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间田宅买卖,为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需要书立自典契、绝卖契、找契、推收契、杜绝契和加找契等各种文书。[2]草议或议单类实物尚留人寰,为我们明了江南房地产交易,特别是文书具立的实态,提供了极为有用的一手资料,雪泥鸿爪,值得引起重视。......
2023-10-16
清代江南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草议”或议单或议据,有时又称作“合同草议”、“合同议单”,虽名称稍异,但从形式、内容到语气其实相近,故本文一概视作草议类文书,予以考察分析。
现在所知房地产交易“草议”或“议单”,其形式大体又有开列具体条款类和不列条款的契书类两种。前者如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朱光含绝卖房草议》[3],雍正九年六月《席世留绝卖房合同议单》[4],乾隆三十一年(1766)正月《金汉侯绝卖房合同议单》,乾隆五十七年五月《黄新芳绝卖田草议》,乾隆五十七年五月《黄万民绝卖田草议》,乾隆五十七年五月《黄洪儒绝卖田草议》,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徐庭秀绝卖田草议》,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黄洪儒绝卖田草议》,[5]嘉庆三年(1798)八月《汪庭立绝卖房草议》[6],道光二十四年(1844)十月《陈维章绝卖房议单》[7];后者如康熙十年五月《张屏侯新侯兄弟卖房议单》[8],康熙十年(1671)五月《金亮文典房议单》[9],乾隆四十二年六月《吴朴庵绝卖房合同草议》[10],道光二十一年八月《陆企栋绝卖田草议》、道光二十一年九月《王大生绝卖田草议》和道光二十六年七月《周友桥绝卖田草议》,[11]光绪二十三年(1897)十二月《江庆生绝卖房成议据》[12]。无论房产“草议”,还是田产“草议”,两种形式均有,并无一定。为观察“草议”的基本内容,今分别选择数例,示列如下。
例1《朱光含绝卖房草议》(条款类):
立草议居间亲友叶向山、秦雨臣等,为因朱处有祖遗房屋壹所,坐落吴县阊门四图普安桥内,朝东楼屋计叁进四间,今凭居间、亲友绝兑与吴处管业。恐立契日复有繁言,所有条议细开于后,各无反悔,草议是据。
一、议绝兑房价银柒拾两,契书九五色,实足九六色,九三兑,法马入山号,其正契书柒拾两,贴绝契书拾陆两,再加绝契捌两,三绝契陆两。
一、议此屋朱处祖遗年远老契遗失,日后拣出,以作故纸无用。
一、议屋间数并装摺另立细帐,朱处现租周大来,立契日公仝三面会租周处,另立租契于吴处,其装摺照帐点明,如有缺少,在房价内扣除。
一、议基地粮折,得业者办纳。
一、议立正契东金。
一、议此系两愿,并非勉强,各无反悔,有先悔者,照例罚契面加一与不悔者得,仍不准悔。
允议 吴旭如(押)朱光含(押)
雍正二年十一月 日,立草议居间亲友 叶向山(押)秦雨臣(押)沈安九(押)叶玉廷(押)朱慧天(押)李在扬 沈以望(押)
例1叙明,朱光含有祖遗房屋一所,朝东楼屋三进四间,坐落苏州城吴县阊门四图,于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凭居间、亲友等议明,绝卖与吴旭如处管业。双方议定:房价银70两,正契写明,另有贴绝契银16两,加绝契银8两,三绝契银6两;银色九五,实为九六色,而以九三兑算;因房尚出租与人,需等立契日再向新得主人另立租契,房中装摺等物,一一点明,尔后如有缺少,在房价内扣除;房屋基地需纳税粮,由得业者办纳;正契付以东金;订立议单后不得反悔,如悔,照例罚契面加银与不悔者,仍不准悔。双方声明,“各无反悔,草议是据”。
例2《汪庭立绝卖房草议》(条款类):
草 议
立草议居间何荫芳、顾舜叙等,为有汪庭立翁祖遗分授房屋壹所,坐落吴邑北亨一图长春巷内,朝南门面出入,平屋楼房共计五进,计上下楼房十四间、八披厢、一后路,后门通神堂巷出入,并在房一应装摺、墙垣基地、井石花木、正副阶沿,今议绝卖与吴西塘翁管业。所有交易事宜,立契日恐有繁言,先将逐细开列于左,方始成交。
