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引彭文云,清代江南三局织造使用的招募工匠,按其来源基本上有以下两种形式。领机机户的确定,从清初佥派机户的对象和同治时期恢复织造后的领机对象看来,主要是那些自有织机、熟悉丝织业务、家境较为优裕的丝织生产人户。在这宗“海保贪婪犯纵”案中,机户机匠同称,无法辨明其身份。但通观有清一代的江南织造,“领机给帖”的实行却是清代前期即有的。......
2023-10-16
学术界有这样一种倾向:论述官营织局的规模则务求其大,探讨其对民间丝织业的影响则着力于其落后、消极的一面。说官营织局不利于民间丝织业的发展,无非指在劳动人手上控制民间丝织业者,减低了他们生产商品的时间和能力,不利于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工价待遇上扣克勒索工匠;在人身上虐待工匠,使他们为织局从事落后的强制性和徭役性劳动。原则上讲,这当然是对的。但仅仅到此为止,是远远不够的。为什么在官营织局最集中、力量最强大的江南地方,民间丝织业不是萎缩困顿,而是不断发展;而未曾设立织局,却有发展丝织业极有利条件的地方,民间丝织业反倒没有设有官局的地方兴盛?这就需要我们以审慎的态度,对官营织局的影响尽量作恰如其分的历史的分析。
先看控制织作人手。清代废除匠籍,工匠地位较之明代有所提高。废除佥派后的“买丝招匠”制,以雇佣生产为特点,但为了确保进贡缎匹的如期织解,清廷采用领机给帖的形式,选择部分民间机户承领官机,为官局招募工匠。领机机户的人数,如前所述,大致与织局实际机张相等。三织局的机张,原额2 108张,其中苏州800张,杭州770张,江宁538张。雍正三年为2 017张,其中苏州降为710张,杭州降为750张,而江宁增至557张。乾隆年间,江宁继续增加,元年增阔机28张,到十年时为600张,以后最高时曾达到668张。[28]苏杭二局继续减少,乾隆十年分别为663张和600张。此时三局合计为1 836张。[29]这是清代稳定时期的织机数。领机机户不会超过2 000人。
这不到2 000人的领机机户,在三大城市的民间丝织业者中,占的比例很小。乾隆时,苏州“在东城,比户习织,不啻万家”[30]。即使认为这是一家一机式的列屋而居的丝织业者,织机也达万台。早在康熙时,局中缺机170张,行头倡均机之议,以民机20张均当1张。后因贿脱者多,仅以9张均当1张。[31]可见,当时民机多达3 400余张,少也有1 500—1 600张。到乾隆时,丝织生产又有发展,机张增加乃属自然。江宁,据说“乾嘉间机以三万余计,其后稍稍零落,然犹万七八千”[32]。如上述记载可靠,江宁苏州民机竟是官机的30余倍。杭州无细数可查,但据称“东城机杼之声,比户相闻”[33],观其规模,当与苏州不相上下。
综上所述,“名隶官籍”的机户只是全部机户中很小的一部分,不能一论到官局控制机户,便动辄以“名隶官籍”来解释。官局控制仅占民间丝织业者3%—4%比例的机户,其对民间丝织业的限制程度也就绝不会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大。
再看机户工匠的身份。领机机户因为“名隶官籍”承领官机,而一般自己家中又设有织机,因而兼具官匠和民匠的双重身份,有着世代相袭的义务。但领机机户名义上虽为织局役使,却并不直接进局生产,官局控制他们也只是旨在通过他们雇募工匠进局,保证织作人手。这样,领机机户一方面因为沦为官匠,是官局织机的人格体现,在官局只得低三下四,忍气吞声;另一方面又因为或大或小是业主,在官局以外,在召募工匠面前,又不失为资本的人格体现,可以神气活现,颐指气使。就召募工匠而言,他们本身与织局并无法定的隶籍关系,却必须终日在局劳作。他们应织所得的工价和口粮,都须经领机机户之手转手发给,工匠并不关心本身与官局是什么关系,而只考虑是否被雇。因此,当织局官员扣克工匠食米时,“啧有烦言”鼓噪的,“身背黄布冤单、头扎神马”搞迷信的,“闹至经管粮书”家的,都是机户,[34]否则,短少工匠食米,赔累的是他们。工匠在织局既无名籍,又须由领机机户雇募才进局,织作完工,也就另找活计。说他们有顶补的义务,具有世业相传的特征,只是推论臆测,并无充足的史料根据。通观清代织造,只有神帛堂匠役“世传供役”的规定,而无织、挽匠世业相传的记载。到目前为止,人们引用的织、挽匠顶补的材料,实际上稍加分析,便可明了那是指的领机机户,而不是织、挽匠。织、挽匠世代承袭,不但与机户招募的做法不符,也有违“买丝招匠”之宗旨。
