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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村教师补充政策实施的主体

【摘要】:美国农村教师补充政策实施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另一类是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合作伙伴。在《高等教育法》中,实施第二条“教师质量提升”政策的第二类主体是州政府的合作伙伴,该法第203节的“合作者资助”对此做了相关说明。该法案规定,为确保教师达到“高素质”的要求,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及其教育部门都要承担相关责任,因而它们是“高质量教师”政策实施的不同层级主体。

美国农村教师补充政策实施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另一类是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合作伙伴。

美国是一个地方分权国家,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主要通过专项拨款来实现。对于农村教师补充,联邦政府的拨款首先下达到各州,再由各州授权学区分配相关款项给各学校。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同样也是通过州—学区—学校这几个层次来进行的。

例如,在《高等教育法》第二条“教师质量提升”中规定,在每一财政年度,根据该法第210节第(1)点要求而下拨的款项中,教育部部长被授权授予通过竞争且经审核被认定具备相应资格的州的相应拨款,以使这些符合资格的州开展该法所规定的有关活动,即有利于提高本州教师质量的项目活动。因此,州政府作为相关政策的实施主体,要推动有关教师培养、教师资格认证或认定的改革,并确保当前和未来的教师具备一定的教学技能及未来想要从教的学科领域的学术知识,或实施“替代性路径”的教师培养及认证,以增加教师数量;还需要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机制,以确保地方教育机构和学校都能够有效地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各州可以通过相关措施达到这一目的,例如,推动从事教师培养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改革,以使所培养的教师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当然,各州政府对政策的实施是通过州教育部门来实现的。

在《高等教育法》中,实施第二条“教师质量提升”政策的第二类主体是州政府的合作伙伴,该法第203节的“合作者资助”对此做了相关说明。在每一财政年度,根据该法第210节第(2)点所拨付的资助款项授予经过竞争获得相应资格的各类合作伙伴,以使这些合作伙伴能够从事相关的教师培养和招聘等活动。这些合作伙伴包括合作机构、艺术与科学学院、师资紧缺地方教育机构。其中,“合作机构”是指独立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或州立公共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种教师培训项目机构。为获得相应的资助,该法也规定这些机构需要在教师培养等方面达到相关的要求。(www.chuimin.cn)

1965年的《中小学教育法》虽然没有专门的农村教师补充问题的章节,但一些内容间接涉及农村教师补充,而相关条款的执行主体也与《高等教育法》相似。如该法的第五条“加强州教育部门”提出,联邦政府拨款鼓励和协助各州加强它们的教育机构的领导能力,促使这些机构创建和完善相关项目,以识别和满足本州的教育需求。按条款规定,各州所创建的可以使用联邦政府资助款的计划项目包括提高教师培养质量的各种项目。此外,根据该法第四条关于“教育研究与培训”的规定,具备资格的大学及各类私人研究机构也可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用于帮助地方培训教师和教师培训者。[1]可见,在《中小学教育法》框架下,农村教师补充政策实施的主体也是各州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以及高等教育机构或各类研究机构。

在某些具体政策中,实施主体涉及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各级政府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如《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中关于“高质量教师”的规定。该法案规定,为确保教师达到“高素质”的要求,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及其教育部门都要承担相关责任,因而它们是“高质量教师”政策实施的不同层级主体。联邦政府的责任是按规定提供拨款资助,各州和学区也要划拨一定的经费确保达到“高质量教师”的要求,而各州和学区教育部门则需要制订周密的教师培养和配置计划,并向上一级提交计划实施进展报告。具体来说,该法案要求州教育机构必须要求每个地方所有接受该法案第一条计划资金的教育机构提交公开报告,从2002—2003学年开始每年都要提交。而当地教育部门作为一个整体也要提交年度进度报告,包含每一个学校达到州计划中描述的可测量的目标的情况。

在《每个学生成功法案》中,有关农村教师补充的实施主体与上述各法案基本相同。例如,该法案中关于STEM高级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定中,专项建设资金可以奖励给两类不同层级的机构:一是国家教育机构;二是州教育机构或与州教育机构合作的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