姆很快就发现,每一个人也对他报以微笑。汤姆发现微笑带给自己了更多的收入,每天都带来更多的钞票,而且自己的心情感觉越来越愉快,每一天度让人很快乐,生活充满了幸福感。汤姆跟另一位经纪人合用一间办公室,对方的职员之一是个很讨人喜欢的年轻人。这确实是一个非常不错的主意。......
2023-12-01
21世纪初,一份报纸曾刊登过一份调查报告,对中国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进行了调查,文章内容提到:当时,中国教师的工资待遇在世界尚居第170余位,仅比一些非洲国家或类似阿富汗这样的国家高;社会地位在世界上排名倒数第二。尤其是对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出生的人来说,科学家、教师、医生,是他们心目中最崇高的职业。目前,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重视,社会上对教师职业的肯定日益提高。......
2023-08-20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1.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一是调整基本工资结构,基本工资构成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二是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全县共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00人。全县月增资总额444.1万元。......
2023-08-20
作为教师,保护幼儿的健康权主要指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同时,受教育权也是作为幼儿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指公民或法人保护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教师常见的侵犯幼儿名誉权的行为是侮辱和诽谤学生。为此,带班教师万某不允许其参加幼儿园的各种文艺活动,以防其破坏活动秩序。......
2023-10-26
许多国家的刑事政策由犯罪本位观,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顺应这一潮流,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地位,被赋予了很大的诉讼权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我国国情及审判实践,对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略作探讨。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主要指被害人有权获得隐私保护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有诉讼程序的参与权。......
2024-01-21
因此,我国1995年制定的《民用航空法》第183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指派观察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
2023-07-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