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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道德修养:我国职业规范和内容

【摘要】:根据职业道德的基本功能、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古今中外构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经验和历史教训,我们按照四种基本关系范畴和三个基本层次,来构建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体系和内容。师德规则层次则体现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是每一个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要求。在这一基本关系方面,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1.理想层面——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根据职业道德的基本功能、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古今中外构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经验和历史教训,我们按照四种基本关系范畴和三个基本层次,来构建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体系和内容。这四种基本关系是: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受教育者(学生)的关系;教师与教师集体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关系;教师与家长的关系。三个基本层次是:理想层次、原则层次和规则层次。理想层次着眼于从较高层次的理想状态对教师职业道德定位,它代表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的价值导向,是社会对教师伦理行为的最高要求,体现教师应该努力的方向。原则层次,着眼于从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角度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定位,它既表达了现实社会特别是教育工作对教师的基本道德要求,同时又考虑到我国教师现有的道德水平以及如何拉动教师职业道德向更高层次迈进。师德规则层次则体现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是每一个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要求。这些要求一般直指教师的外显行为特征,有很强的可观察性和可操作性。教师职业道德规则通常采用否定式语言格式,以明确在教育工作中哪些行为是教师不允许采用的。四种基本关系和三个层次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有序的教师职业道德体系。

(一)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

由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实质上反应了教师在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人民相互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在这一关系方面,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

1.理想层面——忠诚并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是指教师在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的指导下,在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关系上,应采取利他主义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就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一直推崇的,“人梯精神”和“蜡烛精神”。无私奉献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代表了教师在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发展关系上的最高境界。教师要形成这种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境界,就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劳动的社会意义有高度的认识,并在教育劳动中,产生积极的情感和行为体验。

一个教师或教育群体如果升华出如此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和行为,就应得到社会和民众的褒奖和认同,因为它不仅仅导引着教师职业道德向着积极、进步和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还是教师做出一流教育工作的精神和道德基础。教师的劳动是一种复杂而繁重的脑力劳动。教师在工作中经常不得不突破空间(如校内、课上)、时间(八小时工作)的界限,付出比其工资报酬多得多的精力和心血。一个优秀教师的劳动支付和由这种劳动取得的报偿常常是难以相等的。这就需要教师有很高的精神境界,对教育事业有一种执著的追求和奉献精神,方能乐此不疲、矢志不移。教师的教育劳动具有迟效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其劳动成果通常是以一种潜在的形式表现出来。教育劳动还是一种周期长的、连续性的劳动,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所有这些都要求教师对教育劳动有深刻的理解,清楚地认识到它跟祖国、人民与未来的关系,培育从事教育事业的光荣感与责任感,用自己的智慧、心血和汗水化作春雨,精心浇灌祖国的幼苗和花朵。

2.原则层面——忠于职守,依法执教,为人师表,积极进取。“忠于职守”是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应尽心尽力完成教师岗位所赋予的各项任务,其所付出的劳动及效绩,应不辜负社会给予其的地位、荣誉和报酬。在当前的情况下,忠于职守的核心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教育导向,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社会需要教师的劳动并给予其必要的社会地位、声望和报酬,因此,教师一旦步入工作岗位,就必须承诺并践履社会对教师岗位的要求。

“依法执教”指的是教师必须将自己所有的工作置于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遵纪守法是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的一般要求,教师应当成为践履这一要求的典范。

“为人师表”是指在教育工作中,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应该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因为,教师历来是学生的模仿对象之一,如果教师自身不能践履对学生的要求,那么他在学生中将逐渐失去教育的威信甚至教育的资格。

“积极进取”是指教师在工作中,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高质量,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同其他事业一样,每天都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和变革,一个教师如果缺乏创新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是很难胜任教育工作的。积极进取的精神是自觉主动地提高个人道德、文化和教育修养水平的心理基础。

3.规则层面,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准参与和支持有损于国家利益的活动;

——不得在申请或晋升某一专业职务或职位时出示虚假的专业资格证明或做虚假的陈述;

——不准利用专业职务或专业工作(如招生、考试等)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

——不准做污染或破坏教育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事,如故意损坏教学仪器设施、说脏话等;

——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如炒股等);

——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不准在课堂上抽烟和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

——不准弄虚作假,虚报、篡改个人工作效绩;

——不准掩盖、篡改出现的重大教育事故;

