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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道德审判的道德评价属性:华中传播研究成果

【摘要】:道德审判中的道德评价无疑是负面的,表现为道德批评、道德谴责。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有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道德评价的权利。这都要求媒介在重要的道德事件中参与道德评价,并引导道德评价的正确方向。因此,仅就媒介道德审判的道德评价属性来看,在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的前提下,媒介道德审判在伦理上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不过,这样的侵害并非道德评价的内在要素,尚不足以否定媒介道德审判的伦理正当性。

道德审判首先包含道德评价。道德评价根据一定的道德规范准则体系,对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的道德活动作出善或恶、正或邪、道德或不道德的价值判断,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在道德审判中,必然包含审判者对审判对象善恶、对错、道德或不道德的判断和评价,不管这些判断和评价是否正确,是否公正。道德审判中的道德评价无疑是负面的,表现为道德批评、道德谴责。

现实中的道德审判中往往会出现激烈、极端或带有侮辱性的言辞。2006年“虐猫女”事件中的一位当事人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有些网友尽其所能的那种责骂、辱骂,丝毫也不亚于虐猫的那种残忍”。这样的言辞是道德批评、道德谴责的情绪化、极端化形式,在措辞方面显然存在失当的问题。但如果暂不考虑措辞失当的情况,道德批评、道德谴责作为道德评价本身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挥作用的行为原则、规范。不管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还是内心信念,道德要发挥作用都必须经过道德评价这一环节。一种道德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接受的表现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成员依据这一规范评价自己或他人是否道德,对自己或他人符合道德的行为进行肯定和褒奖,对自己或他人不符合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或批评。这样的批评和谴责即使没有被表达出来,也必然存在于这一社会成员的内心中。可以说道德评价就是道德的功能和表现形式之一,不存在从不被用来进行道德评价的道德规范,因此道德评价这一活动本身的正当性是不容否定的。

道德评价又分为道德的自我评价和道德的社会评价。前者是社会成员对自己关于善恶、对错的自我认识,通过评价者自己的内心信念即良心来进行;后者是社会成员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做的善恶、对错的认识,通过社会舆论来进行。“从道德的功能来看,所谓道德的评价功能,主要是指社会评价的功能而言的。”[2]道德审判中的道德批评、道德谴责显然就属于道德的社会评价。

法律相比,道德这一规范形式的核心特点是其自律性,但这不意味着道德不能被用来对他人提出要求。道德要发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协调社会成员关系的作用,就不可避免地被用来要求他人。即使是道德被用来自律时,道德规范的要求在一定的社会中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仅仅是为个人量身定制的或主观建构的。在实践中,社会成员用道德自律的同时,必然同时认为其他社会成员也需要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从而用自己接受的道德规范去要求他人、评价他人。虽然不同人的道德境界有高低之分,每个人接受的具体道德原则、规范也有所不同,但维系社会基本秩序和源自共同文化传统的道德原则、规范是人际间共享的,而这构成了道德社会评价的依据。(www.chuimin.cn)

同时,道德评价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表达自由之权利”,其限制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表示“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表现为道德批评、道德谴责的道德评价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持道德观念和自己对他人所作道德价值判断的表达,在“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的限度之内是正当的,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部分。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有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道德评价的权利。这一权利的享有和道德评价主体具体持哪种道德观念无关,也和道德评价主体自身达到哪种道德境界无关。因此道德评价主体即使所持的道德观念是错误的,或者自身道德境界不高,甚至有明显的道德瑕疵,也依然享有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道德评价的权利。只是这同时也意味着,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他人道德评价的对象。

言论自由这一权利同样属于媒介。媒介在西方被认为是继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发挥着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批评、监督不仅是媒介的权利,也是媒介应履行的职责,尤其是在我国,媒介还承担着舆论导向的职责。200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新闻工作者“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责任感”。这都要求媒介在重要的道德事件中参与道德评价,并引导道德评价的正确方向。

因此,仅就媒介道德审判的道德评价属性来看,在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的前提下,媒介道德审判在伦理上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这也同时意味着,如果在道德评价中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媒介道德审判也可以是不正当的。情绪化、极端化、带有侮辱性的道德谴责会导致对谴责对象权利的侵害,因而需要避免。不过,这样的侵害并非道德评价的内在要素,尚不足以否定媒介道德审判的伦理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