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华中传播研究第八辑:媒介道德审判的道德惩罚属性

华中传播研究第八辑:媒介道德审判的道德惩罚属性

【摘要】:道德惩罚是惩罚的一种,指因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而招致的惩罚。道德权利的广泛性似乎意味着道德惩罚可以将任何权利纳入管辖和打击的范围。这样的惩罚虽然以对悖德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分为前提,但却是对法律惩罚的模拟和替代。这暗示着道德审判的参与者不仅进行道德评价,通过道德评价进行道德惩罚,而且还希望在无法诉诸国家强制力的情况下获得法律惩罚的强制效果。媒介道德审判的道德惩罚

尽管从道德评价的角度看,媒介道德审判是正当且必要的,但媒介道德审判不仅进行道德评价,还试图进行道德惩罚。在历次著名的媒介道德审判事件中,审判对象都受到了各种形式的严厉惩罚:个人以及家属的信息被公开、受到谴责甚至谩骂、电话被打爆、住所受到骚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被工作单位辞退、背井离乡人间蒸发,等等。这些惩罚成为媒介道德审判被诟病的主要原因。媒介道德审判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惩罚的正当性。

惩罚是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的现象,报应论和功利论为惩罚提供了正当性论证。报应论认为错误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其错误本身就构成惩罚的正当依据;功利论认为惩罚因其预防、威慑错误行为的作用获得其正当性依据。在这两种情况下,惩罚都“意味着痛苦和限制,具体表现为对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权利的剥夺”[3]。这样的惩罚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实现形式。如果惩罚中的痛苦和限制同样是一种恶,那么这样的恶也是必要的。因此,惩罚本身在伦理上并非不正当。

道德惩罚是惩罚的一种,指因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而招致的惩罚。道德惩罚通过公共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和道德良心等对违背道德法则的行为或坏的道德品质予以谴责,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主体的道德权利予以限制和剥夺,从而促使该道德行为主体实现由恶向善的转化,达到维护道德良知、重申道德秩序的目的。可见道德惩罚与道德评价在概念上有着大量的重叠,两者都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发挥作用,都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不同之处在于,道德惩罚主张对谴责对象道德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如果说道德评价侧重的是“褒善贬恶”,那么道德惩罚侧重的是“惩恶扬善”。

道德惩罚必然符合惩罚的一般特征,即要让违反道德规范的社会成员遭受痛苦和限制。这样的痛苦和限制首先可以来自道德批评和道德谴责,也就是来自道德评价。道德批评和道德谴责是对评价对象道德价值、道德人格不同程度的否定。对于一个内心对道德有信念,或者说有良心的社会成员来说,对自身道德价值、道德人格的否定必然会使其感到某种形式的痛苦。道德评价形成的社会舆论则会显著地增加这一痛苦,即使评价对象并没有相应的道德信念或良心,社会舆论形成的压力也足以使其感受到明显的痛苦。2006年“虐猫女”事件的当事人事后曾坦言:“一个人的一生当中承载了这么多人的唾沫,等于说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辱骂你,我觉得这种压力是很大的,我真的无法再面对周围的人。”在这一意义上,道德批评和道德谴责本身就构成一种道德惩罚,而且事实上是道德惩罚大多数时候采取的形式,这也是道德惩罚和道德评价在概念上多有重合的原因。

然而道德惩罚理论上可以超出道德评价,对惩罚对象的道德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道德权利是道德赋予社会成员的实施某一行为或主张某种利益的权利,既包含被合乎道德地对待的权利,比如不受欺骗、不受侮辱、不受不公正对待等,也包含人身自由、拥有财产、生命安全这样更为基本的权利。事实上,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权利首先都是道德权利,这使得道德权利成为社会成员最为广泛的权利。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习惯于说谎,那么他的所作所为不仅会引发批评他不诚信的社会舆论,也自然会导致他在社会生活中不被信任、不被尊重,甚至被排除在很多社会活动之外。在这种情况下,他的部分道德权利便受到了限制甚至剥夺,这样的道德惩罚也很难说是不正当的。

道德权利的广泛性似乎意味着道德惩罚可以将任何权利纳入管辖和打击的范围。在历史上,违反道德的行为也确实可能导致极为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被剥夺生命。比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不孝、不睦、不义等悖德行为曾被列为最为严重的“十恶”罪行,视情节最高可适用死刑。但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是法律退守底线伦理以保护最基本的道德权利,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更基本的规范形式。很多基本的道德权利,比如人身自由、财产、生命、言论自由、政治参与、隐私、名誉等权利已经同时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权利。违反相应法律的行为才会导致这些法律权利的限制或剥夺,这便是法律惩罚。与道德惩罚不同,法律惩罚由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其惩罚的效果更强,手段也更为严厉。而现代社会合法的强制力由国家所垄断,因此法律惩罚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www.chuimin.cn)

于是,道德权利这一领域又分化为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利之外的道德权利两部分。与之伴随的是,现代社会中尽管道德仍然是法律的法理依据,但道德和法律这两种规范体系在实际运用中的操作界线更为清晰了,由法律保障的权利只能由法律来限制和剥夺。这意味着道德惩罚已不能将法律权利纳入限制或剥夺的范围,越过这一界线,便僭越为法律惩罚。这样的僭越在媒介道德审判中常常发生着。媒介道德审判中会出现“将××判刑”、“××该坐牢”甚至“××该死”这样的呼声,这便是道德审判试图将道德惩罚僭越为法律惩罚的一种表现。在多起媒介道德审判事件中,审判对象都受到了人身威胁,或者因个人信息被披露成为“透明人”,因持续的骚扰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这都相当于剥夺了审判对象的人身自由、隐私权等法律权利,是道德惩罚僭越为法律惩罚的另一种表现。

道德惩罚对法律惩罚的僭越还表现为,审判者认识到审判对象因没有触犯法律而不适用法律惩罚,但认为审判对象必须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因而采用曝光隐私、通过恐吓威胁限制审判对象的自由、通过骚扰审判对象的工作单位迫使其离职等手段进行惩罚。这样的惩罚虽然以对悖德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分为前提,但却是对法律惩罚的模拟和替代。审判者主观上希望这样的惩罚能达到与法律惩罚类似的效果,这样的惩罚客观上也部分达到了预期效果,但同样会构成法律侵权。因此,这种惩罚仍然可以被视为对法律惩罚的僭越。

以上几种僭越在“道德审判”一词中表现为对“审判”这一司法概念的挪用。这暗示着道德审判的参与者不仅进行道德评价,通过道德评价进行道德惩罚,而且还希望在无法诉诸国家强制力的情况下获得法律惩罚的强制效果。因此道德审判的参与者试图通过个人和社会的力量限制甚至剥夺审判对象的法律权利,从而让审判对象付出更大的代价,遭受更大的痛苦。从这一点看,道德审判本质上包含着某种私刑,因而是不正当的。

媒介道德审判的道德惩罚属性暴露了其不正当性的主要来源,即混淆了道德惩罚和法律惩罚,侵犯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造成媒介道德审判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公众以及部分媒体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导致媒介道德审判侵权问题的认识基础。道德审判中类似暴力强制的惩罚方式迎合了部分公众掌握话语权、掌握权力的需要,这构成了媒介道德审判侵权问题的心理基础。互联网平台便捷性、匿名性的特点降低了公众参与道德审判的成本和风险,这构成了媒介道德审判侵权问题的技术基础。更重要的是,公众对社会道德状况的不满,以及公众对部分社会成员道德境界低、不知羞耻的这一认知,使被压抑的道德正义感以极端的形式释放出来,这构成了媒介道德审判侵权问题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