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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绿色生态城评价技术:环保处理要求及法规

【摘要】:对于更新城区,申报前半年内不得有大气污染源超标排放环保处罚事件,新开发城区则无此要求。城区应制定扬尘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对城区环境的影响。城区餐饮企业应符合《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

6.2.5 城区无排放超标的大气污染源,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锅炉、炉窑等工业废气的排放分别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8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的规定,得3分。

2 道路、施工扬尘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的规定,得4分。

3 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污染物的排放分别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59的规定,得2分。

【条文说明扩展】

对于城区内的锅炉、炉窑等,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8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等的规定。对于更新城区,申报前半年内不得有大气污染源超标排放环保处罚事件,新开发城区则无此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87-2018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要求,见表6.2.5-1。

表6.2.5-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上海市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2014规定了工业炉窑的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6.2.5-2。

表6.2.5-2 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mg/m3

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规定了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见表6.2.5-3。

表6.2.5-3 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续表

续表

续表

(1)碳黑尘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5%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2)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3)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附录F进行当量因子折算。
(4)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注:污染源执行的污染物项目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情况选择确定。

城区内扬尘控制应符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具体要求,并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的相关规定。城区应制定扬尘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对城区环境的影响。对于更新城区,申报前半年内不得有扬尘污染环保处罚事件,新开发城区则无此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2016对扬尘颗粒物浓度的相关规定,见表6.2.5-4。

表6.2.5-4 监控点颗粒物控制要求

注:一日内颗粒物15min浓度均值超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次数。

城区餐饮企业应符合《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对于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相关规定。对于更新城区,申报前半年内不得有餐饮油烟企业违法排污的环保处罚事件,新开发城区则无此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中规定了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见表6.2.5-6。

表6.2.5-6 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汽车维修服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5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等相关规定。对于更新城区,申报前半年内不得有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大气污染源超标排放环保处罚事件,新开发城区则无此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59-2014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6.2.5-7。

表6.2.5-7 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大气污染源信息及监管方案等文件。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城区内锅炉、炉窑、餐饮企业、汽修企业、施工工地等大气污染源信息目录,污染源相关监测报告,相关领域环保处罚记录,扬尘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文件,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清单,并现场核查。

6.2.6 采用合理措施,控制雨水径流对受纳水体的污染,评价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雨水系统末端设置径流污染截流或处理设施,对径流污染实现控制,得4分。

2 降雨结束24h后,雨水排口附近水体水质不劣于降雨前,得6分。

【条文说明扩展】

雨水污染治理的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工程性措施主要包括源头减排设施、合流制溢流污染截流调蓄、初期雨水调蓄、雨水湿地等。非工程性措施主要包括地表清扫、管道疏通等。

对于合流制地区,目前上海市合流制截流倍数一般为3,即雨天合流制截流能力为旱天的4倍(如旱季污水流量为q,则雨季截流合流污水量为4q),但当降雨强度超过系统截流能力,合流污水就会溢流到水体,造成污染。对于分流制地区,雨水因大气沉降、冲刷地表而被污染,因此分流制系统雨水排放口的出流水质也并不好。可以通过在雨水系统末端即泵站或者排放口设置调蓄池、旋流分离设备、格栅或者雨水湿地等措施,对合流污水和雨水径流污染进行控制。

雨水径流往往对受纳水体造成冲击负荷,在降雨期间,容易在排口附近形成黑团,一般认为降雨72h后,雨水径流造成的污染将通过水体自净等过程得到缓解,当城区初期雨水在源头、过程和末端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时,其对受纳水体造成的污染将大幅度降低,因此本条第2款对24h后的雨水排水口水质提出要求。雨水径流污染的主要污染指标为SS,但SS难以作为地表水环境的评价指标,而雨水径流CODcr与SS一般有较好的相关性,因此可选择CODcr作为评价的水质指标。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对于新开发城区,本条第1款不参评。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或排水防涝规划,审查城区面源污染控制目标及规划方案。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雨水排口监测数据并应现场核查。对于第2款,考虑到上海属于平原河网地区,上、下游的污染源都可能对排口附近的水质造成影响,因此,在排口上、下游各100m处,设置监测断面作为对照点,并应确保在此200m范围内无其他雨污水排口。一年抽取6场有效降雨做检测,获得非降雨时期和降雨结束后24h的水体水质数据,如对照点水质无明显变化,而排口附近水体CODcr的值超过降雨前20%,则可认为此项不得分。

6.2.7 建立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对污染场地实施有效的修复治理。评价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得4分。

2 污染场地得到有效治理,得8分。

【条文说明扩展】

城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土壤环境(含地下水,下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管理。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及验收分别执行《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

