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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的研究成果

【摘要】:在历史上,水费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和应征收的农业税(即公粮)两部分,至于工程维修所需的工料,则由受益户另行分摊。水价变动的影响。实行按方收费和调整水费标准后,农户的节水行为被诱导出来了。农一师四团引水量减少20%以上。水价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青海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青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几年来,陕西省征收的水资源费近千万元。

1.征收水费

(1)水费征收的历史沿革。在历史上,水费(实际上是水粮)包括水利工程管理费用和应征收的农业税(即公粮)两部分,至于工程维修所需的工料,则由受益户另行分摊。水粮与额定的水量挂钩,其数额一经确定,通常不会变更。尽管历史上专职管水人员的报酬并不低,但由于专职管水人员极少,用水户缴纳的水粮是很有限的,约占土地收入的5%~8%。这种做法延续了很长时间,直至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提出了按实际用水量收费的构想,但没有推开,实际上采用的是按灌溉面积收费的做法,收费标准有所提高。

20世纪80年代,西北地区的水价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按灌溉面积收费为按用水量收费。由此带来了两个效应,即管水机构量水、分水的精度高了,农户愿意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9]故水费拖欠现象大大减少了;二是改行政事业收费为按供水成本收费。进行这种转换以后,水费上升得非常快(见图1-13)。例如青海,1980年农用水价为0.005元/m3,1985年农用水价调至0.014元/m3,1997年农用水价又调至0.12元。甘肃洪水河灌区的水价调整经历了3个阶段,1966年实行按水量计征水费,水费标准为0.001元/m3(斗口水量,下同);1981年水费调整为0.006元/m3;1988年实行“基本水费+计量水费”两部制收费办法,基本水费15元/hm2,计量水费为0.008元/m3;20世纪90年代调整了3次水价,1992年、1995年和1998年分别将计量水费调整到0.012元/m3、0.035元/m3和0.094元/m3,基本水费提高到30元/hm2,终于实现了按供水成本收取水费的目标。

图1-13 新疆全区历年水费收入

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世纪80年代,不仅水价提高了,水费的收取率也提高了,达到90%以上。水费在财务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在使用上一般将水费的50%作为工程维修费,其余50%作为管理养护费。

(2)水价变动的影响。水价的提高诱发出了节水的行动。例如宝鸡峡(陕西省四大灌区之一),1973~1982年10年间,斗口平均引水量4.5亿m3,1983年,斗口引水量降至2.7亿m3,降幅达40%;此后每调高一次水价,斗口引水量均有所下降,目前的引水量已减至2.3亿m3。(www.chuimin.cn)

1983年(引黄灌区全面实行计量收费的第一年),宁夏的平均引水量与前5年的平均引水量相比较,用水高峰时引水量减少5.2%,排水量减少32.7%。2000年,宁夏引黄灌区实际引水量79.52亿m3,与1999年(88.61亿m3)相比少引水9.09亿m3,减少10.3%。2001年共引黄河水62.63亿m3,比2000年又少引4.67亿m3,节水6.9%。节水效果有力地化解了水价上涨的影响,据统计,全灌区每公顷水费与调价前的1999年相比仅增加了6%。

新疆的情形也是如此。实行按方收费和调整水费标准后,农户的节水行为被诱导出来了。例如,博尔塔拉河灌区的每公顷灌水由1977年的16470m3减少到1984年的11700m3,灌区引水量减少4000万m3,灌溉面积则由1977年的5.23万hm2扩大到1984年的6.45万hm2,净增1.22万hm2。1985年灌溉面积接近1984年的数值,但灌区引水量6.22亿m3,与1984年相比,又减少引水1.34亿m3。叶尔羌河5~6月枯水期用水紧张,但1982年5月泽普、莎车、麦盖提3县却要求水管处减少供水4676万m3,6月,3县又减水5140万m3,共减水9787万m3。农一师四团引水量减少20%以上。

(3)水价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水价由1985年的0.014元提高到1997年的0.14元,但其占供水成本的份额一直为40%。据分析,水价提高使国有供水企业失去了改革的压力,以致人浮于事现象越来越严重。有关资料表明,20世纪30年代,1名管水人员负责233hm2农田的管理,1985年,这个指标降为133hm2,1997年又下降到86.67hm2,不及30年代的40%。

2.征收水资源费

1993年,陕西省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全面展开。1993~1996年,全省累计征收水资源费4771.01万元,其中1993年为1000万元,1994年为1246.12万元,1995年为1216万元,1996年为1308.89万元。到1999年底,新疆全区有66个县市开征水资源费,累计征收水资源费9000万元。青海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青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用于工业生产的,按取水量每立方米计征0.02元;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的,计征0.01元/m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和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用于水产养殖的(不含天然湖泊、水库),按养殖面积计征60元/hm2。在本省境内取水调往省境外利用的,除另有协议外,一律计征0.0002元/m3。几年来,陕西省征收的水资源费近千万元。

3.超量加价和节水奖励

农业节水包括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鉴于价格正确反映要素稀缺程度,是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所以经济手段是更为基本的手段。西北地区普遍采用的经济手段是:对超计划用水加价30%~50%,对节水则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