在织局中的待遇如何,更反映了机户工匠的实际地位。机户承领官机,没有任何报酬。毫无疑问,这是清廷强加给机户的封建徭役义务。论者往往认为领机机户享有比工匠更高的月粮。这始自五十年代调查时当地织工的说法。但现存历年钱粮奏销册中,只有按机或按工匠的口粮。如前所引乾隆四年苏州革除机户的例子,机户每月1石2斗的口粮,按规定是要转发给该机的3名工匠的。所谓多于工匠的口粮,便是指此而言,并不是说在此之外另有一笔口粮。按规定,织机停织时,匠粮照发,仍由机户领取而不再转发给工匠。如在清末,江宁有额机290余张,而实际开织的只有80余张。[35]机户领粮而不必发给工匠乃是经常之事,人们也就误以为这是匠粮之外的机户口粮。即使织局开工,机户在转手发放工匠口粮时,或许也能以各种理由克扣一部分。除了在工匠口粮上可以从中获益外,机户还可同工匠一样免除徭役。顺治四年,陈有明在擘划织造事宜时厘定:“管事、机户、织匠等役,拮据王事,办造钱粮,则徭役似应优免。见在各役,凡有差徭者,本部皆行文府县豁免,以示优恤,则役无旁扰,皆安心于机杼矣。”[36]能够因为领机而不服其他徭役,在杂役繁兴的清代,对机户来说也是至为重要的。正是这些成文与不成文的好处,领机机户典机戤米,借帖射利,辗转顶替之事,也就时而有之。当被官局革除,便被认为是失业,而官局也往往以“吊销机单,不准永充”相威胁。乾隆四年苏州织造“将机匠朱裕章等示革,以致各户失业”,便是典型的例子。当机户的子孙要求按章顶补时,也常遭受局中胥役的种种需索。[37]很难设想,机户领机完全是一种强行佥补的野蛮行径,而机户还会担心因革除而失业,为顶补而吁请,愿意领机往火坑里跳。
工匠因为不隶籍于局,待遇要优于机户。以织局中最基本的工匠为例,定例,“织、挽各匠,每名日给工银五分,月给食米四斗”[38]。这样的报酬,较之当时其他官营和民间行业要高。江西官营窑业,匠役报酬较丰,画役每日2.5分,龙缸大匠和敲青匠每日3.5分,[39]与织、挽匠相比,要低一半或30%。苏州民间纸业,按工论酬,推工为2.4分,刷工以工种论,分别为4分、2.1分和2.4分,全部工种比织、挽匠低得多。[40]平心而论,就不能将这种获取较高报酬的工匠进局织作说成是当差服役而带有浓厚的封建徭役性。确定工匠的地位,应该考虑当时的具体条件,而不能无视他们的实际境遇,动辄冠以服役的定语。必须指出,在清代苏州,并不存在工匠在乾隆时的待遇比康熙时显著降低的事实。这是持此论者误解史料所致,究其原因,多少也与尽量低估工匠待遇的心理有关。
机户工匠的实际境遇,还取决于国家财力的强弱,织造钱粮的盈绌。清初因钱粮不敷,在苏州实行佥派,旨在吞噬富裕机户乃至一般富户的脂膏;在南京,则通过压价勒索机户,如织造诰帛,“其一应匠作工价,比因开织之初,惟期撙节,所定工价甚寡,较之段匹、倭缎仅十之二三。此各匠虽有工价名目,实皆民间各户雇募应工”[41];在杭州,“工价载有额定经制,即匠役纷纷告苦,总无增减”[42]。在官府的强行佥派和百般勒索下,机户遭受巨大损失,从而阻碍了民间丝织业的发展。以牺牲机户的利益达到搜刮缎匹的目的的做法,在织造钱粮不足时,屡见不鲜,明末和清后期都曾出现过。然而清初佥派机户为时并不长,顺治十年正式买丝招匠,虽不一定有充足的钱粮用于官营织作,但随着三藩告平,经济好转,钱粮也就有了基本保证。康熙四十七年,经李煦与曹寅联合题请,“在两淮盐课羡余银内动支银二十一万两给两处织造”,各半平分。苏州一地只有一年用完此数,其余“每年支用五万两有余六万两以内”[43],余款被李煦拖欠。自雍正元年起每年支用地丁正银64 500两专门织作,对照上表,没有一年用完,而每年余剩2万余两,缴还藩库。宁杭两地每年用于织造上用官用缎匹的43 333两,只有少数几年用完,绝大部分年份不超过3万两,余银缴库。即使在缎匹大增的道光、咸丰时,“内动用料工外,按年均有剩银一万余两解交藩库”[44]。即使上述江宁的神帛诰敕工匠,自康熙四十七年起,有无派织,每年付给养匠银2 700两,“民间帮贴概可革除”[45]。三织局官员的俸廪银在各属县地丁银内支取,备公银在浒墅关、龙江关和北新关税银及两淮盐税盈余中取给。这说明,清代前期的织造,除了清初的短时期,完全是建立在国家财力基础上的,与地方经济并无大关系,不会出现明后期那样唯以加派地方为能事的现象,也少见明末和清后期那样晚发少发或不发工价的现象。这无疑有利于民间丝织业的发展。