一、议得房屋连基地墙垣后路并在房一应装摺、井石花木、正副阶沿一并在内,三面议定时值绝卖价曹平元丝足兑银玖伯玖拾两整。
一、议得其房的系汪庭翁祖遗分授己产,并无房门上下有分人争执,亦无重叠交易,倘有等情,出产者自行理直,与得业者无涉。
一、议得向有一卖三贴一杜绝,今遵新例总书一契为绝,以便输税。
一、议得房价银两立契日一趸兑交,并无货债准折。
一、议得契书久远管业,时价已敷,绝价已足,无赎无加,任凭吴处拆卸改造字样。
一、议得上首一应契券尽行归出,并无遗存,日后设有检出片纸只字,俱作废纸无用。
一、议得其房第一进后西首向有傍门两扇,可通汪氏家祠,今既议绝卖与吴处所有,此门立契日即行砌墙隔绝。
一、议得此系两愿非逼,各无翻悔,悔者例罚,仍不准悔。
一、议得东金,起神、管家叁两,中金各送,出二进三,照例八折。
一、议得立契择于八月十七日,风雨不更。
允议 汪庭立(押)吴西塘(押)
嘉庆叁年捌月 日 立草议居间 何荫芳(押)顾舜叙(押)
这例绝卖房草议产生于苏州府吴县。整整10款,最为突出的是多了一些其他草议没有的内容。如第2款强调该项房产的系祖遗分授己产,如有门房上下人等出面争执、重叠交易等情节,由出产人自行理直,与得业人无关。第3款,交代“向有一卖三贴一杜绝,今遵新例总书一契为绝,以便输税”。所谓“一卖三贴一杜绝”,是指苏州田宅交易的民间俗例,绝卖后找价3次,而后才能杜绝原主的所有权,完成不动产转移。每次找价贴绝,均需书立相应文书。但自乾隆年间起,苏州房产交易已基本遵循户部定例总书一契不再分立各契,因此在议单第3和第5款有此反映。[13]第9款议明买方付卖方起神、管家银3两,交易的中证银双方各付,具体款项是卖方付2%,买方付3%,而均以8折交付。第10款议定具体立契日期在八月十七日。
例3《吴朴庵绝卖房合同草议》(契书类):
合同草议
立草议居间卞朴园、吴巨成等,今有吴朴庵父遗房屋壹所,计共上下楼房陆间,楼下有官水弄壹条,又上下厢房两个,坐落长邑拾伍都上捌图宠字圩内中桥北堍,朝东门面出入,楼上在桥堍面上出入,议卖与周鉴川处管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绝卖房价圆丝玖捌兑银肆伯两整,准于本月初八日立契,风雨无阻,其银即于契下一并兑交。所有现租各户随契会与周处任凭出放。此系两愿,各无异言,反悔者例罚。恐后无凭,立此合同草议是实。(www.chuimin.cn)
允议 周鉴川(押)吴朴庵(押)
乾隆肆拾贰年陆月 日 立合同草议居间 卞朴园(押)吴巨成(押)吴步芳(十)吴兰汀(押)蒋在明(十)
各执存照
这例绝卖房合同草议产生于苏州府长洲县。议明吴朴庵将父遗房屋一所凭中人卞朴园等人议卖与周鉴川为业。草议中“合同草议”与“各执存照”八字剖半书写,其中“合同”二字合写为一。因为立议时房屋事实上出租在各租户处,故议明所有现租各户契约,均需汇于得主处。草议中所谓“圆丝玖捌银”是指银两成色,习称九八银。该件草议同例2一样,明确议定了书立正契的日期。
例4《席世留绝卖房合同议单》(条款类):
合同议单一样两互,各执一纸存照
立合同议单亲族翁云章、吴尔和、金锡陈、席世延、席良器、席方叔等,今因席世留仝男汇升、以贞、翰旬,孙正初,有分授敦和堂房屋壹所,其房屋间数装摺另有细帐开明,凭中估价,绝卖与席廷美名下永远为业。此系两相情愿,并非勉强成交,先将交易事宜议明,方始成交,一一开列于左。
一、议得正契银壹千两,推收、杜绝、加叹三契共银叁伯两正。
一、议得银色玖柒、平玖玖足兑。
一、议得起神堂迁移共银伍拾两正。
一、议得九月内立契成交。
一、议得立议日即交银壹伯两,立契日先交银肆伯两,交房日交银叁伯伍拾两,余银伍伯两存廷美处,按年壹分叁厘起息,另出典中存折。
一、议得卖与沈处房屋,其间数装摺悉照原契交点,仍在席世留处,赎出同大屋一并交卸。
一、议得上首各契尽行交出,毋得存留。
一、议得弄堂内有得得馆及小屋不在此议内,因上首契共同一纸,一并交与席廷美处,期后有凭,议此为据。
一、议得交屋日期,准于雍正拾年贰月中交。
一、议得沈处房屋倘至十年二月中不交,其银在叁伯肆拾两内扣存叁伯两正。
一、议得地基钱粮户名丈明过户交纳。
一、议得点明装摺俱照帐交卸,如有缺少,在席世留处补足。
一、议得悔议者罚银壹伯两,与不悔者得。
允议 席廷美(押)席世留(押)以贞(押)汇升(押)翰旬(押)正初(押)
雍正玖年陆 月 日立合同议单 翁云章 吴尔和 金锡陈(押)席世延(押)席云襄(押)席良器(押)席东序(押)席阆斋(押)席方叔(押)席德承(押)席素公(押)
