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为长江水利国际合作项目中的钢板桩防渗方案

为长江水利国际合作项目中的钢板桩防渗方案

【摘要】:针对堤基渗流引起的各种险情,日本驻华大使馆照会中国外经贸部和水利部,就利用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资金紧急实施长江大堤加固项目提出了建议。3月1日,中国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与日本驻华大使谷野作太郎在北京签署政府换文。本项目的目的是利用钢板桩工法对长江中下游的重要堤防进行加固,以减轻洪灾损失。

1998年夏季,长江流域发生自1954年以来的又一次全流域性大洪水,长江中下游堤防险情不断,洪灾造成的损失严重,引起了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针对堤基渗流引起的各种险情,日本驻华大使馆照会中国外经贸部和水利部,就利用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资金紧急实施长江大堤加固项目提出了建议。1999年1月,水利部通过外经贸部向日本大使馆正式递交了无偿援助申请书。3月1日,中国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副部长与日本驻华大使谷野作太郎在北京签署政府换文。根据协议,日本政府向中国提供价值限额14.57亿日圆(约合人民币1亿元)的无偿援助。主要用于购买钢板桩、施工机械及临时用材;国内配套资金为4000万人民币。

本项目的目的是利用钢板桩工法对长江中下游的重要堤防进行加固,以减轻洪灾损失。

链接

(1)中日“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实施中国长江大堤加固计划项目提供的日本无偿援助的换文”。

日本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谷野作太郎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实施中国长江大堤加固计划项目提供的日本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首席谈判代表

龙永图

(签字)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于北京

(2)日本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谷野作太郎代表日本政府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建议”与“安排”。

日本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谷野作太郎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政府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中国长江大堤加固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十四亿五千七百万日圆(¥1,457,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民而论,是指日本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的实施所需的设备以及安装其设备所需的服务;

2.上述1中提到的产品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www.chuimin.cn)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及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圆缔约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一)日本政府将以日圆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圆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圆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账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账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政府支付的日圆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民。关于记入账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民,为其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的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关于“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以及海上保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海上运输公司以及海上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自由的竞争不设任何限制。

(三)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首席谈判代表

龙永图

(签字)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