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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的基本保证是健全高效的管理体系

【摘要】:本项目管理体系的设置,遵循“合理、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中央、相关省(直辖市)、地(市、州)和县(市、区)逐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领导小组以下中央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协调办和项目执行领导小组组成。2)中央项目执行领导小组。中央项目咨询小组的办公地点设在长江委。

本项目管理体系的设置,遵循“合理、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中央、相关省(直辖市)、地(市、州)和县(市、区)逐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项目执行机构。各级项目办公室除受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外,业务上接受上一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在中央、省(直辖市)二级成立项目专家咨询组,在项目准备期和实施期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如图12.1所示)。

图12.1 世行项目组织框架

12.3.1.1 中央项目机构

(1)中央项目领导小组。中央项目领导小组设在水利部,由水利部副部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领导、云南、贵州、重庆、湖北等省(直辖市)主管副省长(副市长)、水利部有关司局以及长江委、珠江委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秘书长由长江委副主任担任。

中央项目领导小组是本项目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①制定并发布项目实施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②负责引进世界银行欧盟项目贷款和赠款,研究并协调落实中央配套资金及世界银行贷款的分配与还贷计划;③审查项目总体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④协调各项目省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中央项目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由组长根据项目的需要,组织召开非全体成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对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中央项目管理机构。中央项目领导小组以下中央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协调办和项目执行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办)组成。

1)项目协调办。中央项目协调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由国际合作司副司长任主任,水土保持司副司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规划计划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和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具体职责为:①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世界银行进行联络与协调;②检查监督项目实施;③组织实施技术援助和出国培训考察;④协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⑤为有关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合同安排国际招标采购。

2)中央项目执行领导小组。在长江委设项目执行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规划计划局和水土保持局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并与欧盟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内设欧盟技援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水土保持局副局长担任,设专职工作人员6名。职责为:①起草项目政策、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操作手册,供项目领导小组审议;②根据项目融资还款协定和中央项目领导小组决议,具体落实并安排中央配套项目资金;③汇总各省(直辖市)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包括建设设计、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培训与考察计划等),并提交中央项目领导小组审议;④指导各项目省(直辖市)的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工程进展进行检查并组织年度工程验收,帮助各省市履行报账手续;⑤编制年度工程进展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完工报告等;⑥组织安排整个监测评价活动,编制评价报告;⑦根据中央项目领导小组安排,具体筹办中央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和项目工作会议;⑧组织跨省(直辖市)项目技术咨询、培训、考察活动;⑨组织开展各项项目准备工作;⑩承担中央项目协调办公室委托的项目相关事务。

3)中央项目咨询小组。中央项目咨询小组是中央项目领导小组的顾问机构,由中方首席专家任组长,欧盟援助小组中负责水土保持的专家任副组长,并设一名专职行政助理,其他专家均为兼职,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社会与社区发展、农业经济与管理信息系统等。专家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挑选并召集各专业专家,以合同委托形式开展各项经中央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跨省区技术咨询活动。中央项目咨询小组的办公地点设在长江委。职责为:①根据项目总计划,起草年度技术咨询专题活动计划,提交中央项目领导小组年度工作会议审议;②根据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分专题制订咨询采购工作大纲,协助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咨询采购内容包括:各项措施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移交和后期管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与管理办法、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小流域治理地理信息系统、项目监测与评价等;③跟踪并指导各项技术咨询合同的执行,定期编制咨询项目进展报告和年度总结,提交次年中央项目领导小组;④统筹欧盟流域管理项目与世行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12.3.1.2 省(直辖市)项目机构(www.chuimin.cn)

