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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互联网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华中传播研究第八辑

【摘要】:人民群众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网络舆论监督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体空间,网友的匿名性直接导致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大大降低,一些网友因为自身利益的原因不惜歪曲事实,因此网络舆论监督面临很大的挑战,网络监督内容本身就存在很大的虚假隐患。可见,网络舆论一方面对舆论导向起到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了网络监督的缺失,进而可能滑入新闻侵权的泥淖。

1945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英国伦敦发表的宪章中提出“大众传播的目的是用一切手段为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而努力”。不过与以往大众传播不同,互联网时代下的大众传播者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的传播者,大众传播的非固定性特征更为明显。尤其是数字社交媒体新时代的传播者多为受过专业教育的传播者,他们通过专门的组织和相关机构有计划有分工地进行信息的加工与传播。互联网时代下的传播者缺少相对固定的组织和机构,往往分散于世界的各个角落,针对同一事件自发聚集,发表对同一事件的不同看法。而且网络中的受众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和二次传播者,在整个传播活动和最后的传播效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大众媒介发展的过程中,受众一开始并不被人们所重视,仅仅被定义成一个信息接收者的角色。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受众的信息传播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互联网新时代受众群体并不固定,受众对信息的敏感度、关注度以及信息的接受程度难以控制,在受众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兼有的情况下,网络传播呈现出独特的去中心化特点。加之互联网传播内容的公开共享性使得信息变为传播领域内的共享性资源,也为新闻侵权现象的产生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拟态沃土。

新闻侵权和舆论监督都与网络新闻密不可分。“舆论”一词流传甚广,甘惜分先生在《新闻学大辞典》中将舆论界定为:“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所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1]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舆论”一词也渐渐被公众所接受。谭伟是较早对网络舆论进行界定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2]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网络舆论是指公众在网络平台上对于社会所发生并为公众所关心的话题,产生的态度,以及对整个社会舆论起到一定导向和引领作用的意见和言论。新闻作为一种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在报道过程中自然有舆论监督的功效,这就是新闻舆论。从新闻到新闻舆论是一个巨大的飞跃过程,新闻舆论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新闻记者、编辑等单一对象,任何一个参与新闻传播过程的公众都可以成为新闻舆论的主体。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活动是相伴而生的,但在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新闻舆论监督又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对于当代社会主义舆论监督来说,新闻的舆论监督更强调对群众的作用,它是群众舆论的重要反映,同时也是舆论监督有效性的体现,是人民利益与呼声的体现。人民群众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下的互联网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自身独特的优点。网络舆论监督的自发参与性使传统媒介的监督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舆论监督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监督自觉意识。在网络媒介的监督中,网民具有很大的参与性,任何一个事件都可以在第一时间被网友所接收,进而那些受到关注的事件的发展走向也会受到网友的监督。相比于传统媒介来说,网络中群众的监督意识空前高涨,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获取信息的便捷程度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互联网中群众对监督有了很大的自主独立性。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很高的时效性。互联网中游走的社交新闻媒体有了较之于以往更大的流通性,信息的流通更加高效,与之一同产生的,则是网络监督的高效性。网络中的信息从产生到流通,再到被网络中公众所接收的时间更加短暂,新闻舆论借助于互联网这个便捷的渠道,发挥了风向标的作用。

但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中,网络舆论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在网络中传播的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更需要严格把关。较之于传统的新闻媒介,互联网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并没有直接的监管部门和机构,只能借助于在某种程度上与之有一定契合度的权力部门间接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互联网中监督部门权利划分不到位致使监督手段的落实并不顺畅。网络舆论监督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网络上的信息存在很大的隐秘性,其真实性亦难以准确核实。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体空间,网友的匿名性直接导致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大大降低,一些网友因为自身利益的原因不惜歪曲事实,因此网络舆论监督面临很大的挑战,网络监督内容本身就存在很大的虚假隐患。网络舆论之所以经常出现巨大的反转,主要是因为网络舆论对网络事件的真实性无法全面核实。可见,网络舆论一方面对舆论导向起到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了网络监督的缺失,进而可能滑入新闻侵权的泥淖。

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信息,或信息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主体”一词,维基百科中解释为自觉自主行为的人。人的本质具有主体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并且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4]由此可见在交往过程中,人们可以依据自身的心理,有意识地支配自己的行为,实现对客体的控制。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既指新闻传播的内容主体,同时也指新闻传播的执行主体,但当新闻传播涉及侵权问题时,主体则指传播损害新闻当事人的不合乎实际的言论或传播虚假新闻事件的传播者。例如新闻作品的作者,新闻作品的发表单位及新闻事件的提供者。新闻侵权中的“客体”与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指受到侵害了的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主体所造成的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5]。新闻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有多种不同的类型,其中图文侵权和个人隐私侵权是两种较为常见的侵权类型。与其他侵权现象不同的是,互联网中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具有传播范围大、速度快且破坏性大的特点。(www.chuimin.cn)

图文侵权。互联网和智能移动手机已然成为今天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通过网络所发布的信息良莠不齐,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而捏造的虚假信息比比皆是,为获取自身利益而未经许可散布当事人的图文信息等举动严重损害了新闻当事人的权益。网络公共领域内,由于缺乏基本的审查和相应的过滤环节,网友的正当网络活动受到严重的侵扰。

个人隐私侵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解释为“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在互联网新时代,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所跨地域范围较大,某些网络媒体为了赚取更高的点击率和获得受众的关注度,增加自身的经济收益,赢取更大的广告投放量而传播不实信息。这些传播者或团队往往会采用拟定抢眼的标题、偷拍、跟踪等手段将备受关注的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例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信息曝光于网络之中,从而侵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