上例合同议单13款,说明一次性预先议定正契银1 000两,推收、杜绝、加叹三契共银300两,以及起神堂迁移银50两,共1 350两;规定了交银办法和时间:九月内立契成交,立议日即交银100两,立契日先交银400两,交房日交银350两,余银500两存买主席廷美处,按年1分3厘起息,另出典中存折。所谓起神堂银,当指起造屋中祭祀祖先神堂之银。议单议定了交易银两的成色为九七银,平色即以九九银足兑。议单还规定了交房时间在雍正十年二月中;明确了议单的约束力,如悔议,悔者罚银100两与不悔者。议单还对可能引起纠葛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合同议单上特别注明“合同议单一样两互,各执一纸存照”,并以半剖文字书立。允议者为买主席廷美和席世留祖孙三代,立合同议单者为翁云章、吴尔和、金锡陈、席世延、席良器、席方叔等人。同张屏侯、新侯卖房文书不同的是,此件议单声明“先将交易事宜议明方始成交”,但对何以一次性议定正契银和推收、杜绝、加叹三契未作出说明。
例5《周友桥绝卖田草议》(契约类):
立草议居间王圣发、朱绍芳等,为因周友桥,今将祖遗坐落长邑拾壹都上九图潜字圩内官田五亩九分叁厘壹毫,实额租米柒石壹斗弍升,力米在外,情愿议绝与沈处。三面议明,每年价钱玖佰七十五文,九弍兑作算。立草议日,先付信洋捌员正,当交王姓。下契壹纸,待等王姓回苏,换转沈姓下契。约日立契成交,各无反悔,悔者议罚。恐后无凭,立此草议存照。
道光念陆年七月芳日 立草议居 王圣发(押)朱绍芳(押)
允 沈恒农(押)周友桥(押)
是实
这例同上述4例绝卖房草议不同,是一例绝卖田草议,产生于长洲县。此草议较粗率,落款居间人之“间”字漏,“每年价钱”之“年”,参照其他相关文书,当是“石”字之误。如此则每石租米付以九二色银算钱975文。该处田租,因系官田,所以租额高达每亩1石2斗有余,而且还不包括输送租米的运费力米。草议议明,立议日,先付定金洋银8元,定金相当于全部田价。议中反映,此块田因系官田,故租额较高,每亩达1.168石。草议注明买卖双方“各无反悔,悔者议罚”,议罚程度则未具体明确。
综合上述各例,可以看出,草议类文书有契书类和条款类两种,书立文契的主体即立议人均是与议的中间人、见议人或亲友人等,而买卖双方只是允议人。若系契书类田宅草议,内容较为简单,大体包含房产或田产坐落、数量或规模,产权属性是祖遗还是自置,价银数量及付款方式与时间,上首契书及相应产权文书转交,强调买卖出于自愿,各无反悔,最后还会注明“恐后无凭,立此为照”类套文。如系条款类草议或议单,主要范围虽然基本相同,但规定则要具体详细得多,如房产数量、规模以外,还会注明现在状况,是在卖主手上,还是出租在外,如系出租在外,则补充说明需要转立租约;房产价银数量以外,还会说明银两成色、兑换比率;强调交出上首契书及一应契据外,还会补述若有留存契据日后检出作废;草议或议单的订立出自双方自愿,三面议定不得反悔外,还会强调如悔处罚悔者按契价加一成与不悔者,罚处后仍不准悔等。如系房产,还会强调所有装摺等不得短少损坏等,否则在房价内扣除;议明产权转移的日期外,还会说明如未按约交产的处理办法。有些草议还会具体议明是否付东金、中金等,中金的数量如“出二进三”,即卖出者和买进者分别承担2%和3%的中间人费用,但“一并归得主分送居间”等;约定交房日期,是否另立收票,预交银两以外余银的利息计算等,甚至交易银两的成色、兑算比率。如系田产,均会注明由谁交纳税粮,强调田产出卖后,如有人争执,“出产人自应理值,与得主无干”,以绝后患。
清中期的草议,还会反映出当时契书书立发生变化的特征,即雍正八年(1730)以后,为严禁民间惯常的不断找价加价行为,户部和地方政府要求绝卖田宅时书立“遵例总书一契为绝”、“无赎无加”等字样,[14]如例3就有相应内容。但无论条款类草议,还是契书类草议,均会叙明买卖通过中间人和亲友宗族人等之手,均是“三面议明”的结果。立议的中人、见议(或中见)人及亲友均在数人至十数人不等。如例1草议,允议人为买主吴旭如和卖主朱光含,立草议人为居间、亲友叶向山等7人;例4合同议单,允议人为买主席廷美和卖主席世留及其子席以贞、孙席正初,立议单人为亲族翁云章等11人;后举例7之1合同议单,立议单人为中人、亲族金汉廷等10人,允议人为卖主金汉侯和买主席衣采;例6允议人为卖主张屏侯、张新侯兄弟,见允者为卖主之叔张子进、兄张德符,立议人为亲友金治文等8人。既是议单,就未见如出卖田宅单契那样的只有卖方一方的签名画押,而是买卖双方均需签押,大概显示与议的买卖双方无论社会身份和实际地位是否不同,但在此宗交易过程中双方是完全平等的。所有这些,或繁或简,涉事详尽,书立严谨,都是为了约束买卖双方,强调合议的时效,不留后患。有些草议,如例7和后举例9之1两件合同议单,所议条款和续议条款,从卖房、交房、交房时间,价银以及银两成色、交银时间与数额,到上首契的转交,倘有反悔的处罚,拟订极为周密,关于房产权转移,没有遗留任何引致歧异解释的空间。
