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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合作与项目管理:汉江洪水预警系统的建立

【摘要】:中日双方表示愿意就长江委目前正在进行的洪水预警报系统项目及通讯网络项目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故拟定合作意向书。1999~2000年,长江委先后正式申请日本无偿资金援助“汉江中下游区间洪水预警系统”的材料及补充材料。链接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提供的日本无偿援助的换文。

汉江中下游河道上宽下窄,呈漏半状,河槽泄洪能力与上游洪水来量极不平衡(见表10.1),历史上洪水灾害频繁而且严重,据有关洪水资料记载,自1931~1954年24年中,有15年堤防发生溃决,已达到了三年二溃程度。特别是1935年7月洪水(约相当于百年一遇),碾盘山站洪峰流量达53500m3/s,汉江下游沿线溃口14处,洪水直泄而下,汉北平原一片汪洋,据灾后调查统计,淹没农田640万亩,受灾人口370万人,死亡8万余人(见表10.2)。

表10.1 汉江中下游各河段泄洪能力表

表10.2 近代汉江流域主要洪灾情况一览表

宏观上,世界上关于洪水预警系统的发展极不平衡。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和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应用超短波水文遥测技术并采用微波干线作系统组网,以及卫星数据通信等;而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洪水预警系统在数据收集、传输手段上与发达国家同期相比,往往处于采用人工观测与通过普通邮局电报传输的滞后3小时状态。

从1984年起,我国第一次从美国引进了自报式超短波水文遥测设备,为我国快速、准确洪水预报打开了新局面。

20多年来,相应自主开发研制了水文遥测设备,为国内防洪、调度预警报起到了骨干作用。其间,在卫星技术应用方面,引进的长江大宁河无人水文站和同步气象卫星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四川渔子溪流域无人水文站和ARGOS卫星数据传输系统,为后续引进与使用世界先进洪水预警报设备提供了技术后援与条件保证。

建设汉江中下游洪水预警系统,水利部早已列入“七五”期间的优先实施项目,有关前期工作在中日合作开发调查之前已经进行多年,但由于资金上的困难未能付诸实现。1989年中日双方政府批准进行开发调查,可行性论证与规划设计,历时近3年。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汉江调查团的专家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工作,所制定的方案具有扎实的基础,完全具备了优先实施条件。

日方专家在现场工作期间,深入受灾地区调查了解,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为中日两国友好作出了贡献,受到地方政府,群众的热烈欢迎,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广大群众对预警报系统的建设抱有极大的热忱,寄予很大的期望,迫切渴望尽早建成发挥效益。

中日合作进行汉江中下游区间洪水预警系统规划设计项目,从1990年3月~1992年7月,历时2年4个月完成了《汉江中下游区间洪水预警报规划调查最终报告书》。

1995年3月26日~4月1日应日本无线株式会社和日本兼松株式会社邀请,水利部长江委洪水预警报考察团访问了日本。访问期间,中日双方就洪水预警报系统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并参观了有关工厂企业,对今后制定技术方案起到了积极的参考作用。

通过此次考察,双方进一步加深了彼此间的认识和了解。中日双方表示愿意就长江委目前正在进行的洪水预警报系统项目及通讯网络项目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故拟定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

(1)双方同意为了早日实施长江委现正在计划中的有关项目,双方今后继续进行技术研讨,为其项目的建设到达国际水准并充分发挥其效果而共同努力。双方希望在有关项目的进行过程中选择双方感兴趣的专题进行技术交流和人员互访。其具体的合作内容和方式今后由双方磋商确定。

(2)双方就今后在测试仪器及遥测仪器方面合作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双方同意将来探索中日合资的可能性。其具体内容及方式今后由双方协商决定。

1998年,长江流域出现全流域性大洪水,从而加快了汉江中下游区间洪水预警报项目中日合作的步伐。

1999~2000年,长江委先后正式申请日本无偿资金援助“汉江中下游区间洪水预警系统”的材料及补充材料。

2000~2002年,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日本太平洋咨询国际股份公司来华开展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基础设计调查工作,先后提出“初步设计调查着手报告书”及“基本设计概要书”。

2003年3月13日,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副部长龙永图与日本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阿南惟茂为代表各自本国政府签字“汉洪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提供的日本无偿援助”的“换文”和“照令”。

链接

(1)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提供的日本无偿援助的换文。

日本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阿南惟茂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实施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提供的日本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副部长

龙永图

(签字)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

(2)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日本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5.3亿日圆的无偿援助的照会。

日本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阿南惟茂阁下阁下:(www.chuimin.cn)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五亿三千万日圆(¥53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民而论,是指日本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实施所需的器材及其安装提供服务;

2.为项目实施所需的车辆及其采购提供服务;

3.上述1和2中提到的产品运一箭双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和2中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2和3中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圆缔约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一)日本政府将以支付日圆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圆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圆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账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政府提出支付请求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账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政府支付的日圆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民。关于记入账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通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国内税;

3.免除日本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财政税损;

4.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5.确保根据“无偿援助”采购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的维护和使用;

6.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对于“无偿援助”项下产品的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海上运输和保险公司之间自由、公平的竞争不设任何限制。

(三)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副部长

龙永图

(签字)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