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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议与议单-了解明清社会经济与江南地域文化

【摘要】:清代民间田宅买卖,为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需要书立自典契、绝卖契、找契、推收契、杜绝契和加找契等各种文书。[2]草议或议单类实物尚留人寰,为我们明了江南房地产交易,特别是文书具立的实态,提供了极为有用的一手资料,雪泥鸿爪,值得引起重视。

清代民间田宅买卖,为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需要书立自典契、绝卖契、找契、推收契、杜绝契和加找契等各种文书。这一过程和内容,已为学界熟知,既有研究也多是如此展开立论的。然则是否买卖双方一旦合意即会签订正契,直接完成田宅转移过程?而在此之前,是否需要有些前期准备,以确保一应交割手续的切实落实?有关这些问题,前人殊少论及,而只有杨国桢教授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发现,“当双方有意约日立契成交时,卖主一般需先签‘草契’,或者由卖主(或中人,又称居间)写立‘草议’;买主则先付一部分定金,表示信用”。他介绍了至今保存在日本东北大学的三件道光后期的草议,认为书立草议后,“买卖关系已经确定下来。到了正式订立卖契之日,经账、草议之类的文书便失去了时效,成为废纸”[1],这就揭示了长期为研究者所忽略的问题,即田地买卖过程中存在先期订立草议的重要一步。然而因为其所述过于简单,我们仍然无法据此了解草议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问题。

笔者有幸,寓目了至今保存在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京都大学法学部和东北大学图书馆以及文献中收录的一些草议或草议类文书,年代自康熙初年直到光绪年间均有。[2]草议或议单类实物尚留人寰,为我们明了江南房地产交易,特别是文书具立的实态,提供了极为有用的一手资料,雪泥鸿爪,值得引起重视。今拟主要利用草议和议单文书实物,结合相关记载,试图揭示清代江南田宅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即草议或议单的订立,考察草议或议单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形式,探讨其签订的前提情形,检视其在实际运作中的效力或约束力,比较其和正契的异同,分析其性质与特征等,期望于明清契约文书和江南社会史研究有所裨益。深望高明,匡我不逮。(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