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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类婚姻形式及演变

【摘要】:蒙古族母系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婚姻规例。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男子只能娶外氏族之女为妻。由于蒙古草原辽阔,不同祖先的各氏族、部落相距较远,因此必须到远方的氏族去求婚。随着历史的发展,蒙古各部的分化,血缘关系也错综复杂起来,从而逐步发展到同宗不婚,同一家庭之内不能通婚。蒙古族的聘礼,主要是牛、马、羊等,以九为吉数。这又称为服役婚。蒙古婚姻中把妻子视作夫家的财产。此外,元代时强调等级婚,门当户对。

1.族外婚制。蒙古族母系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婚姻规例。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男子只能娶外氏族之女为妻。如成吉思汗的十一世祖朵奔篾儿干的妻子,是豁里秃马惕部的阿兰豁阿;十世祖端察儿的妻子,是兀良哈的札儿赤兀惕部的阿当罕。由于蒙古草原辽阔,不同祖先的各氏族、部落相距较远,因此必须到远方的氏族去求婚。随着历史的发展,蒙古各部的分化,血缘关系也错综复杂起来,从而逐步发展到同宗不婚,同一家庭之内不能通婚。

2.聘婚制。蒙古族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男方娶妻,要给女方送聘礼,即“多求则贵,才求则贱”。聘婚制就成了买卖婚制,以财物作为女子的身价。蒙古族的聘礼,主要是牛、马、羊等,以九为吉数。其次也有金、银、财物等。贫穷的牧民,无力提供聘礼以致不能娶妻。

3.入赘婚。在女方无男子继承,以入赘的女婿继承,也称招女婿。有两种形式,一是永久性入赘。一般为男子家庭贫困、兄弟较多、无力娶妻者,男子愿入赘到女方。在女方家劳动,生儿育女。入赘的男子离开亲生的父母家。另一是非永久性入赘。往往是女方家无男劳力,或男方无力付聘礼,造成入赘,在女方家三年、五年、十年不等,或在生下第一个男孩留在女方家,即可携妻回男方家。这又称为服役婚。(www.chuimin.cn)

4.收继婚。蒙古婚姻中把妻子视作夫家的财产。早在实行氏族外婚制时,嫁入本氏族的女子,是夫家氏族的成员,在夫死以后,妻若改嫁,必须嫁给夫家氏族中的成员,这种习俗长期沿袭。蒙古贵族常拥有三妻四妾,父死后,子继承爵位的同时,也继承了先父的妃、妾。平民中存在兄终弟及、娶嫂为妻的情况。元代虽以法律禁止这种婚制,但社会上仍有出现。

此外,元代时强调等级婚,门当户对。贵族与平民之间不通婚,平民不与奴婢结婚。还有为政治目的联姻制度,如清代的额驸制度,即为加强满蒙关系的联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