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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技术细则及等级划分

【摘要】:《标准》中各评价条文的分值,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

3.2.1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由选址与土地利用、绿色交通建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低碳能源与资源、智慧管理与人文、产业与绿色经济6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说明】

《标准》结合上海地方特点,以现行国家标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 51255为基础,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实践经验,设置了选址与土地利用、绿色交通与建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低碳能源与资源、智慧管理与人文、产业与绿色经济6类指标。选址与土地利用决定了城区的本底条件和基本规划布局,绿色交通与建筑是城区的基本脉络和载体,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低碳能源与资源是对绿色生态城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基本内涵的分别响应,智慧管理与人文则是城区后期运营的绿色生态指引,产业与绿色经济是城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各类指标均设控制项和评分项。为了鼓励绿色生态城区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和提高,《标准》还设置了加分项。加分项中主要有两类条文,第一类是高标准要求(性能提高)条文,第二类是创新要求(技术创新)条文,第一类条文本可以归类到6类指标中,但为了将鼓励性的要求和措施与绿色生态城区的6类指标的基本要求区分开来,《标准》将全部加分项条文集中在一起,单独成一章。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说明】

控制项是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的强制性条款,是一票否决的条文,编制中采取严、精、少的原则,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绿色生态技术及对应的条文,并根据规划情况确定适合的评价等级。

《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予不同分值时,赋予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0分或固定分值,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分值为某分”,如第4.2.7条。

2.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予不同分值时,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同时在条文主干部分将不同得分值表述为“得某分”的形式,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如第4.2.10条,对公共开放空间300m服务半径覆盖率采用这种递进赋分方式;评分特别复杂的,则采用列表的形式表达,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某表的规则评分”,如第4.2.3条。

3.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但需要针对不同城区类型或特点分别评判时,针对各种类型或特点按款或项分别赋予分值,各款或项得分均等于该条得分,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如第7.2.3条。

4.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予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如第5.2.2条。

5.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予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予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采用递进赋分方式。如第4.2.3条,对功能定位最高赋予5分,对城区职住平衡最高赋予5分,其中功能定位又按程度不同分别赋予3分和5分,职住平衡又区分新开发城区和更新城区,新开发城区按照达标程度不同分别赋予3分和5分,更新城区按照达标程度不同分别也赋予3分和5分。这种赋分方式是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标准》中各评价条文的分值,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需特别说明的是,个别条文内某款(项)不适用的情况,已在条文说明或《细则》中明确,有的按直接得分处理(例如第6.2.7条,对于不存在潜在污染场地的城区,本条直接得分),有的按不参评处理(例如第5.2.6条第1款)。

3.2.3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说明】

《标准》依据总得分来确定绿色生态城区的等级。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同时,为了鼓励绿色生态城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提升和创新,计算总得分时还计入了加分项的附加得分。

3.2.4 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6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按参评城区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说明】

《标准》按评价总得分确定绿色生态城区的等级。6类指标每一类的总分均为100分,可以称为“理论满分”。对于具体的参评城区而言,它们在功能定位、所处地域的环境、资源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总有一些条文不适用,对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不予评定。这样,适用于各参评城区的评分项的条文数量较少,实际可能达到的满分值就小于100分了,称之为“实际满分”。即:

评分时,每类指标的得分:Q1~Q7=(实际得分值/实际满分)×100分。例如,Q2=(71/77)×100=92.2分,其中,71为参评城区的实际得分值,77为该参评城区实际可能达到的满分值。

对此,计算参评城区某类指标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与适用于参评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的比率,反映参评城区实际采用的“绿色生态措施”和效果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生态措施”和效果的相对得分率。得分率再乘以100分则是一种“归一化”的处理,将得分率统一还原成分数。(www.chuimin.cn)

对某一参评城区,某一条文或其款(项)是否参评,可根据标准条文、条文说明、《细则》的补充说明进行判定。对某些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或《细则》的补充说明均未明示的特定情况,某一条文或其款(项)是否参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3.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7按照本标准第10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说明】

《标准》第10章第2节对城区性能提高和创新进行评价,第1节对加分项的评分规则作了规定。加分项含性能提高和技术创新两方面的条文,一方面对常规绿色生态措施效果突出的城区给予鼓励;另一方面,鼓励绿色生态城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创新。该章节分值无折算系数,总分值上限为10分,即参评城区的最高分是110分。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7的确定方式与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得分Q1~Q6不同。加分项评定时,对参评城区不适用的条文直接按不得分处理。

3.2.6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6按表3.2.6取值。

表3.2.6 绿色生态城区各类指标的权重

【说明】

本条对各类指标在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中的权重作出规定,表3.2.6中给出了规划设计评价和实施运管评价的分项指标权重,各类指标的权重经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综合确定。规划设计评价主要强调规划引领的作用,故选址与土地利用、绿色交通与建筑等指标的权重相应较大;实施运管评价更加注重运营过程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高效管理及经济可持续,故增加了后面四个板块的权重。

3.2.7 绿色生态城区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生态城区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当绿色生态城区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生态城区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说明】

基于鼓励绿色生态城区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特色发展等原则,《标准》未设置各类指标的最低得分,在满足全部控制项的前提下,采取总得分来确定绿色生态城区的等级。

在确定所有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均为满足的前提之下,分值计算及分级步骤如下:

1.分别计算各类指标中适用于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某类指标中适用于特定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有可能就是100分,更有可能在扣除一些不参评条文的分数后,小于100分。而该城区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必然是小于或等于该类指标适用于本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均为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

2.分别计算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7)。分别将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该类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得到该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对于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进行四舍五入后保留精度至小数点后一位。

3.计算加分项附加得分Q7。需要注意的是,不再考虑不参评情况。而且,根据《标准》第10.1.2条,当Q7超过10分时也取为10分。因此,Q7不大于10分。

4.选取评分项权重值wi,计算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总得分∑Q。按照城区评价阶段,查《标准》中表3.2.6确定。

5.计算∑Q。将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及对应的权重值wi,按《标准》式(3.2.6)计算得到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总得分∑Q。对∑Q的小数部分进行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如∑Q没有达到50分,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

6.确定绿色生态城区等级。根据∑Q,对照《标准》第3.2.7条所列50分、60分、80分的要求,确定申报城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生态城区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