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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传播研究:版权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摘要】:在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易市场中,版权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电视自制节目中,除了电视机构内部职工的职务创作者与节目版权有关外,节目中被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参加节目录制的表演者和嘉宾都与节目作品的版权有关。

在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易市场中,版权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城市广电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管理中,职责权限划分复杂,领导协调困难。除电视节目生产制作涉及版权外,节目信号传输落地会涉及与传输网络和转播机构的版权关系,这其中的任何一种版权管理方式,对城市广电媒体来说都是一种挑战。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版权管理才能实现商品化流通。作为广播电视台内部业务的行为,它贯穿版权目标实现的全过程,实际上承担着版权保护的具体操作功能,对提升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价值与竞争力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版权管理是广播电视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前提和基础,是版权行业竞争秩序形成的基本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视台在没有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签订授权许可合同的情况下,节目除播放外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这也就是说广播电视节目要想成为商品,在节目制作阶段就需要处理好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的版权关系。[4]对于很多城市广电媒体来说,海量的自制节目并没有专业的法务机构对其版权进行管理,导致节目难以进入市场流通阶段。除此之外,在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节目制作的类型众多,既有电视机构自制与购买的节目,也有与其他机构合作与合拍的节目,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版权关系不一致。在电视自制节目中,除了电视机构内部职工的职务创作者与节目版权有关外,节目中被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参加节目录制的表演者和嘉宾都与节目作品的版权有关。在购买的电视节目中,涉及的主体除了电视台、节目制作方、版权持有人、节目代理商外,有时还会涉及节目中包含的权利人。在合作合拍的节目中,除了合作、合拍方与电视节目版权有关外,节目中的表演者等权利人可能与版权也有关系。由于在版权管理前期投入的人力、财力较大,在目前国内版权交易市场及法律保护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版权保护根本无法取得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版权管理还需要协同节目制作、市场开发、媒资管理、新媒体、法务、技术支持等众多部门。在版权管理上处于真空状态的大多数城市广电媒体,其版权交易往往就是纸上谈兵。(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