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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思考

【摘要】:2018年5月正式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一个积极尝试,极富有代表性。

许 静 单 寅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本文基于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内容、立法方向及立法过程的考察,着重阐明以下观点。第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数据已成为基础性资源,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在概念上存在差异。个人信息数据既具有人格权属性又具有财产权属性,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着眼点在于实现安全保护与合理使用的有效平衡,并且能够随行业发展和用户需求的变化做到动态调整。第二,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体现了新公共管理中激励相容的治理理念,实现了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和促进个人信息流动的双重价值。第三,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欧洲一体化建设的需要,以建立数字市场以便实现欧洲的智能、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的目标,体现了欧盟区域性超国家治理的新发展。

关键词:隐私权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欧盟一体化 超国家治理(www.chuimin.cn)

当今时代,信息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而个人数据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作为隐私权保护的进一步延展,内涵更为丰富,也更加值得重视。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数据资源,并非具有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而是具有私人和公共的双重属性。与传统的信息自由流动相比,数据信息的自由流动具有更多的内涵,对于释放数字经济潜力、打破行业壁垒具有重要意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既要充分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又要满足构建数据自由流动的机制要求,释放数据资源所蕴含的价值。如何获取和保护个人数据资源?相关政策法规如何把握二者的平衡,在保护数据资源安全的同时实现合理使用?近年来,全球各国及主要经济体纷纷开展数据立法,以解决这一普遍难题。2018年5月正式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一个积极尝试,极富有代表性。研究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于我们深化理解数据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本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提升,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从2012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出台到今年正式生效,主要是法学界和公共政策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和解读,相比之下,国内新闻与传播学界对其条例解读较少,研究关注还主要集中于媒体传播的隐私保护层面,如互联网传播对用户隐私的影响。本研究从隐私保护到数据保护、信息自由流动到数据自由流动、欧盟经济一体化到超国家管制等方面,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体现的观念变迁和制度变迁加以思考,希望引起新闻传播学界同行对该领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