——不准衣冠不整。

(二)对待学生的道德

全面促进学生的发展是教师的基本任务,因此,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师职业道德要面临的最重要的关系。在这一基本关系方面,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

1.理想层面——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热爱学生”是教师对学生感情的崇高境界。教师对待学生的感情只有升华到“爱”的高度,他对学生的教育行为才能步入“无私”的境界。实践证明,教师对学生身心发展的巨大感染力,常常直接来源于对学生的热爱。这种爱可以启动学生的心灵,消除师生间的隔阂和误会,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能感受到来自教师和教育集体的温暖。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带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更为全面的爱,因此这种爱是发展学生高尚社会情感的重要基础。这是因为:学生从教师那里得到的爱不同于从父母那里得到的。学生从父母得到的爱是一种骨肉亲情的爱,而从教师那里感受到的爱是一种社会性的爱(教师与学生通常没有血缘关系)。学生从教师那里感受到爱之后,更容易激发报答社会的崇高体验。作为社会不能要求每一个教师都达到“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的境地,但应支持和鼓励教师向这一崇高的目标迈进。

2.原则层面——平等、公正、民主地对待学生。“平等原则”指的是,教师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时,要把自己放在与学生平等的位置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由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社会主义人与人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平等人际关系的约束。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处于教育学生的位置,具有知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因而,许多教师都把师生关系错误地理解为“上下关系”,追求教师的“霸权意识”。实际上非平等的师生关系,不仅会影响教育的效果,还会促使学生在幼小年龄阶段形成“非平等”的观念,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平等人际关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教师在把握“平等关系”时,应坚持“可逆原则”,即教师用一种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允许学生用同样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待自己。如果一个教师允许学生采用可逆的同样的态度、活动方式和行为方式来对待自己,那么,他就容易在先前就调整好自己对待学生的态度、话语方式和行为方式。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或许从此就建立起来了。“平等”绝不是一个口号或一只光环,“可逆性”既是其本质,又是一个具有操作意义的标志。

“公正原则”指的是,教师在与学生交往时,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以民族、性别、家庭背景、地域、相貌以及身心的发展水平为由偏袒或歧视某些学生。学生的心灵是十分敏感的,他们能敏锐地感受到教师对待自己和其他同学的态度。他们最不喜欢“偏心眼”的教师。他们认为“教师处事不公”是对他们最大的伤害。因此,教师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时,如果不能坚持“公正原则”,不仅会严重伤害学生的热情,破坏其判断事物是非的标准,而且会丧失在学生中的威信,从而降低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民主原则”指的是,教师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或做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的意愿和建议。学生的观念、价值取向和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的未来。如果教师在学校中、在与学生相处中、在做出决定时能恪守“民主原则”,那么,“民主原则”就可能在学生的幼小心灵中生根。

3.规则层面,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不准以任何借口歧视、侮辱、使用威胁性语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准以民族、性别、地域、家庭背景、是否有残疾、学习成绩以及身心发展水平为由偏袒或歧视学生;

——不准以奖惩学生等由教师专业职务所给予权力或其他由师生关系带来的便利,谋求诸如推销商品特别是书籍、参考资料等私利;

——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学生索要财物或接受学生的馈赠;

——不准超范围、超程度、超时间增加学生学业负担;(www.chuimin.cn)

——不准以个人的好恶,取消、取代或操纵学生正常的自治团体的活动;

——未经学生本人的允许,不准以任何借口查阅学生的日记和私人信件;

——如果不是出于令人信服的教育目的或法律的要求,不得泄露教育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是隐私方面的资料;

——不准因个别或少数学生不轨而责备或处罚全班学生;

——不准因学生违反纪律而加罚与违反纪律无关的任务(如因违反课堂纪律而加罚作业等);

——不准利用教师的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与学生谈恋爱。

(三)对待其他教师和教师群体的道德

在现代社会中,单个的教师已经很难完成对学生全面教育的任务。因此,每一个教师都必须处理好与其他教师和教师群体的关系。在这一基本关系方面,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

1.理想层面——坚持教师集体和其他教师的利益和需要高于个人的利益和需要。教师与其他教师或教育集体在工作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如:在仪器设施短缺的情况下,有一个谁优先使用的问题;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有一个谁占据最佳时间的问题。很显然,“教师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和需要高于个人的利益和需要”这一要求表达的是一种利他主义的价值取向。它在教育现实中的行为表现是:理解、团结和谦让。这一要求在现实教育中虽然很难得到坚持,但却表达了一种教师与其他教师或教育集体交往的理想状态。社会理应导引和鼓励教师间的关系朝向这一理想境界发展。

