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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技术细则:申请评价方要求

【摘要】:3.1.3 申请评价方应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要求,对申报城区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绿色生态定位,选用适宜的绿色生态技术,对规划、建设、运营进行全过程管控,并提交相应规划、分析报告和相关文件。

3.1.1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应以具有明确规划用地范围的城区为评价对象。

【说明】

城区应具有明确的边界,可以是城市主次干道、河道、标志明显的地标设施等围合的单个区域,也可以是多个片区的组合。绿色生态城区的边界宜与城市规划体系中的编制单元进行衔接。

绿色生态城区的功能应相对完善,能够促进绿色生态规模化发展,初步估算至少需要4~5个街坊,按照一个街坊为(200m~400m)×(200m~400m)计算,城区至少应为50hm2,即0.5km2。第1.0.2条规定《标准》的适用对象为新开发城区和更新城区,考虑到新开发城区的规模往往较大,为了引导更好地推进绿色生态规模化发展,经多次讨论,《标准》确定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1km2,且不宜大于10km2,3km2~5km2为最佳。对于更新城区,考虑到旧区改造或城市更新的推进难度,用地规模不宜过大,故按照功能完善的最低要求来确定用地规模,不宜小于0.5km2。对于大于10km2的城区,可分成若干边界明确、功能完善的城区开展相关工作。《标准》鼓励各种功能类型复合的城区开展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

3.1.2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分为规划设计评价和实施运管评价。规划设计评价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和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完成,且至少5%的地块完成出让或划拨后进行。实施运管评价,新开发城区应在主要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至少75%地块完成建设及20%的建筑物投入使用后进行;更新城区应在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进行。

【说明】

绿色生态城区的规划建设周期较长,为了调动其建设的积极性,以及加强对其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控制,《标准》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分为“规划设计评价”和“实施运管评价”。2018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申报评定作了规定,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的创建要求,组织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的申报工作,其中试点对应的是“规划设计评价”,示范对应的则是“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关注的是绿色生态规划内容及其预期效果,要求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和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包括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绿色生态规划实施方案和绿色建筑、水、能源等专项规划方案;对正在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区,应将土地利用、绿色交通等绿色生态策略融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其余无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色生态策略,应编制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并体现相关内容;对于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计划的城区,应编制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后期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时将绿色生态实施策略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是指根据开发建设进度确定的未来3~5年内重点工程项目、示范项目等实施计划。另外,设定“至少5%的地块完成出让或划拨”的条件,其目的是确保前期编制的绿色生态规划方案正在逐步实施,而非一纸规划文件和一片空地就进行申报。

实施运管评价重点关注绿色生态策略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新开发城区要求落实城区规划布局,主要的市政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至少75%地块完成建设及20%的建筑物投入使用,主要目的是确保城区的市政设施和建筑项目已经实施,绿色生态措施大都已经落地,且已有一定量的项目投入运营,能够有一部分实际运营数据支撑实施运管评价。更新城区要求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主要目的是确保按照绿色生态理念规划的绿色更新项目均已落地,且有相关运营数据证明其实施效果。(www.chuimin.cn)

3.1.3 申请评价方应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要求,对申报城区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绿色生态定位,选用适宜的绿色生态技术,对规划、建设、运营进行全过程管控,并提交相应规划、分析报告和相关文件。

【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定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月发布了《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和示范项目申报指南(2019年)》,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内容。申请评价方应依据《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和示范项目申报指南(2019年)》等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开展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以及试点示范申报工作。

绿色生态城区注重对城区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管控,申请评价方应对城区规划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经济等因素,基于绿色生态本底分析确定合理的绿色生态定位,并科学编制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引导城区采用适用的绿色生态技术、设备和材料,综合评估城区规模、绿色生态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规划、分析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规划、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说明】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机构在规划设计和实施运管评价上均应按照《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规划文件、分析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并组织现场考察。规划设计评价:现场考察城区的开工建设情况;实施运管评价:现场考察城区的建设情况,核查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落实情况、实施效果。评价机构应编写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