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城区在选址与土地利用、绿色交通与建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低碳能源与资源、智慧管理与人文、产业与绿色经济6类指标中选取一类或者几类指标做出特色,但不鼓励为了得分而采用与所在地资源、环境、经济和文化条件不匹配的规划策略或技术措施。主要地表水体说明及监测评价技术要求同第6.1.2条。......
2023-10-20
6.1.1 应制定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和措施。
【条文说明扩展】
保护环境是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中应制定空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环境保护目标及相关控制措施。空气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包括年空气质量优良率、PM2.5平均浓度达标天数等;水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等;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包括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等;声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包括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等。
环境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管理性措施等。
环境保护工程性措施的内容主要分为五大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空气污染控制工程。空气污染来源于交通污染、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这些污染源可通过颗粒污染物净化技术与气态污染物净化技术进行处理。
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措施主要有:①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力、水力)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沼气、酒精);②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燃料脱硫、煤的液化和气化),以减少燃烧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③改进燃烧装置和燃烧技术(如改革炉灶、采用沸腾炉燃烧等),以提高燃烧效率和降低有害气体排放量;④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生产工艺(如不用和少用易引起污染的原料,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等);⑤节约能源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⑥加强企业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和逸散;⑦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工业、生活和建筑废渣,减少地面扬尘;⑧发展植物净化,在居住区和工业区有计划、有选择地扩大绿地面积是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具有长效能和多功能的有效措施。
(2)水污染控制工程。即是从技术与工程入手,通过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方法来预防与控制水污染,以提升水环境质量,满足不同需求与用途的用水工艺与工程措施。通常,废水处理均是按照当地污水体的功能与当地污染物总量,并结合实际排放量与浓度进行处理。
水环境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有:①积极实施清淤,改善水环境,提高河道排洪效果。扩大蓄水容量。②搞活水体,加强管理。搞活水体不仅能够改善水质,降低河道污染物堆积量,减少河堤淤泥的沉积,还可以提升河流水体自净能力,是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科学措施。③生态护岸,截污控污。采用生态护岸,种植河岸植物,对其进行养护和管理,降低洪涝灾害对河岸的冲击和破坏。④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效率。⑤加大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3)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工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固体废物,控制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排放量,对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并加以综合利用。
(4)噪声污染控制工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者。
(5)污染的综合防治技术。环境工程是一项复杂、涉及广泛的技术体系,研究与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还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因此必须从资源、社会、生态以及经济出发,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开发新的废物资源化技术,改善生产工艺,以确保社会、环境与经济三者协同统一,从而提升治理效果。
管理性措施主要参考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3)环境标准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三同时”制度。
(7)限期治理制度。
(8)排污许可证制度。
(9)公众参与制度。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质量公报等文件,审查其中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措施。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质量公报,并现场核查。
6.1.2 城区内主要地表水体不得有劣Ⅴ类水体。
【条文说明扩展】
主要地表水体指城区内相对比较重要的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至少为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地表水体。劣Ⅴ类水体是指水质劣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Ⅴ类水质的水体。绿色生态城区应严格控制城区内地表水水质,主要地表水体不应有劣V类水体。
地表水监测断面优先选择现有市、区控制断面,且自动监测站优先。若城区内无现有监测断面,则应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安排设点监测。监测项目为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列出的24项,见表6.1.2-1;若涉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断面,则应按该标准要求中补充监测列出的5个项目,见表6.1.2-2。
表6.1.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mg/L)
续表
注:若后续出台新版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中的数据为准。
表6.1.2-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mg/L)
注:若后续出台新版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中的数据为准。
水质监测应至少连续6个月,水质评价采用均值单因子法评价。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等相应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若城区内无地表水体,则本条不参评。
评价时,若城区内无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地表水体,则根据河道(湖泊)等级由高到低逐级优先选取,选取数量原则上每平方公里不少于一条河道或一个湖泊。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城区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主要地表水体名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审查主要地表水体的水质类别目标、相关河道河长名单。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主要地表水体名录及水质检测报告、相关河道河长名单,并现场核查。
6.1.3 新开发城区应雨污分流,或位于分流制地区的更新城区应无雨污混接,排水户污水全部纳管,且水质无超标。
【条文说明扩展】
雨污分流是一种排水体制,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水方式。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对污水处理厂的影响,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明显改善城市水环境,降低污水处理成本。对于新开发城区,本条要求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上海市的建成区,有分流制排水和合流制排水两种模式。分流制排水系统即采用上述的雨污分流排水方式,而合流制排水系统则是雨水和污水共用一条管道,并在系统末端设置污水截流泵,将旱流污水和雨天一定量的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上海市合流制排水系统和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布情况应根据《上海市城镇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的规定确定。分流制排水系统,由于建设时序、施工质量或管理疏漏等因素,会存在雨污混接现象,即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错接,其表现状态有多种形式,包括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造成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水体,污染环境;也有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影响污水管道输送能力,造成污水冒溢。