2.原则层面——相互信任和尊重,协同工作,共同发展。“相互信任和尊重”指的是,每一个教师都应理解其他教师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环境,以平等的态度信任和尊重其他教师。教师之间可以不是感情上的朋友,但必须是相互信赖和尊重的工作伙伴。

“协同工作”指的是,任何一个教师都必须认识到,他(她)的工作只是整个教育工作的一部分。教师集体最终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各位教师的协同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其他教师的支持与协同,就没有自己分内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亦然。因此,协同工作,团结一致,相互支持,是保证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一个教师在工作中,都要充分理解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集体共同制定的教育目标,并为达成这些目标而共同努力。

“共同发展”指的是,教师之间的交往与协作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工作效果为前提。他们之间的协作应当是互利的。当然这种互利指的不是私利,而是谋求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最佳教育效果的获得。由于现代教育工作都是共同教育目标下的协同工作,因此,教师谋求工作中的共同发展应当是顺理成章的。每一个教师都应摈弃传统观念中的“文人相轻”思想,去积极谋求共同发展的途径和方法。

3.规则层面,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公开场合或学生面前采取造谣中伤或诽谤等方式诋毁其他教师或教师集体的人格、声誉、威信和工作效绩。

因为一个教师的声誉直接影响他在学生中的威信和工作效绩。在一定意义上,损坏了一个教师的声誉,就等于损伤了他的教育生命。

——不得抄袭、剽窃、贬低他人的学术、科研和教育成果;

——不得利用职务的便利和影响,妨碍其他教师的正常工作;

——无正当理由,不得违反教育集体共同做出的决定或制定的规则,擅自行动。特别是在个人意见与教师集体的意见发生冲突时,虽然个人享有保留意见和向上一级教育机构反映的权力,但在行动上要服从教师集体所作出的决定,以免造成学校教育工作的混乱;

——不得帮助明知在品格、教育或其他有关品质上不合格者混入教师队伍或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或职位。

(四)对待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员的道德规范

影响学生发展的有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因素。要把这三方面合成一股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力量,真正做到三位一体,教师就必须处理好与学生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人员的关系。在这一关系方面,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

1.理想层面——真诚相待、主动参与。“真诚相待”指的是,教师在与学生家长和社会其他相关人员交往时,表达出一种对学生的纯洁的关爱之心,对家长的坦诚的沟通愿望。这种价值取向的主旨是,通过主动、纯洁和真诚的交往,让家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真实地了解学校工作的目的、过程、方法,并及时反馈学生在家庭和社会的表现,从而共同寻找出教育和帮助学生的最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处于主导的地位,教师是否采用“真诚相待”的处世方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与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交往质量。

“主动参与”指的是教师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发起或参与与教育有关的社会性活动。那种把学校看成是“世外桃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做法,不是现代教师应有的为师风范。教师主动地参与与教育有关的社会活动,不仅可以有效地了解学生成长的家庭与社会生活环境,还可以展示学校教育的目标,从而主动团结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帮助学生成长。

2.原则层面——主动沟通,平等相待。“主动沟通”指的是,在教师与家长等其他人员的交往中,教师应当担当主动沟通的角色。因为在教师、家长和相关社会人员中,唯有教师具备教育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他也承担着比家长及其他社会人员更专门的教育职责。教师有责任采取书信、访问、家长会、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主动与家长和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共同交流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的信息,商讨促进学生进步的方式。教师主动与家长沟通,有利于学校教育工作及时有序地展开,也有利于把握好沟通的时机从而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平等相待”指的是教师应当把家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看成是平等交往的对象。那种自恃自己有较高专业知识,在教育学生问题上处于更有利地位,从而轻看家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态度和做法,既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人际交往的平等原则,也不利于沟通和交往目标的成功实现。

3.规则层次,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不准向学生家长或有关人员提出非教育问题的批评,也不准因学生的原因,训斥、侮辱家长和其他相关人员;

——不准暗示家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准向学生家长或相关人员索要钱物或谋求其他方面的方便和好处;

——不准以民族、性别、地域、经济状况、职务、职业、是否残疾及相貌等原因偏袒或歧视学生家长及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