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江南织局的生产形式及生产者身份

江南织局的生产形式及生产者身份

【摘要】:如前引彭文云,清代江南三局织造使用的招募工匠,按其来源基本上有以下两种形式。领机机户的确定,从清初佥派机户的对象和同治时期恢复织造后的领机对象看来,主要是那些自有织机、熟悉丝织业务、家境较为优裕的丝织生产人户。在这宗“海保贪婪犯纵”案中,机户机匠同称,无法辨明其身份。但通观有清一代的江南织造,“领机给帖”的实行却是清代前期即有的。

顺治二年到四年,清廷次第恢复了江宁、苏州和杭州三织造局。时值戎马倥偬,经济拮据。为解决如期织造缎匹而钱粮不敷的矛盾,地方织造官员采用或佥派富户,或“惟期撙节”的办法,勒索当地富裕机户及一般富户。到顺治八年,被刑科给事中袁懋功揭露后,清廷颁下谕旨:“今后凡织造地方,惟照额定钱粮,买丝招匠,按式织造。”[2]由于织造钱粮没有着落,佥派仍行不辍,只是遮遮掩掩,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结果在顺治十年又被刑科右给事中刘余谟告发。刘疏上后,织局重新整顿,佥派才彻底结束。自此,有清一代,一直实行“买丝招匠”制度。

长期以来,人们几乎普遍认为,在“买丝招匠”制的同时,江南织局还实行“领机给帖”制。如前引彭文云,清代江南三局织造使用的招募工匠,按其来源基本上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官府招募而来并成为“世业相传”。二是织局招收幼匠学艺从而成为养成工。除此之外,织局还用承值应差和领机给帖种种方式,占用民间丝经整染织业各行手工业工匠的劳动,作为使用招募工匠的补充形式。在这里,彭先生是将召募工匠与领机给帖作为两种制度看待的,而且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形式。又如,近来段本洛先生更一再申说,“入清以后,苏州织造局最初实行‘佥报巨室,以充机户’制度,而后实行‘买丝招匠’制度,丝经整染加工实行‘承值’制度,织挽实行‘领机给帖’制度”;“清朝,苏州织造局实行‘买丝招匠’制度和‘承值’制度、‘领机给帖’制度”。[3]很明显,尽管时隔二十余年,段文与彭文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只是前者比后者说得更为明确。

然而“买丝招匠”与“领机给帖”确属两种制度?抑或只是论者判断的失误?

我们先考察“买丝招匠”制度。所谓“买丝招匠”制,即由织局预买丝斤,通过领机机户雇募匠役,在局按式织造,缎匹由机户缴与织局。这种制度虽然正式实行是在顺治十年以后,却在顺治初年即已具雏形。顺治四年,苏杭织造陈有明在擘划织造事宜时厘定:“每于三四月间预期催取钱粮。丝出之际,分头市买,点验贮库,陆续照依原价,给发各机,以供织挽。”[4]到顺治十年后正式定型,形成制度。

实行以雇募制为特征的“买丝招匠”制度,首要的是确定领机机户。领机机户的确定,从清初佥派机户的对象和同治时期恢复织造后的领机对象看来,主要是那些自有织机、熟悉丝织业务、家境较为优裕的丝织生产人户。领机机户产生的确切时间现在尚难断定,大概在佥派停止后不久即已有之。清廷派任织造官员,照例要下一道敕谕。康熙二年的敕谕告诫即将赴任的杭州织造常明道:“机户不足,移文该抚……招补”,“如有积年奸蠹,投充机户丝房,须严加访革禁绝”。[5]说明不但已有领机机户,而且已有透支经纬等弊,因而清廷敕谕织造官员细心慎择。这同清初苏州人孙珮所云“伏读织造敕书,机匠缺额,移文巡抚召募”[6]相吻合。但是这时领机机户的确定尚未制度化,以致在招补机户的过程中经常受到行头的干扰。康熙六年,局中缺机170张(指缺少承领170张机杼的领机机户),行头王斗山等就曾“倡均机之议,遍处搜刮,科敛津贴,借端勒索,假公济私,城乡大扰。十二年,巡抚都御史马祜访闻斗山等恶,檄府正法,革去行头名色,驱逐出境。勒石长洲县花桥东堍,永禁民机津贴”[7]。据此,可知官局招补机户尚未定型,官府只好听任行头把持,实行均机。后因行头为害太甚,引起公愤,终于在十二年尽行革除,永禁民间均当官机。民间均当机户,对民间来说,每次均当也不可能,而行头乘机需索渔利,反而加重负担。因此,很可能是官局在革除行头名色后,规定部分民机承领官机,由他们召募工匠,官局既无招补之累,民间也无推诿贿脱之弊。这就是乾隆《长洲县志》和《元和县志》所指的“机户名隶官籍”。(www.chuimin.cn)