调查区域有下列现象之一,可预判有雨污混接可能:
(1)旱天时,雨水管内有水流动,且水质浑浊、有臭味。
(2)旱天时,雨水泵站集水井水位较高或雨水排放口有污水出流。
(3)雨天时,污水井水位比旱天水位明显升高,或产生冒溢现象。
(4)雨天时,污水泵站集水井水位较高。
(5)雨天时,污水管道流量明显增大。
(6)雨天时,污水管道CODcr浓度下游明显低于上游。
为避免水体污染并提高污水系统的效益,对于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更新城区,存在雨水混接时,应全面实行雨污混接改造。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本条要求不漏接污水、不乱排污水,所有排水户污水需纳入城镇排水设施,且纳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第4.2.1条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的相关规定,见表6.1.3。
表6.1.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www.chuimin.cn)
续表
注:若后续出台新版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中的数据为准。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雨水排水专业规划等相关规划、设计图纸等文件。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城区内污水泵站的运行数据、雨水排口的排水监测数据和排水户排水监测井的水质监测数据等,并现场核查。
6.1.4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扩展】
2016年6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经营性用地出让前,相关单位应按照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调查评估,确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2018年8月1日起,本市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该标准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不同,将建设用地划分为两类:第一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规定,见表6.1.4。
表6.1.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mg/kg)
续表
续表
注:1 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土壤环境背景值可参见《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附录A。
2 若后续出台新版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中的数据为准。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使用:
5.3.1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于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于表1和表2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5.3.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5.3.3 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25.1、HJ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5.3.4 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HJ25.1、HJ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5.3.5 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5.3.6 建设用地若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HJ25.1、HJ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6.1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按HJ25.1、HJ25.2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地下水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规定。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p H除外),分为五类:
Ⅰ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各类地下水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相关要求。
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除了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外,不得有土壤、地下水污染违法事件发生。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评价时,一年内不能出现土壤、地下水污染违法事件。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报告等,审查相关指标的监测数据并核实达标情况。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报告,以及一年内环境污染违法事件执法记录等文件,并现场核查。
6.1.5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条文说明扩展】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工程名词术语》HJ 2016,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指在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采用先进的工艺和科学的技术,降低垃圾及其衍生物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废物排放,做到资源回收利用的过程。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按照垃圾的处理场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可以是城区内处理,也可是收集送至城区外处理,但是无论城区内还是城区外处理,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均应符合上位环卫设施规划、国家及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政策要求。要求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浓度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及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CJJ/T 172的有关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表2和表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见表6.1.5-1和表6.1.5-2。
表6.1.5-1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注:若后续出台新版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中的数据为准。
表6.1.5-2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注:若后续出台新版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中的数据为准。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在统计上,由于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生活垃圾清运量是指收集和运送到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和生活垃圾最终消纳点的生活垃圾数量。计算公式为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环卫设施规划、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方案,审查有关无害化处理内容。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方案、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台账、生活垃圾物流信息监控平台有关垃圾处理相关数据以及垃圾处理委托协议等,并现场核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或生活垃圾信息化监控平台应包含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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