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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用手册

【摘要】:《招标文本》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共5部分组成,供发包人开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使用。贵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本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依法、科学、有序,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现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通过招标选择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说 明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依法、科学、有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起草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招标文本》),以指导各地开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活动。

《招标文本》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共5部分组成,供发包人开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使用。《招标文本》适用于通过招标选择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地使用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目 录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2.1 总则

2.1.1 概述

2.1.2 工程概况

2.1.3 投标人资格

2.1.4 投标规则

2.1.5 投标费用

2.1.6 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2.4.3 投标报价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2.4.5 投标担保

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2.7 开标与评标

2.7.1 开标

2.7.2 评标

2.7.3 算术性修正

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 中标

2.8.1 中标人的确定

2.8.2 中标通知

2.9 重新招标

2.10 履约担保

2.11 签订合同

3 合同文件

4 投标文件格式

4.1 投标报价书

4.2 授权委托书

4.3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4.4 联合体授权委托书

4.5 投标担保

4.6 资格文件

4.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6.2 业绩证明材料

4.6.3 财务状况

4.6.4 单位信用及诉讼情况说明

4.6.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

4.6.6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4.7 监理大纲

4.8 投标报价计算书

4.8.1 报价组成

4.8.2 投标报价汇总

4.8.3 报价组成计算

附件一 技术文件

附件二 评标细则

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格式)

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附录一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工程名称)已由(项目批准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文号_)批准兴建,现对(招标工程名称)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或邀请_)招标。贵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本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2.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

3.招标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招标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6.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7.招标文件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时至______时,下午______时至______时,在____(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_地__点__)____出售,请凭本邀请书购买。整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下同)____(大__写__)___元(_____(_小_写)__元),售后不退。

8.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担保。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接收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被接受。

10.本次施工监理招标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在(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贵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下同)确认已收到本邀请书。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1.本邀请书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如采用资格后审或邀请招标方式,“贵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文字应删除。

2.如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人”应删除。

2 投 标 须 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 标 须 知

2.1 总则

2.1.1 概述

2.1.1.1 招标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2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4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5 招标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6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7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2.1.1.8 招标工程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建筑安装费:_________________设备购置费:_________________联合试运转

费:_________________

2.1.1.9 资金来源:____(说明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_状__况__)____

2.1.1.10 招标范围:____(招标工程_名__称__)____施工期及保修期监理

(注:是否含保修期应根据招标人需求确定)

2.1.1.11 监理服务期:总服务期_________天。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1.1.12 招标方式:_________________

2.1.2 工程概况

2.1.3 投标人资格

2.1.3.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1.3.2投标人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______专业______级以上(含_____级)水利工程建设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1.3.3 投标人应在近5年内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2.1.3.4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水

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或施工管理经验。其他主要监理人

员应具备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2.1.3.5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近5年已承担和正在承担类似工程监理情况和业主证明文件;

3)近3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4)单位信用证明及近3年涉及诉讼情况;

5)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注册(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

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证明等。

2.1.3.6 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须遵守如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第2.1.3.2款规定的资质条件,其资质按照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均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批准,否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2.1.4 投标规则

2.1.4.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 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______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______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______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2 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在____(地__点__)____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投标人除参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考察,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组织个别投标人进行考察。

2.3.2 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统一免费提供的条件外,其他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 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在____(地__点__)____召开标前会议。

2.3.6 对投标人在标前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在标前会议上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在______天内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报价计算书;

3)投标担保;

4)授权委托书(如需要);

5)资格文件;

6)联合体协议书(如联合体投标);

7)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对责任方授权书);

8)监理大纲;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 投标报价

2.4.3.1 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4.3.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2.4.3.3 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2.4.3.4 除招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

2.4.3.5 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计入投标报价。

2.4.3.6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______天。

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______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 投标担保

2.4.5.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______元的投标担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4.5.2 投标担保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应由投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投标保函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开具。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______天。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5.3 投标担保如采用支票、银行汇票形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______天汇人本须知第2.4.5.2款指定账户,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采用投标保函形式,保函原件随投标文件单独递交;投标文件(正、副本)中均应附复印件。

2.4.5.4 联合体的投标担保由联合体责任方出具。

2.4.5.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4.5.6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______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

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4.6.3 联合体投标文件可只加盖联合体责任方公章,并由联合体责任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2.4.6.4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

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体投标,须注明联合体投标,并写明联合体责任方名称、地址,加盖责任方单位公章);

4)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____(地__点__)___。

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

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

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5.4.3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

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12)投标人名称或组成(为联合体时)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7 开标与评标

