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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用水管理:水权基础,农户参与,强化规范

【摘要】:以水权为基础的管理。新疆的水资源主要用于农业,所以农业用水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用水户协会作为农户参与管理的平台,有效地解决了借收水费之名搭车收费等问题,减轻了农民负担;通过把农户间的纠纷提升为农户与用水户协会的纠纷,保护了弱势农户的利益。20世纪90年代强化用水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据统计,这些年来共制定了850件涉及水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政策文件。

(1)以水权为基础的管理。新疆的水资源主要用于农业,所以农业用水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农业用水管理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加强取水管理,有效地控制盲目开采行为;二是制定并严格地实施配水制度,化解分水矛盾;三是减少水资源消耗,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新疆水少地多,有水就有地,“土地价值高下,在水分之多少,水足则地价贵,水缺则地价贱”。所以在这个水资源比土地资源更为稀缺的区域中,对水权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对地权的重视程度,取水管理主要是通过界定水权来实现的。在历史上,较为严格的水权安排,有效地限制了盲目开垦土地的行为,因而灌溉面积的增长是很有节制的。

水资源具有流动性,特定的水权必须与特定的用水时间相对应;水量的年际变化很大,特定的水权还要与特定的水量相对应。在探索这两个对应的实践中,形成了水权拥有者认同的分层面的配水制度。所谓分层面配水,就是先分到社区(如果社区由若干个小社区组成,则由大社区分到小社区),最后由社区分到农户。

在历史上,农业用水管理由农官(米拉甫)负责。农官由民众推举,县官任命,报酬由农户负担。米拉甫的职责是根据农户契约,按田地高低远近,及时开闸放水,若村庄遥远,则另设一位副职管水,发生用水纠纷时由农官裁判曲直。社区以天为单位计算配水,社区内的农户以时辰计算配水。

解放初期实行按亩上工,按亩浇水办法。1957年以后,个别灌区实行按量配水,但大多数灌区仍按亩配水。昌吉等市和生产兵团一些农场,实行按作物配水。由于测定流入农户地块上的水量工作量太大,目前新疆普遍以乡村为单位配水,并按配给的水量收费,而农户缴纳的水费仍按亩折算。近来发生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变化是有些社区成立了用水户协会,具体负责农户间的分水事宜。用水户协会作为农户参与管理的平台,有效地解决了借收水费之名搭车收费等问题,减轻了农民负担;通过把农户间的纠纷提升为农户与用水户协会的纠纷,保护了弱势农户的利益。

20世纪90年代末,新疆巴州的库尔勒市、博州的温泉县及昌吉州的一些县(市)推行了供水“四到户”的管水制度。所谓“四到户”,就是配水到户,量水到户,水量公开到户,收费到户。主要经验有:(www.chuimin.cn)

第一,健全量水设施,实现定额供水,促进节水。库尔勒市托布力其乡新村根据作物面积、作物结构、作物灌溉制度等制订用水计划,依据计划与每户农民签订灌溉指标责任书,在灌溉期实行每户供水卡制。根据用水计划,通过量水设施,就可以对田间作物实行定量供水,每灌完一次,管用水双方在供水卡上签字,农户所用水量一清二楚。这样不仅减少了水事纠纷,而且建立了良好的用水秩序,增强了农户的节水意识,提高了供水保证率。1998年与1997年相比,新村节水2340m3/hm2。温泉县实行量水到户后,节水在13%以上。

第二,实行收费到户,杜绝借水费进行搭车收费。供水单位直接与农户见面,以双方签订的供水卡进行水费结算,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温泉县等实行的水票制,从根本上杜绝了借水费进行搭车收费的现象。温泉县安格力克乡实行收费到户后,每公顷缴水费由过去的600余元,降至为300余元,效果十分明显。

第三,支渠以下的乡(村)所属水利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博州温泉县对此采取了两个办法。其一,从每公顷地提取30元的承包管理费,然后对渠道分段进行招投标管理,以管理费用最低者为各段渠道的承包管理人,并签订责任承包书;其二,不征收承包管理费,将渠道两边管理范围内的用地划归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在管好工程的同时,可以在管理范围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收益归己。

(2)《取水许可证》制度。20世纪90年代强化用水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到1999年底,全区发放取水许可证20119套,审批取水量238.13亿m3。《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水资源量占用水量的一半。《取水许可证》年审率达到95%。取水许可证是一种权利,同时又为水资源费的开征创造了条件。

(3)法律法规管理。1949年后,由于农业大发展,灌区用水越来越紧张,不仅民与民争水,有些地方军民争水也常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疆进行了一系列硬体建设,如修建分水闸口,建立水文测站,科学测水量水,同时在软体建设上也下了很大的功夫。据统计,这些年来共制定了850件涉及水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在社区层面上还进行了制订用水公约的尝试。通过上述努力,水事纠纷大大减少。截止到1999年,共查处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等违法案件5170多起,结案率在80.1%以上,处理水事纠纷350多起,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并保证了水事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