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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用手册:计量与支付控制措施

【摘要】: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后首先将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以便于该项目计量支付控制。

3.4.1 预付款

预付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审查工程预付款时,要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提供了预付款保函和施工机械进场情况;审查材料预付款时要检查材料的数量、质量及入库情况,并要求承包人提供有关进货单据。

3.4.2 计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如有疑问,将要求承包人派代表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若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参加复核,则监理工程师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将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计量的依据如下:

(1)符合合同条件。

(2)有质量合格证,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3)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4)建筑物的几何尺寸以图纸为准。

3.4.3 支付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承包人每月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已经确认的合同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应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金额。

7)应扣留的保留金额。

8)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3)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

(4)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将列入《工程款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5)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后首先将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以便于该项目计量支付控制。

3.4.4 结算

(1)工程完工后,及时按下列程序进行完工(竣工)结算: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完工(竣工)结算申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完工(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完工(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

(2)在工程完工(未验收前)时的支付签证中,除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注意索赔结算,尤其要注意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和质量的承诺。

(3)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后应附有以下详细证明文件:

1)至工程竣工日期止,根据施工合同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4)最终结清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

3.4.5 进度款支付程序

进度款支付程序如图2.3.2所示。

图2.3.2 进度款支付程序图

3.4.6 工程变更控制

工程变更是影响工程投资的重要因素,监理人在投资控制中应严格控制变更的数量,尤其是可能引起投资增加较大的项目,应尽量减少或避免。对于确需变更的项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定最佳方案。

3.4.6.1 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与措施

(1)监理人将按照监理合同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对工程的任何变更进行审查,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总价,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书面下达变更令。(www.chuimin.cn)

(2)在合同实施中,为了优化设计或处理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以及监理人都可以提出变更建议,但任何变更都必须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或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3)工程变更的单价或价格应根据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4)工程变更的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及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

4)变更导致工程质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

6)为变更方案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和计算资料。

(5)监理人对工程变更建议书的评价意见,包括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变更引起的费用、工期等的合理调整,将建立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基础上。

(6)监理人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管理。

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可靠。

3)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

4)工程变更尽可能避免对后续施工在工期和施工条件上产生不良影响。

(7)监理人将坚持合理、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就变更费用、计划调整等问题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

3.4.6.2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工程变更程序如图2.3.3所示。

3.4.7 索赔控制

3.4.7.1 索赔管理的原则

(1)加强合同管理,充分熟悉图纸及合同文件,以事前控制为主,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

(2)对连续影响性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索赔事端的扩大。

(3)索赔事件的处理,应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以索赔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为基础,从工程建设全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科学诚信的原则,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独立公正地作出评价,并积极协调解决。

3.4.7.2 索赔控制措施

(1)熟悉合同文件,随时掌握合同实施情况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索赔的事项,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2)做好监理日志及其他同期记录资料的管理,监督承包人做好试验记录、施工日志等资料管理。

(3)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件影响的扩大,并做好有关记录、照片等同期资料管理。

图2.3.3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图

(4)认真组织索赔事件的调查,严格审查索赔报告,对索赔事件、造成的影响、索赔的合同与法律依据、责任的分担、索赔计算和证明材料等提出评价意见。根据合同授权,公正处理索赔。

3.4.7.3 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申请后,监理人应及时通报发包人,并建立索赔档案,组织索赔事件调查。

(2)监理人在审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事实的基础上,审定其索赔权力,对认为不合理的索赔应给以书面否决。

(3)承包人在递交索赔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应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基本事实、索赔依据、索赔要求(费用或工期)、计算方法、证据材料等。

(4)监理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索赔报告进行评价,如索赔事件及其影响的真实性、索赔依据的合理性与可信性、计算方法与结果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证据材料的充分性和可信性及其被引用的正确性等。

(5)监理人对索赔报告的评价意见应及时报送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同意,则在中间付款中给予承包人支付;如果双方有争议,监理人应做好组织协商工作。

(6)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意见不统一且协商不一致时,由监理人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提出决定意见。如果双方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可执行;如果一方不同意接受,可邀请中间方协调(或)提交仲裁或诉讼。具体索赔程序如图2.3.4所示。

图2.3.4 索赔管理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