2.7.1 开标

2.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在____(地__点__)____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

2.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

2.7.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2.7.2 评标

2.7.2.1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2本次评标采用______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2.7.3 算术性修正

2.7.3.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但单价金额(或费率)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

2.7.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7.3.1款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2.8 中标

2.8.1 中标人的确定

2.8.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8.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 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为联合体,中标通知将同时发送联合体各方),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2.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

2.10 履约担保

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______元。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2.10.2 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

2.11 签订合同

2.11.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______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3 合同文件(略)

4 投标文件格式

4.1 投标报价书

4.2 授权委托书

说明:如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单位为联合体责任方。

4.3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责任单位、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及联合体各方共同为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如中标)承担的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授权委托书

4.5 投标担保

说明:1.投标人应将投标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原件随投标文件另行单独递交。
2.如投标担保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形式,可参考本投标保函格式出具“投标担保说明”,包括投标担保的形式、担保金额,并对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及其延长、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担保的情况作出承诺,“说明”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4.6 资格文件

4.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表4.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说明:本表后应附有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填写本表,并注明联合体责任单位或成员单位。(www.chuimin.cn)

4.6.2 业绩证明材料

表4.6.2-1 已完成或正在承担的类似工程监理情况

说明:1.上表应填写投标人近5年内已完成或正在承担的类似工程监理情况。
2.本表应附有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发包人评价意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否则该项无效。
3.本表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填写空间不足可根据需要另行文字说明。说明也应盖章。
4.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按要求填写本表。

表4.6.2-2 投标人获奖情况

说明:1.本表应附有获奖证书(复印件),否则该项无效;获奖级别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司局、厅、地市级。
2.本表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3.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按要求填写本表。

4.6.3 财务状况

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提供各自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6.4 单位信用及诉讼情况说明

投标人应提供银行资信或其他信用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应对其近3年涉及的诉讼情况专题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未涉及,应声明本单位近3年未涉及任何诉讼事件;如涉及,应详细说明诉讼具体情况。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提供各自的银行资信、诉讼情况或其他信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4.6.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投标人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可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6.6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表4.6.6-1 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

注:本表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表4.6.6-2 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

说明:1.“主要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2.本表应相应附有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注册、岗位)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3.本表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4.7 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监理依据;

三、监理机构设置(框图)、组成人员名单,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进场工作计划表;

六、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环境控制措施;

七、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八、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九、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

十、拟投入的监理设施、设备及配置计划。

4.8 投标报价计算书

4.8.1 报价组成

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招标工程正常监理服务所需费用,包括监理人员费、设施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投标人应按上述五项分项计算列报,汇总计入投标报价。

4.8.2 投标报价汇总

表4.8.2 正常监理服务酬金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元

4.8.3 报价组成计算

表4.8.3-1 监理人员费计算表 单位:元

表4.8.3-2 设施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计算表 单位:元

附件一 技 术 文 件

技术文件由招标人提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资料;

3.水文、气象条件;

4.主要工程技术参数、工程量

5.施工总布置;

6.施工总进度计划;

7.技术要求及必要的附图。

附件二 评 标 细 则

评标细则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主要包括: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分标准。

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通知书(格式)

致______(中标_人__全__称__)______:

贵单位于_______(投__标__日___期__)______提交了_______(招标_工__程___名__称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施工监理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我方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

1.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履约担保事宜;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持有效证件及履约担保前来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__名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_____(招标人全称)______:

鉴于______(中标_人全称)______(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_______(合同名称)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与你方和被保证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相一致。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后____________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应说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有关材料。

4.我方同意,在你方与被保证人签订的上述合同发生变更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签__名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录一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2]58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 利 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 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信、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他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

(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

(二)投标保证金;

(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八)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九)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

(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四)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

(六)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及监理资格;

(二)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来源、职称、监理资格、年龄结构、人员进场计划;

(三)主要监理人员的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四)主要监理人员从事类似工程的相关经验;

(五)拟为工程项目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

(六)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等。

第四十二条 监理大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范围与目标;

(二)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

(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的实效性;

(四)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针对性;

(五)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监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服务范围、时限;

(二)监理费用结构、总价及所包含的项目;

(三)人员进场计划;

(四)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主要为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议法,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选择采用。大、中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两阶段评标法,项目规模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评委评分的算术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中标候选人1~3名。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对分值相同的投标人改为投票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决定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

(三)综合评议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议,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

(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

(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

(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

(九)废标情况说明;

(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其它说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确定;

(五)附件:招标文件。

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监理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