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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智媒伦理政策法规体系

【摘要】: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遇到问题时还要依靠现行法律法规调整,所以,发展人工智能传播时应该先借助伦理规范、政策法规来解决问题,并逐渐建立及完善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及政策体系。其次,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逐步建立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法规。最后,设计顶层规章制度,完善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政策体系。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到将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我国抢抓战略机遇、构筑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国家战略。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社会建设的新机遇,同时,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带来很多新挑战。针对新挑战,规划中提及要实行“三步走”战略目标:第一步,到2020年,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与政策法规初步建立;第二步,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第三步,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需要指出的是,伦理规范、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在未来均需要建立起来,但三者在战略目标中的排位并不相同。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遇到问题时还要依靠现行法律法规调整,所以,发展人工智能传播时应该先借助伦理规范、政策法规来解决问题,并逐渐建立及完善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及政策体系。

首先,人机共生,以伦理为先导促进和保障智能媒体发展。无法否认,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信息生产、新闻传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智能机器人生产速度快,成本低,极大地提高了媒体的工作效率。但目前还没有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又无法解决智能传播中的种种问题。因此,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调整,伦理具有一种先导性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范的制订过程烦琐,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而伦理规范可以根据既有产业状况先行制定和预设,对已变化或可能变化的社会关系作出反映,同时伦理规范为后续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源,即在一定时候,伦理规范亦可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道德的法律化。人机共同合作,是促进媒体繁荣发展的重要内容。新闻工作者虽然无法超越机器人瞬时搜集信息、撰写新闻的能力,但却具备人类情感,可以分辨真伪与对错。因此,在智能传播时代,将写作机器人的智能与新闻工作者的情感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媒体智能传播造成的非伦理化、非法化问题。

其次,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逐步建立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法规。写作机器人越来越智能化,并逐渐与新闻工作者合作甚至在某些工作上已超越和代替新闻工作者,但也面临很多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写作机器人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在搜集整合数据时侵犯用户隐私、对现有责任制度的冲击等。我们认为,首先应该考虑的法律问题是,是否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身份。目前学界、业界对于赋予智能机器人工具人格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关于是否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目前存在诸多不同说法,总体概括可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与中间说。“鉴于智能机器人具有相应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理应具有法律人格。但限于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难以享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因此可对智能机器人享有有限法律人格进行法律确认,并以此为进路探讨有限法律人格建构。”[6]以建构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为逻辑起点,逐步建立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法规,从硬实力上把控技术发展,为智能传播建立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最后,设计顶层规章制度,完善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政策体系。为确保智能传播的有序发展,加大力度设计有关规章制度、完善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造成的风险,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合理限制及提前防范技术风险的方式,对受众提供有力保护,为社会良性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其一,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对于违背人类伦理道德、违反法律的技术开发与使用应当立即限制,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小。其二,政府部门应将“预防”放在控制技术风险的显要位置,对智能传播引发的挑战开展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从而预防媒体智能传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总体而言,“我国人工智能政策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人工智能的战略地位凸显不足,人工智能发展的统筹协调部门未予明确,政府、社会以及企业的责任分工尚未厘清”[7]。因此,现阶段应该明确各主体责任,加大力度设计安排相应的规章制度,早日建立并完善与智能化技术相关的政策体系。

注释:

[1]喻国明、兰美娜、李玮:《智能化:未来传播模式创新的核心逻辑——兼论“人工智能+媒体”的基本运作范式》,《新闻与写作》2017年第3期。

[2]宋建:《智能推送为何易陷入“内容下降的螺旋”——智能推送技术的认识误区》,《人民论坛》2018年第17期。(www.chuimin.cn)

[3]孙占利:《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4]邓中豪:《警惕“算法推荐”的“逻辑”陷阱》,《新华每日电讯》2017年7月27日,第15版。

[5]杨保军、李泓江:《新闻的“漂移”及应对之道》,《新闻记者》2018年第10期。

[6]刘晓纯、达亚冲:《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审视》,《前沿》2018年第3期。

[7]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