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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国际合作与项目管理:欧盟-中国流域管理项目协定

【摘要】:欧盟—中国流域管理项目财政协定FINANCING AGREEMENT特别条款欧盟欧洲委员会代表欧盟作为本协议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本协议的另一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协议的实质和目的1.1 欧盟将为下述项目提供资金投入:项目编号:ASIE/2004/006-083项目名称:欧盟—中国流域管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详细描述见附件2-《技术与管理条款》。第4条 协议执行期本协议的执行期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欧盟—中国流域管理项目财政协定

FINANCING AGREEMENT

特别条款

欧盟欧洲委员会代表欧盟作为本协议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受益方”)作为本协议的另一方;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协议的实质和目的

1.1 欧盟将为下述项目提供资金投入:

项目编号:ASIE/2004/006-083

项目名称:欧盟—中国流域管理项目(EU-China River Basin Management Programme)

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详细描述见附件2-《技术与管理条款》。

1.2 本项目将按照本《财政协定》及其两个附件所规定的条款实施(附件1:《普通条款》;附件2:《技术与管理条款》)。

第2条 欧盟资金投入

2.1 项目的总投资概算为1.865亿欧元。

2.2 欧盟资金投入上限为2500万欧元;欧盟资金的分项预算表见附件2:《技术与管理条款》。

第3条 受益方投入

3.1 受益方应为本项目配套7900万欧元(世行贷款云贵鄂渝水土保持项目的中方配套资金计算在内——译者注)。

3.2 有需要受益方提供非资金性配套投入的地方,应在本协议的附件2中给出详细的安排。

第4条 协议执行期

本协议的执行期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该执行期应包括两个阶段:操作实施阶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此日期之后,项目即进入关闭阶段,至2014年12月31日项目执行期结束为止。

第5条 签署执行本协议的合同之最后时限

执行本协议的合同最迟应在2007年12月17日之前签字,该最后时限不可后延。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审计和评估方面的合同,它们可在此时限之后签字。

第6条 受益方需满足的条件

6.1 附件2(《技术与管理条款》)中所陈述的诸项任务均委托给受益方完成。

6.2 既然受益方接受委托,负责各项任务的实施,那么受益方应在本协议的执行期内(如本协议特别条款第4条所述)保证实行一套管理体制,借此管理欧盟资金投入,且满足以下条件:

(1)有效理清审批官员和会计管员各自的责任;

(2)保持一套对“权力下放式”项目进行内部监控的有效体制;

(3)为支持本项目而投入的欧盟资金账目单列,并形成一套管理序;(www.chuimin.cn)

(4)保持一个有能力承担独立外部审计的国内机构;

(5)采购程序按《普通条款》的第7条中有关规定进行。

6.3 受益方管理欧盟资金的机制和程序应先经过欧洲委员会的审查许可,之后编制成文,随时供欧盟委员会查考,欧洲委员会保留核查记录或现场核查的权力,以确保本条款中的各项条件在本协议的执行期内得到遵守。如资金管理程序发生重大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欧洲委员会。

6.4 附件2《技术与管理条款》中将适当设定对抗性清账程序以及财务纠改机制,特别是通过采用抵消办法来收回资金。

第7条 联系地址

有关执行本协议的所有书信应发往以下地址,同时其上应特别标注有本项目的名称:

a)欧盟欧洲委员会(略)

b)受益方商务部(略)

第8条 附件

8.1 以下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附件1:普通条款(略)

附件2:技术与管理条款(略)

8.2 如果附件中的条款与本协议中的特别条款有冲突,以特别条款为优先条款。如果附件1中的条款与附件2的条款有冲突,以附件1的条款为优先条款。

第9条 适用于本项目的其他特别条款

9.1 《普通条款》的补充条款如下:

9.1.1 当本协议中的“权力下放式”管理的条件不再满足时,欧洲委员会可决定收回管理权,集中管理本项目的运作,由欧盟总部分管本地区的司长决定。

9.1.2 在项目实施期内,本协议中所设定的管理权下放的程序可能会有所增加,由欧盟总部分管本地区的司长决定。

第10条 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开始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于布鲁塞尔用英文书就,欧洲委员会执两份,受益方执一份。

欧洲委员会 受益方

Erich W.Muller 易小准

欧洲援助合作办公室 商务部

亚洲司司长 部长助理

签字 签字

2005年7月6 20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