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的形成发展与教师这一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师职业的独特性,决定了教师职业道德的专门性。可以说,教师职业道德是关于教育领域是非善恶的专门性道德。在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许多这样一致的回答。由此可见,教师职业道德,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理论、规范、范畴,都是围绕教育问题和教师职业来体现的,都是围绕解决教师在教育活动中面临的关系和矛盾而形成的。......
2023-10-22
(一)教育法对教师工作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功能”,它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2]教育法对教师工作的规范作用表现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
教育法通过规定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指引教师的行为。教育法发挥指引作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指明教师必须作出什么行为和不得作出什么行为;二是通过授权性规范,指明教师有权作出一定行为。
2.评价作用
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反映一定的价值标准,体现一定的是非观、公正观、善恶观。因此,它不仅直接衡量着教师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衡量着教师行为的合理性,起着对教师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是非曲直、公正或偏私进行价值评价的作用。
3.教育作用
教育法的实施,对教师本人和其他教师今后的行为必然发生影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对教师本人和其他教师起到威慑作用;同样,教师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结果也对教师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4.预测作用
教育法通过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教师与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如何行为。如果发现教师有违法行为的趋势,学校可以预先告诫教师不得作为,从而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强制作用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表现为国家强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处罚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有效地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师生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增强师生的安全感。(www.chuimin.cn)
(二)教育法在教师工作中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又称“法的社会政治功能”,指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阐释法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同法的规范作用一样,反映法的存在价值,[3]教育法在教师工作中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引导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1.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
邓小平同志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于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4]党的十二大至十五大都把教育摆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把这一举措视作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为此,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未完全落实,教育投入普遍不足,公用经费比例下降,办学条件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5]。事实说明,仅仅依靠政策文件和行政手段以及领导人的重视,是难以彻底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常常出现“人在政举,人去政息,甚至人在政不举”的状况。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从而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引导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已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巩固。同时,我国教育在总体上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国家统得过多过死;教育结构方面,布局结构不甚合理;教育思想方面,忽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教育内容和方法上,比较陈旧和呆板;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也有待加强和改进等。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通过教育立法,规范和引导教育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培养合格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6]长期以来,广大教师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培养了大批人才,为我国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一些教师违法收费、按酬施教,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一些教师教学水平低劣,难以实施素质教育;整个教师队伍中骨干缺乏;师资补充渠道还比较单一;教师队伍的人员效益还不高等。因此,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一支素质良好、数量适当、分布均衡、结构优化、相对稳定、富有活力、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4.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教师的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干扰、破坏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侮辱殴打教师、拖欠教师工资等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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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还要通过教师个体内在的精神力量的作用得以实现。具有高度义务感的教师会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时刻按教师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各种困难和干扰,正确处理和解决教育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还体现在建立教师与学生,教师相互之间,教师个体与教师集体,教师与学生家长及社会成员的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上。......
2023-10-22
有的说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的说教师职业道德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因为它们没有完整地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教师职业道德是这样“必然”性和“实然”性的统一。也就是说,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外在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而且是内化的行为或准则。......
2023-10-22
教师职业道德体现着社会对教师的职业要求和作为教师应有的职业追求。它在教师的职业行为中,具有一种启动的力量,激发、鼓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教师不断自我修养、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觉地做好教育工作。这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动力功能。上述这些方向因素的有机结合并作用于教师,便可达到激发、鼓励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目的,发挥教师职业道德的动力功能。......
2023-10-22
由此可见,制定教师职业道德时,必须将其放在国家基本的法律框架内。在我国目前制定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已经有许多有关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为确立教师的地位提供了依据。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对教师教育行为的要求,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处理各种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2023-10-22
可见,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在师德规范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依次为对教育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中级要求、最低要求或起码要求。(三)师德规范的类型教师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形式,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师德规范阐明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即道德义务或伦理职责。只要三者比例适当,整个师德规范结构合理,就可以全面发挥其规范功能。......
2023-10-22
乐教勤业原则是指教师要乐于从事教育事业,勤奋地工作。教师乐教勤业,是由教育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内在需要决定的。乐教是勤业的内在动因,是勤业的动力和能源;勤业是乐教的具体体现,是满足乐教需要的基本途径。是否乐教,影响着是否能够做到勤业;是否勤业,反映着一个教师是否乐教。可见乐教勤业是制约教师教育工作成效的主要内在因素。在当前,坚持乐教勤业,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
2023-10-22
这些规定,对于促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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