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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成果:法治化解西北短缺

【摘要】: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监测水量和水质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水资源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体制中,尽管参与水资源管理的部门很多,各部门的管理权限有很大差异,但这些差异对部门利益特别是管理人员收入几乎没有影响。从制度安排上看,管理权限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是不挂钩的,因而部门之间基本上没有利益冲突。由于当时需防范的是个人牟取自身利益的行为而并非部门牟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基于此,政府采用依党纪政纪行政的做法,显然是适宜的。概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采用的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是效率低而不是部门之间冲突大。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水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的不再是单一的国有企业和近似于国有企业的人民公社,而是多元化的所有制主体;第二,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和种种变通的办法将管理权限、管理效率与自身利益挂起钩;第三,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管理人员开展行政工作仅仅遵循做人的规则即党纪政纪已经不够了,还必须遵循做事的规则即法律。否则,各部门必然热衷于部门利益而不在于是不是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1]甚至会为了部门利益而寄希望于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2]从而造成水资源利用结构不合理、水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顺应这种变化,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行政管理条例,另一方面要进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立法。针对水资源管理上的这种需求,水资源管理立法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监测水量和水质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www.chuimin.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水资源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①确立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水资源管理的制度框架。该制度框架由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水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宏观调配、取水许可管理、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水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水事纠纷处理等十项制度组成;②建立了符合国情、比较科学、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和水行政执法体系;除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先后颁布了数以千计的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县(市)级政府制定的水行政文件,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提供了保障;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宣传,提高了公众对水资源短缺的认识和水患意识,提高了水利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促进了全社会的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