确定“名隶官籍”的领机机户数,将有利于我们论证“买丝招匠”制和“领机给帖”制之间的关系。乾隆五年称乾隆四年苏州织造“南北两局,共有七百二十机户。每局设头目三人管辖,名为所官。机匠一名,日给口粮四升”。当年,苏州织造海保与所官奚廷秀贪图扣克食粮不成,诬称“机户多有顶冒,随行察点。又据各所官开报,顶替旷工机匠三十七名,俱于八月十六日示革”[8]。在这宗“海保贪婪犯纵”案中,机户机匠同称,无法辨明其身份。按规定,“织、挽各匠,每名日给工银五分,月给食米四斗”[9]。因此案中的日给口粮四升,每月能得一石二斗米粮的是指领机机户,而不是工匠。因为清代的口粮是按机发放的,所谓“每机应月支口粮米一石二斗”[10]。当年的口粮奏销册也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据后任苏州织造安宁称:“查前任参革织造臣海保,于八月十六日革退范机三十四张,素机三张。自革退之日起至九月底,计四十四日,各革退机匠未经放给口粮,扣存米六十三石三斗六升。”[11]说明革退的37名机匠正是37张机的领机机户,扣除的63石余月粮也接近是37名领机机户44天的口粮。同样,根据安宁的报告,当年在革除37名机匠后,实发该年口粮共11 153.32石,加上扣除的63.36石,按照顺治八年和乾隆十年平均一机付以匠役口粮16.28石的比例[12]推算,当年织局实际机张数为689。此数与稍后几年即乾隆十年的实际数663张相去不远。由此看来,名隶官籍的领机机户数虽然略高于局中实际织机数,但两者大体保持一致,局中织机与领机机户是基本对应的。这种情形,直到织局撤除,一直未变。如此说来,既然领机机户的职能是雇募匠役进局应织,而他们又承领了局中所有织机,织局就不可能再有除此之外的召募制度,工匠也不可能有非经领机机户召募的工匠,也就是说,佥派结束后的清代织造,并不存在如人们所说的与“买丝招匠”并存的“领机给帖”制。

这可从“领机给帖”制方面再作进一步考察。“领机给帖”说是清末始有的。今人论及它时,依据的只是清代后期南京和杭州二地的机帖与五十年代后期当地丝织工人的习惯说法。到目前为止,还未见有清代前期的机帖和关于“领机给帖”的记载。但通观有清一代的江南织造,“领机给帖”的实行却是清代前期即有的。同治十二年,江宁织造庆林溯述太平天国战争前的江宁织局道:“向例额设机六百六十余张……向来设机一张,即照案挑补机匠三名,发给印谕入卯。平时间有闲机,均蒙皇恩豢养,并无挹彼注此之例。停机养匠,以备传奉活计。”[13]南京如此,苏杭二地应该并无例外。同治四年,江宁织局恢复后,也是严格按照设机一张,发给印谕入卯的前例行事的。当年,设机百张,织局便分别“刊发执照谕单,造册存案,以杜朦混等弊”[14]。到同治十三年,共陆续添设织机到294张,[15]此法一直实行不辍。而且均是一机一帖,机张与谕帖相符。领匠承领机张后,凡遇工程,即从官局领取丝料,雇募工匠进局织作。如有拖欠贻误,织品不符要求等情,织局便“追销机单,不准复充”[16]。这种领匠,就是领机机户;接承谕帖(单)从而承领的机张,就是局中的织机。通过这种形式从事的织作,与“买丝招匠”制下开展的生产毫无二致。既然领匠就是领机机户,他们承领了织局内全部机张,而且所开展的生产也是召募制的生产,那么,“领机给帖”又怎么会是同“买丝招匠”并存的一种制度呢?

至此,可以这么说,清代江南织局的生产并不存在如人们至今仍认为的所谓两种制度,“买丝招匠”制与“领机给帖”制完全是一回事。承认“买丝招匠”,也就意味着承认“领机给帖”制,说“领机给帖”制,也实际指的是在这种形式下从事的“买丝招匠”制。确切地说,前者指织造内容,后者指织造形式。具体而言,清代江南织局的生产是这样进行的:织局选定领机机户,发给机张执照(又称机单、执照、机帖),作为领机凭据。同时织局备好丝料,责令领机机户雇募工匠进局织造,缎匹织成后由机户负责缴还织局。只有作如是解,才不致作出不是互相牴牾,便是基本雷同的解释,才符合历史实际,有利于江南织造研究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