诚然,织局控制了机户,占用了部分工匠的劳动时间,因为生产皇家贡品而减少了他们生产商品的机会,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封建社会里,无依无靠、资金短缺的小生产者苟且偷生的企求比发财致富的冒险更为直接、更为持久,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目的比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更为客观、更为经常。工匠既有口粮和工价待遇,应募进局也未尝不可。织局保持较大规模,吸收五六千名工匠,这对时常被饥饿威胁着的大批丝织工匠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就业机会,而织局的较高待遇,也迫使局外的丝织业主必须以较为相等或相近于局的报酬雇佣劳动者,否则工匠便以叫歇、停机相要挟。这也正是手工业主和统治者常常相互勾结起来对付广大工匠的奥秘。
如果说,官营织造对民间丝织业的影响就织造生产主体机户工匠而言,还必须视其身份和国家织造经费是否充裕而定,那么,官营织造对民间丝织业技术的提高则是无条件的。
官营织造因为生产皇家贡品,集中了技艺娴熟的工匠,这就在丝织技术的提高和织造品种的改进上,刺激民间丝织业。清廷一再下令,官局所织缎匹,“务要经纬匀停,阔长合式,花样精巧,颜色鲜明”[46]。明代苏州织的海马、云鹤、宝相花、方胜等类锦,已经令名扬天下的蜀锦自惭逊色了,到清代隶织造,“精妙绝伦,殆人巧极而天工错矣”[47]。纻丝,素花各种,皆极精巧,在明代已是“四方公私集办于此”的佳品,但清代“织造府所制上供平花、云蟒诸缎,尤精巧,几夺天工”[48]。绢,名目繁多,宽窄不一,在明时“四方皆尚之”,而清代织局“制上供绢,另置机杼三人运梭,有阔至二丈者”[49]。织造幅阔二丈的绢,同时运梭的三人不但各自技术熟练,而且还需和谐配合。在江宁织局中的工匠,都具有“接得平,领得平,捻得平,络得平、发得平”等本领。[50]这种技术在局外生产时必定会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民间织作技术更加趋向于精益求精。
正是官营织局在民间丝织业的发展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才使苏杭宁三大城市形成了独步全国的丝绸生产和销售中心。将它们与其他地方作一比较,就可更清楚地看出这种作用。浙江湖州是号称“蚕丝物业饶于薄海,他郡邑藉以毕用”的织造重地,但时有“技巧之精独出苏杭之下”[51]之叹,原因就在于该地明代的官营织造没有苏杭那样地位显赫,清代则未曾设局。盛泽镇在乾隆年间是“薄海内外,寒暑衣被之所需,与夫冠婚丧祭黼黻文章之所用,悉萃而取给于区区一镇。入市交易,日逾万金。人情趋利如鹜,摩肩侧颈,奔走恐后,一岁中率以为常”[52]的丝织巨镇,有迹象表明,其繁盛某种程度上得力于官营织造的影响。南京本无发展丝织业之条件,周围不产生丝,原料远购自嘉、湖,但民间织作却经久不衰,独居鳌头,没有官营织局的存在也是很难想象的。镇江、松江在明代设立织局,众星拱月,民间丝织业有一定力量,清代不再设局,民间丝织业并没有因为没有官局的控制而就此兴旺起来,反而渐致湮没无闻。直到近代,镇江江绸才稍稍占有一席之地。清末织局撤除后,苏杭宁三大城市民间丝织业也并没有因为解除官局的负担而更形发展,反而被湖州、绍兴后来居上。各地民营丝织业的盛衰起落,难道不正体现出与官局的设立与否、规模大小相一致吗?
