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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不认可网络出版-来自《华中传播研究》

【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出版”的解释是复制并发行,上文已经对“网络复制”和“网络发行”逐一论述。“网络复制”如何认定,对于“网络出版”这一用语的使用影响并不大,关键是“网络发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成立。从《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的规定更加确定了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是“图书、报刊的出版”。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出版”的解释是复制并发行,上文已经对“网络复制”和“网络发行”逐一论述。对于永久复制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可以对其进行控制。临时复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被认为是合理的。“网络复制”如何认定,对于“网络出版”这一用语的使用影响并不大,关键是“网络发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成立。如果“网络出版”可以理解为“网络复制并网络发行”的话,那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出版”也是不存在的。

虽然201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指出: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但全文有43处出现了“出版”,第二条的出版可以被解释为作品的复制、发行,那其他42处出现的“出版”如何解释呢?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体系化解释思维,体系化解释思维要求整部法律的概念解释要一致,不然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纠正了这一问题,直接在第三十一条标明:“本法所称的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但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没有像2010年《著作权法》那样在第四章第一节的标题中明确表明出版指的是“图书、报刊的出版”。正如文章开始所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虽然并没有指明出版究竟是不是包含“网络出版”,根据上下文推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出版”也和2010年《著作权法》一样,指的是“图书、报刊的出版”,而并不包括网络出版。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专有出版权”的规定更加确定了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是“图书、报刊的出版”。尽管很多人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专有出版权提出质疑,[8]多数认为专有出版权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权利,而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但该权利并没有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五处提及“专有出版权”,但都明确权利的主体是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专有出版”也是包含于本法中的“出版”,既然“专有出版”的主体不包含网络,那“出版”也不应该包含“网络出版”。[9](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