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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素质道德修养:对教师行为的调节功能

【摘要】: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还要通过教师个体内在的精神力量的作用得以实现。具有高度义务感的教师会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时刻按教师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各种困难和干扰,正确处理和解决教育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还体现在建立教师与学生,教师相互之间,教师个体与教师集体,教师与学生家长及社会成员的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上。

教师职业道德以“应当怎样”和“不应当怎样”的外在尺度和内部的命令来规范教师的言行,指导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矛盾,选择正确的教育行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它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具有调节的功能。

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首先是通过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来实现的。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这是社会赋予教师的任务和责任。然而怎样教书,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不是教师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而为的,而必须按社会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来进行。因此,教师的职业行为必须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当教师的职业行为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时,就会受到社会舆论肯定的评价,受到群众、家长、学生的赞誉、尊敬和爱戴。这种舆论肯定的评价会让教师体验到光荣、美好、愉快等心理感受,从而对教师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促使教师继续坚持选择良好的道德行为方式,不断送取,以期获得社会舆论更好的评价。如果相反,教师的职业行为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不利于教育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教书育人的效果,社会舆论就会给予否定的评价。这种否定评价所形成的压力具有强制性的特点,阻止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继续发挥作用,迫使教师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矫正以往的职业行为,消除以往的消极影响和后果,以期改变社会舆论的否定评价。

教师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不仅仅是社会要求的结果,更主要的是教师作为个体人的主体行为。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还要通过教师个体内在的精神力量的作用得以实现。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舆论的长期、反复作用下,逐渐由对教师的外在要求内化为教师个体的内在需要,成为教师人格的一部分。这时,教师职业道德便通过教师的良心、义务感等来调节教师个体的职业行为。教师的良心是教师对自己在教育行为中所应负的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评价,它是教师对社会、对学生义务感的强烈表现,也是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教师内心深处形成的稳定信念和意志。当教师的职业行为符合教师职业道德,取得了教书育人的满意效果时,在良心的作用下,教师便会感到精神上的满足,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选择进行自我肯定,并对继续选择道德的行为充满信心,使自己的职业行为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教师职业道德。如果教师的职业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对教书育人产生了消极影响,那么,在良心的作用下,教师便会感到内疚和苦恼的道德情感体验,并自谴自责,促使教师在未来的教育工作中自觉地矫正错误的做法,按教师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调整自己的职业行为,避免再次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满足良心的需要。教师的道德义务感是基于对自己职业责任认识条件下在教师职业道德作用下形成的,是教师自觉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履行对学生、对社会的责任,自觉承担教育职责和任务的心理条件。当教师在职业道德的作用下,形成强烈的教育道德义务感后,他们便会把自觉遵循教师职业道德,全面、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人才作为一种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为了取得荣誉或得到赞扬。具有高度义务感的教师会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时刻按教师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各种困难和干扰,正确处理和解决教育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www.chuimin.cn)

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还体现在建立教师与学生,教师相互之间,教师个体与教师集体,教师与学生家长及社会成员的和谐、健康人际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