江南织局的存在并以较大规模生产,对蚕丝生产更有极大的刺激和促进作用。三织局织造所用的经丝和纬丝,几乎全是买于湖州的。清廷规定,每当新丝上市,织局“按照时价,公平采买,以供织作”[53]。为了防止织局官员虚报丝价以少取多,清廷制定了丝价报销限额,这种限额,人们往往认为是官局压低丝价的表现。在乾隆十年调整后,直到咸丰四年,一直未变。这就使人们很容易得出官局压价收购丝斤的结论。实际上,织造丝料购买和价银报销是这样进行的:一般年景,即或不足,由专门银两贴补不足部分,丝价昂贵的特殊年份,织局奏请清廷实报实销。前者,杭州主要以盐引“引分津贴丝价”,江宁主要在“两淮闲款项下拨给”,苏州主要是“每年呈缴内务府用存罚料及漏税补正银两”。[54]后者如乾隆二十年,因丝价“计比销价,每两贵至三分六七厘不等”[55],在三织造奏请下,清廷覆准,“实不能通融办理,准其照产丝地方价值,分别经纬,据实报销”[56]。因此,不管价贱价贵,银两出自何处,织局是以市价与全国各地商人乃至洋商抢购丝料的,湖丝昂贵日甚一日的局面正是在官私争购下形成的。这样,三织局每年收购一万余斤的蚕丝,对生产者来说是利多于害的。至于有的织局官员恃皇差而诈取勒索之事,肯定存在,但与我们所论的是两回事。
综上所述,清代织局机户工匠的实际地位视国家财力强弱,织造经费盈绌而定:织造经费不敷,织局刻剥机户工匠,就抑制、阻碍民间丝织业的发展;织造经费充足,机户工匠,特别是工匠获得较高报酬,客观上促进、有利于民间丝织业的发展,不可一概而论。局事停、局工散,就导致民间机工星散,机业萧条;而官营织造正常进行时,又使机户汇聚,民间机业兴盛。这可以由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来说明:民间丝织业的真正大发展时期,是在官局稳定生产之时,而不是在局事停、局工散的停织或不景气之时。这也就是为什么民间丝织业最为兴盛发达的地区,不是摆脱官营织局控制的地区,而是织局最为宏丽、官营势力最为集中和强大的苏杭宁三大城市的重要原因。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复印报刊资料《经济史》1989年第7期转载)
【注释】
[1]本文所指清代前期,依据江南织造的实际情形,将下限断在咸丰三年。
[2]顺治八年四月二十日,户部尚书噶达洪题《为请敕免派机户以苏江浙民困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以下凡不指明者,同此。
[3]《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1页;《苏州丝织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孕育》、《论明清苏州丝织手工业》,分见《历史教学》1986年第10期和《苏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4]《织造经制记》,《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页。
[5]康熙四年二月,《内库理事官常明任杭州织造敕谕》。
[6]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10《人役》。
[7]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10《人役》。
[8]乾隆五年四月初六日,江南江西总督郝玉麟题,转引自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94—95页。
[9]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8《户部·库藏》。
[10]同治十一年七月三日,江宁布政使强勇巴图鲁梅咨《为移复事》。
[11]乾隆五年四月十六日,苏州织造安宁题《为恭报用存实数以清钱粮事》。
[12]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6《口粮》;同治《苏州府志》卷19《田赋八》。
[13]同治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庆林《为咨复事》。
[14]同治四年十二月六日,江南织造祥祐奏《为局房修盖工竣谨将选择机匠制办各事》。
[15]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庆林《奏稿》。
[16]光绪三年六月十八日,江南织造锡銮《晓示织局匠作谨慎织办由》。
[17]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江宁织造彰宝《为呈明事》。
