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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文化与科技融合初探,定义与分类

【摘要】: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20世纪初。·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相对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增加的内容有:·文化创意。·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英语“culture”一词源于拉丁语“cultura”,意指栽培、脱离原始的状态。汉语中的文化和英语的“culture”含义全然不同,指“人文教化”,有“人”才有文化,“文”是基础和工具,包括语言和文字;“教化”是人群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同时这一规范在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对象化成果中得到体现)。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产生、传承、传播及得到认同的过程和手段。

文化可指人类活动的模式以及给予这些模式重要性的符号化结构,大致上可以用一个民族的生活形式来指称它的文化。不同的人对“文化”有不同的定义,英国文化研究鼻祖威廉斯(Williams R)认为文化包括文字、语言、地域、音乐文学、绘画、雕塑戏剧以及电影等。广义上所有人类的活动,都可以称为文化,如李长春对《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了说明[1],把文化解释为“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宽泛,可以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创造的精神成果的总和”。《辞海》中把文化解释为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

对文化的分类依据较多,如在考古学上分为史前文化、古代文化、中古文化、近代文化、现代文化以及后现代文化等,此时的“文化”则指某一历史时期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宗教角度上的文化可分为儒家文化道教文化、佛教文化、犹太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以及伊斯兰教文化等;从地域上文化可以分为西方文化和东方文化等;从民族的角度讲有汉族文化、苗族文化、蒙古族文化以及玛雅文化等。

产业指一个经济体中,有效运用资金与劳力从事生产经济物品(不论是物品还是服务)的各种行业。20世纪3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费希尔(Fisher A)在其所著《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最早提出产业分类,并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所有经济活动统称为第三产业[2]。按照“克拉克大分类法”,第一(级)产业泛指一切从事原材料开采的行业,例如农业林业、牧业以及渔业等等;第二(级)产业是进行加工的行业,第二产业对第一产业生产出来的原料或其他第二产业生产的半制成品进行加工,例如采矿业、制造业以及建筑业等等;第三(级)产业泛指一切提供服务的行业,例如法律专业、医疗专业以及批发业等等。

近代又从第三产业延伸出第四产业,也就是本身无明显利润但是可以提升其他产业利润的公共产业。第四产业,曾一直归入第三产业,是一种相对新兴的行业。第四产业是以提供智慧型服务为特征的产业领域,一般认为,与信息技术、科学研究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信息产业属于第四产业。例如电脑程序设计和生化科技等。

亦有人认为有第五产业,指提供非牟利为目的的公共产业,包括国防、司法、治安、消防等政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福利事业等等,但亦有人认为这类行业属第四产业。

我国采用三次产业分类法即“克拉克大分类法”。国家统计局在《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各行业的类别[3]联合国统计司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根据不同实体(包括个人及机构)开展的经济活动将不同的经济活动分类,是最完整及最有组织的分类方法。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20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是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的。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涉及文化产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被划分在第三产业(服务业)R门类,包括编号为85至89的五个大类,分别为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进一步明确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四个方面[4]

·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www.chuimin.cn)

·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同时,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5]

第一层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即“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第四层是具体的活动类别,共计120个小类;第五层是对于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的小类设置延伸层,共计29个。

相对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增加的内容有:

·文化创意。包括建筑设计服务(指工程勘察设计中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和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和专业设计服务(指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饰物装饰设计、美术图案设计、展台设计、模型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等服务)。

·文化新业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以及其他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

·软件设计服务。包括多媒体软件和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主要是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销售,陈设艺术陶瓷制品的制造等。

·其他。包括文化艺术培训、本册印制、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的制造和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等。

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有助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