(1)省(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各省(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省长(副市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省(直辖市)发改委、财政厅(局)、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扶贫办、妇联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代表。职责为:①对中央项目领导小组制订的项目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细则,制订各种项目管理办法;②审定本省(直辖市)的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实施计划;③研究并协调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及世界银行贷款的分配与还贷计划;④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林业、农业、畜牧、农村能源等部门)的项目参与;⑤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省(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由组长根据项目的需要,组织召开非全体成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对项目进行部署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省(直辖市)项目办公室。省(直辖市)项目办公室是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项目领导小组的决策。办公地点设在水利部门,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设专职工作人员5名。其主要职责:①组织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项目总体设计方案;②编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③执行、检查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④作为世界银行贷款报账的提款人,汇总、编制、申报并履行报账手续;⑤组织本省(直辖市)项目的监测评价;⑥联合财政部门对本省(直辖市)各项目活动进行验收;⑦编报本省(直辖市)项目采购计划,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国际采购和国内采购工作;⑧组织本省(直辖市)跨县(区)科技推广、技术援助、人员培训工作;⑨编报国内外考察计划和组织安排有关活动;⑩落实组织本省(直辖市)配套资金和还贷计划;○1汇总全省项目进度和报表,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以及项目执行办公室报告工作,做好项目执行办公室和世界银行要求的各项项目工作,每年定期召开项目工作总结会;○12编制本省(直辖市)项目竣工报告;○13协助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准备债务分割单,准备采购物资,下达分配计划;○14负责与省(直辖市)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进展通报。

(3)省(直辖市)专家咨询小组。在省(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小组,组长由水土保持专家担任,成员相对固定,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林业、农业与农业经济、社会、环境等。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集中召集各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开展咨询活动。职责为:①受省(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编制本省(直辖市)年度技术咨询活动计划,提交省(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准;②审查各县(直辖市)小流域治理规划及技术设计;③协助项目办开展工程检查;④研究解决各项目县有关措施布置、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社区发展与农户参与、农林畜牧业发展、规避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技术问题;⑤落实中央项目咨询小组安排在本省(直辖市)的各项咨询活动。

12.3.1.3 地(市、州)级项目机构

本项目已经明确在云南和贵州项目区相关地(市、州)设立地市级项目机构,共5个,包括云南省的楚雄州、昭通地区;贵州省的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和六盘水市;地(市、州)一级一般不设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只在水利部门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设专职工作人员3名。职责为:①汇总并上报省项目办各县(直辖市)小流域治理规划及技术设计;②检查并监督各县(直辖市)各项小流域治理措施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定期汇总并编作进度报告、报表;③组织各县(直辖市)开展项目监测与评价工作。

12.3.1.4 县(市、区)项目机构

(1)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县(市)发改委、财政厅(局)、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扶贫办、妇联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代表和项目乡镇主要领导。职责为:①贯彻落实项目政策;②结合本县(市、区)水土保持、农业、林业、畜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规划,审定本项目区总体设计;③研究并协调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及世界银行贷款的分配与还贷计划;④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林业、农业、畜牧、农村能源等部门)的项目参与;⑤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由组长根据项目的需要,组织召开非全体成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对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县(市、区)项目办公室。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水利部门,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设专职工作人员6名,专业涉及水土保持、林业、畜牧业。主要职责为:①编制本县(区)工程物资采购及其他工程施工计划,经省项目办批准后,以合同形式组织招标采购与施工;②编制本级项目区年度执行计划、贷款计划和还贷计划;③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计划;④编制世界银行贷款报账支付申请,经财政局核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⑤收集基础资料,开展项目监测评价;⑥组织本区域技术示范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⑦指导并协调项目乡镇工作站进行现场项目施工,汇总项目进度和报表并上报;⑧编制项目施工进度报告、报表和竣工验收报告

(3)乡(镇)工作站。县(市、区)项目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乡镇设立乡(镇)工作站,作为其施工现场派出机构,站长由县(市、区)项目办公室任命并支付工资,成员由乡(镇)干部,财政所、水利水保员、转贷中介机构(如农村信用社)。本乡镇涉及果品种植、加工、销售的协会或龙头企业私营业主、各项目由村长组成。其主要职责为:①组织、检查和督导各项措施的现场施工、劳力调配、采购物资发放,编制工程进度报表和会计核算;②代表县项目办与农户鉴定各类贷款合同;③项目调查,为监测评价工作提供基础资料;④具体实施技术示范推广活动、组织农户培训;⑤解决现场各类与项目实施相关问题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