城区应建立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制度,管控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应至少包含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价、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及后续土地流转、场地开发利用等内容。

针对区域内污染物,可以选择换土法、电动力学修复、重金属热解法、土壤淋洗法、萃取分离法、原位化学稳定化修复、植物修复法、微生物修复法等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开展污染场地修复,控制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确保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的规定。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本条适用于存在遗留工业场地、潜在污染场地的城区,以及由于资料缺少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区域内存在潜在污染场地的城区。对于不存在上述场地的城区,本条直接得分。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场地调查和评估报告、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文件、污染场地清单、污染场地修复方案。

实施运管评价还需查阅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资料、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等文件,并现场核查。

6.2.8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覆盖率100%,得3分。(www.chuimin.cn)

2 生活垃圾全面实行密闭化运输,得6分。

3 生活垃圾有效分类收运率达到100%,得3分。

【条文说明扩展】

垃圾分类收集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分类处理或重新变成资源,减少垃圾的处理量,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成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应进行分类运输,避免混装。

本条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沪府令14号)、《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中有关分类收集容器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等设置要求。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具体分类标准规定如下: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基本要求为: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有细化分类要求的区域可根据实际,增设分类收集容器,如:细化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品种,增设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旧衣物、电子废弃物等专用收集容器;细化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品种,增设废荧光灯管等专用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全密闭化运输是指采用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运输分类好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运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等中有关收运规范的要求,收运生活垃圾应有专用密闭的车辆,实行全过程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垃圾收运车需实现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功能。因此,密闭垃圾清运车必须有盖,底部防滴漏(图6.2.8)。

图6.2.8 密闭垃圾收运车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用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在实施运管评价对生活垃圾有效分类收运率进行考核,垃圾按照收集点分类进行分类收集、运输的按照实现有效分类计算。计算公式为

鼓励通过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培训指导、入户宣传、设置容器、发放绿色账户积分卡、开展积分兑换活动等方式引导居民逐步参与到垃圾分类活动中。在城区运营初期,还应组建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城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宣传、指导,对居民的分类投放、保洁员的分拣、垃圾分类收运实施监督、评价等。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第1,2款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第3款适用于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环卫设施规划、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规划方案等文件。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垃圾收运协议、垃圾收运单位和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的工作日志,以及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年度总结报告,并现场核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年度总结报告应包含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等。

6.2.9 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城区噪声,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等技术,降低交通噪声,得3分。

2 制定噪声管理制度,无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扰民投诉,得3分。

【条文说明扩展】

本条旨在为城区创造良好的声环境,减少噪声污染。城区应制定声环境保护相关方案,参照《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对城市交通噪声和施工噪声提出要求,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并切实执行。

一般城区内主要噪声源来自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等。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设置声屏障、采用低噪声路面、在敏感区域采取稳静化措施等;施工噪声可通过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2004根据声环境评价的要求确定噪声防护对象,可以是一个区域,也可以是一个或一群建筑物。因此,在高速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道路两侧30m内存在敏感区的区域均需建设声屏障。一般敏感区为居住区、学校、敬老院、医院等建筑或区域。

低噪声路面一般采用具有大孔隙率的沥青混凝土,其表面有许多半露的微小孔隙,面层的空隙既可以吸收发动机与传动机件传播到路面的噪声,也可以对通过底盘反射回路面的轮胎噪声及其他来源的反射到路面的噪声进行有效的吸收,其吸声机理等同于多孔吸声材料。采用低噪声路面可一定程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评价时,高速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道路两侧30m内存在敏感区的区域均设置声屏障,且低噪声路面覆盖率达到10%,本条才可得分。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声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文件,审查道路噪声、施工噪声相关管理措施。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道路噪声、施工噪声管理相关文件,环境噪声投诉信息,声屏障分布图,噪声显示牌、禁鸣标志分布位置图等,并现场核查。

6.2.10 城区环境质量优良,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地表水体的水质达到《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相应要求,得3分。

2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100%,得3分。

【条文说明扩展】

本条要求评价区内主要地表水体水质达到《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目标要求。主要地表水体说明及监测评价技术要求同第6.1.2条。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中针对不同地表水体功能类别制定了相应的水质目标类别要求。《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将全市河网划分为四类功能区(图6.2.10),分别为:Ⅱ类水质控制区,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崇明岛和横沙岛;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评价时,本条执行现行版《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功能类别的水质评价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图6.2.10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城市声环境是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声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指依照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质量分别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相应要求的面积占城区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见表6.2.10。

表6.2.10 环境噪声限值

城区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现行版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实施运管评价。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地表水水质、环境噪声监测评价报告,并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