[18]道光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杭州织造毓祺《为遵札呈复事》。
[19]乾隆元年八月四日,杭州织造苏赫讷题《为织办驾衣销算钱粮事》;乾隆三年三月十日,苏州织造海望《为恭报织造添派缎匹以清钱粮事》。
[20]乾隆四年七月二日,户部《为遵旨议奏事》。
[21]乾隆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户部主事俞《为恭报等事》。(www.chuimin.cn)
[22]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苏州织造图拉《为遵旨会议具奏事》。
[23]标“△”者引自高振田译满文《上传档》,雍正二年七月二十日吏部尚书隆科多《为陈查弼纳奏折所奉传之谕旨》,《历史档案》1985年第4期。
[24]乾隆四十八年六月二日,苏州织造四德《为解送办差银两事》。
[25]直到咸丰四年,三织造用于报销的价银限额一直未变,因此,销银数与物价变动无关。
[26]见前引文。
[27]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五日,苏州织造胡凤翚题《为恭报用存实数等事》。
[28]乾隆二年二月十二日,户部主事刘《为补支米折银两事》;同治十一年七月三日,江宁布政使强勇巴图鲁梅咨《为移复事》。
[29]雍正《大清会典》卷201《工部·织造》;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8《户部·库藏》。
[30]乾隆《元和县志》卷16《物产》。
[31]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4《机张》。
[32]同治《上江两县志》卷7《食货》。
[33]厉鹗:《东城杂记》卷下《织成十景图》。
[34]前引郝玉麟题。
[35]光绪六年十一月一日,江南织造定昌《为札委事》。
[36]《织造经制记》,《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6页。
[37]《苏州织造府严禁织造局管事恣意需索碑》,《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17页。
[3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8《户部·库藏》。
[39]乾隆《浮梁县志》卷5。
[40]《元长吴三县严禁纸坊把持停工勒增工价碑》,《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90—91页。
[41]康熙四十七年六月,苏州织造李煦《与曹寅会陈织造事宜》,《苏州织造李煦奏折》。
[42]顺治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右副都御史佟国器揭《为销算织造钱粮事》。
[43]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0《课程四》。
[44]道光二十年五月五日,户部题《为报销事》。
[45]前引李煦奏折。
[46]历年织造敕谕。
[47]康熙《长洲县志》卷5《物产》。
[48]正德《姑苏志》卷14《土产》;乾隆《苏州府志》卷12《物产》。
[49]康熙《苏州府志》22《物产》。
[50]《清末南京丝织业的初步调查》,《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2期。
[51]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13《物产类》。
[52]乾隆《吴江县志》卷38《风俗一》。
[53]乾隆二十年九月十二日,户部尚书阿里衮《为本年丝价昂贵据实奏折》。
[54]道光二年四月三日,内阁抄嘉禄奏《为织造采办丝斤颜料事》。
[55]同前引阿里衮奏。
[56]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8《户部·库藏》。
有关明清社会经济与江南地域文化的文章
如前引彭文云,清代江南三局织造使用的招募工匠,按其来源基本上有以下两种形式。领机机户的确定,从清初佥派机户的对象和同治时期恢复织造后的领机对象看来,主要是那些自有织机、熟悉丝织业务、家境较为优裕的丝织生产人户。在这宗“海保贪婪犯纵”案中,机户机匠同称,无法辨明其身份。但通观有清一代的江南织造,“领机给帖”的实行却是清代前期即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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