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摘要】:9.1.2 应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

9.1.1 应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产业低碳发展目标,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结构,制定产业引入与退出机制。

【条文说明扩展】

绿色生态城区应结合项目情况提出绿色经济发展目标,大力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循环程度,完善区域循环经济产业链,加强补链产业的引入,构建符合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同时制定产业引入、退出机制。

城区应结合上海市经济、产业政策及自身特点,分析产业与经济发展的优劣势、发展现状与潜力,制定适合城区发展的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包括城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重点等内容。具体编制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产业规划概况:包含区域产业发展水平的判断、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的基本格局及其特点分析、产业发展和布局变化趋势的预测等内容。

(2)产业发展定位:包含区域产业在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可能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产业未来发展潜力和对周边区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等内容。

(3)产业发展目标:包含区域产业总量、产业增长目标、产业结构目标、产业用地投资强度指标、产业用地土地产出指标、产业能效指标等内容。

(4)产业发展规划:包含区域发展的主导产业(或未来发展的重点产业)及配套产业的发展规划等内容。

(5)近期产业发展重点:包含城区近期内准备发展、引入的产业类型及建设行动。

(6)实施策略和保障机制:包含城区产业发展策略、发展机制、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和管理体系等内容。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对新开发城区,本条要求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对于更新城区,本条要求提供产业调整或业态分析相关报告文件。因城区范围或用地属性影响,不具备或不适合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或城区是为周边产业配套,可对未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提供城区上位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文件(不含上海或市辖区的产业规划文件)。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城区或上位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说明文件。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城区年度经济运行报告。年度经济运行报告主要包括城区近一年的经济运行指标(生产总值、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各类经济指标)、经济运行态势(产业进入退出情况、发展速度、发展趋势、发展特征等)、下一步发展计划(发展目标、发展项目、政策配套等)等内容。

9.1.2 应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

【条文说明扩展】(www.chuimin.cn)

循环经济是针对传统的线形经济而言的,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本质是一种“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闭环流动的生态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是上海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经济发展理论的重要突破,循环经济克服了传统经济理论割裂经济与环境系统的弊端,要求以与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这为上海市提供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产业政策是当地政府制定的,引导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产业结构、使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财政投融资、货币手段、项目审批来实现。本条要求城区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对归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直接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多方面支持。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评价时,城区若因范围或用地属性影响,没有单独的产业和经济政策,则核查所在市辖区出台的产业和经济政策;若无该方面政策,该条文不达标。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产业和经济相关政策文件,审查其中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产业和经济相关政策实施报告,审查对产业扶持项目的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统计数据及相关说明。

9.1.3 工业废气、废水应达标排放,危险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条文说明扩展】

工业废气、废水达标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是守住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本要求。因此,绿色生态城区内工业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等的规定,工业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等的规定。

危险固体废物又称为有害废物、有毒废渣等,通常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固体废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实施运管评价。若城区无工业项目,且无工业废气、废水、危险固体废物排放,该条文直接达标。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城区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危险固体废物信息目录,各污染物监测报告,危险固体废物台账数据,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计算书。核查城区内工业企业至少一年的运营数据及相关材料,包括危险固体废物的台账,工业废气、废水、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运行日志、相关监测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