有关明清社会经济与江南地域文化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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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草议或议单的形式与内容大体如上,其与正契又有什么异同呢?先看草议与正契的区别与联系。另外两宗绝卖田的草议和正契所载,也复如是。今分别例举其合同议单和绝卖文契如次。......
2023-10-16
可见,议立草议是正式交易的前奏,但不是正式交易本身,草议只对正式交易作出相应的规定,但不能替代正式交易必须书立的正契等一应文契,所以仍然称作“草议”或议单,而正契中才会出现“议得”字样。从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来看,“草议”发挥着相应的功能。......
2023-10-16
在存留下来的苏州地区的房产交易文书中,笔者注意到,自乾隆三年五月起,开始出现“遵旨一书一绝”的文书,而且后来即呈日益普遍趋势,到乾隆末年,已经成为房产转移文契的主要书立方式。最早的“总书一契”文书书立于乾隆三年五月,载明“遵旨一书一绝,卖价已足,贴价已敷,仍凭严处拆卸改造,永远管业”字样。在苏州邻府常州,也有同治年间直接言明“今遵宪示,立卖杜一契为凭,不分立卖、找、杜三契”字样的绝卖房文契。......
2023-10-16
黄金则原来只有从日本输出到中国,到正德新令时被严禁出口,到后来,黄金反而由清朝商船输出到日本,以换取日本的银,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54]有意思的是,《天保十二年唐贸易公文书》[55]中保留了有关中国黄金输日内容的文书,富有史料价值。上述呈文不独提供了其时清朝商人携带黄金输入日本的实例,而且透露了金银比价、黄金出口等具体问题。有关中国黄金输入日本一事,学界成果已多。上述呈文所反映的中国黄金输日情......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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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雍正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俞兆晟奏称,江苏分县之后,应行应止事宜,有欠粮一事,其流弊宜立法肃清。同时一面出示遍行晓谕,一面行文通饬州县清查粮册,归并子户,改正诡名飞洒包揽,逐一跟求,务使皆有着落,欠多之州县,责令该管道府,亲行督察,分委佐贰协力查比,期于彻底澄清。所以从前令张楷将江苏民欠清查分晰,但张楷并不清查,奏称俱系民欠,请分年带征。......
2023-10-16
如前所述,居然还有数宗事例的后续买卖契书至今仍然存留在世,为我们检视“草议”的实际效用提供了可能。目前已知的17宗房地产交易“草议”类或议单类文契,至今有相关交易正契存留于世的竟然有7宗,比对其正契,“草议”议定的所有条款,每一宗都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就此而言,可以说房地产交易形成的草议或议单,其内容具备了正式文契的基本功能。......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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