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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定义及身份特征讲解

【摘要】:随着《教师法》、《教育法》的相继颁行,就赋予了“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也不能视为教师。教师包括公办教师,也包含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世界各国对教师身份特征有过“教师神圣说”、“教师劳动者说”等不同观点的争论。不可否认,在一定限度内,学生学习的质量与教师所掌握的本体性知识呈递进关系。

在《教育法》和《教师法》颁行前,“教师”是对学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随着《教师法》、《教育法》的相继颁行,就赋予了“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教育法上“教师”概念的界定可以从其职业特征和身份特征上去理解。

(一)教师的职业特征

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法》规定,只有那些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其他专业职务,同时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人员,也可视为教师。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未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就不能认为是教师。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也不能视为教师。

同时,《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指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如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机构。教师包括公办教师,也包含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2.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

《教师法》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专业行为,“教书育人”又可分为“教书”和“育人”两部分。这是教师工作行为中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其内涵的不同侧面。“教书”是以知识授受为载体,发展学生智力,提高学生能力,主要体现在教学过程中;而“育人”则指以学生人格塑造、品德培养为主要目标的教育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当然,这两种行为是相互依存的,“育人”行为是教师职责根本所在,“教书”则是育人的主要手段和重要内容。

根据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称《关于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教书育人”就是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要求教师:(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2)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3)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二)教师的身份特征(www.chuimin.cn)

教师的身份特征,是指教师在职业属性上的法律特征。世界各国对教师身份特征有过“教师神圣说”、“教师劳动者说”等不同观点的争论。[7]在我国,也曾有过“教师社会自由职业者说”、“教师个体劳动者说”、“教师干部说”等观点。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特别会议发出《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提倡“教师专门职业说”后,意见渐趋一致。现在普遍认为教师同医生、律师一样,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其素质的好坏决定着工作成效的高低,影响着学生未来的发展。《关于素质教育的决定》对教师素质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新要求:一是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三是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四是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五是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六是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关于任职条件的要求,“专业人员”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二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1.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教师的专业知识,是指教师所具备的科学文化知识及掌握程度。教师的专业知识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所谓“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源”,教师要给学生一滴水,过去的说法是教师要有一桶水,而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今天,教师应该是一条潺潺流动的小溪。一个好的教师应具有三个方面的知识:一是教师的本体性知识,即教师所具有的特定的学科知识。教师的本体性知识是教学活动的基础。不可否认,在一定限度内,学生学习的质量与教师所掌握的本体性知识呈递进关系。二是教师的条件性知识,即个体成为教师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教学过程是教师将其具有的学科知识转化为学生可以理解的知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遵循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思考学科知识,对学科知识进行重组是现代教育科学的基本要求。三是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即教师在实施自己有目的的行为过程中所具有的课堂情境知识和解决难题的知识。

同时,合理的能力结构是教师在工作中综合运用各类知识实施教育职能的保证。合理的能力结构指胜任现实工作及未来发展的各种能力,主要包括:(1)理解他人和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这是教师有效实现与学生的双向沟通所必需的,也是教师群体形成教育合力,与社会各界合作搞好学校教育,以及积极投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所必需的。(2)组织管理能力。教师的教育工作是在班级群体中开展的,如果没有组织管理能力,就不能使每一个学生在群体中施展才华,得到生动活泼的发展;(3)教育研究能力。具有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是现代教师的重要特征,这是专业能力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使教师工作富有创造精神和活力的必然要求。(4)教育机智。教育工作不是机械性的、按部就班的简单重复劳动,而是富有创造性的复杂劳动,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教育机智,如感受、判断处于生成和变动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新状态、新问题的能力,准确把握教育时机和转化教育矛盾、冲突的机智,迅速作出教育决策、改变教育行为的魄力等。(5)圆满实现教学任务的教学能力。如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评价、实施教学实验以及操作现代教学媒体和研制教具等各种具体能力。(6)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的指导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自我修养与素质的信息摄取能力。

2.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符合与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职业理想、个性心理品质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当前应特别关注教师的职业理想和个性心理品质。教师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理想是师德中的核心问题,是教师价值观最根本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教师对学生的教师爱和教育爱上。“经师易做,人师难当。”职业理想具体表现为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三个方面。所谓事业心,是指教师已把教书育人作为一种事业,而不是作为谋生的手段;能认识到教师从事的是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国家、民族的未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和每个家庭的希望与幸福的重要的社会事业;具有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崇高的精神境界、良好的文明修养;能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言行举止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楷模。所谓责任感,是指教师要对学生的前途和未来负责。要求教师要了解、理解学生,尊重、信任学生,承认学生个性差异,发挥其个性特长,并严格要求,使其学有所成,不断进步。所谓积极性,是指教师要以满腔热忱将事业心和责任感付诸教育实践活动;具有以敬业和为人类及其文明发展奉献自己为特征的专业精神;乐于从事平凡而高尚的青少年教育工作。

同时,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也是教师不可或缺的重要素质。车尔尼雪夫斯基说:“你要教育学生成为什么样的人,你自己首先就要成为这样的人。”要培养出个性品质健全的学生,教师本人首先要有健全的人格,如果教师个性心理品质不健全,不但自己烦恼无穷,而且也会贻害学生。教师要做到个性心理品质健全,一是要拥有较大的心理容量。教师要克服心理偏见,能够容忍学生的无知,宽容学生的过错,容忍学生的“挑衅”。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愈高、生命的力度愈强,他的精神世界就愈丰富。这就要求教师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扩展自己的精神世界。二是教师要保持稳定的情绪。教师要经得起挫折磨难,决不允许将个人的不幸转嫁给学生,将自己的私怨发泄给学生,将莫名其妙的火气迁怒于学生,始终要将思考的欢乐和收获的喜悦送给学生。三是始终保持乐观的心境。每天都高高兴兴地上班,高高兴兴地生活在儿童青少年中间,不断追求事业上的成就,以“教不出超过自己的学生,不是好教师”自勉。这样,一个伸手可以拥抱整个世界、敞开胸怀能够容纳整个宇宙的教师就会成为学生心目中的理想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