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徽州商帮慈善设施管理运作的成果

徽州商帮慈善设施管理运作的成果

【摘要】:徽州商帮的慈善设施都制订有规条章程,这些规条章程反映了其内部管理状况。杭州惟善堂厝所制定章程18款,规条29款,登善集规条10款,在目前所知江南徽商的章程中条款最多,规定最具体。各堂的殡舍义冢规定大同小异,说明各地徽帮的慈善机构已经获得了一套较为成熟有效的管理经验,具体细则有着可操作性。从实际来看,这些慈善机构的运作也是较为成功有效的。

徽州商帮的慈善设施都制订有规条章程,这些规条章程反映了其内部管理状况。

杭州惟善堂厝所制定章程18款,规条29款,登善集规条10款,在目前所知江南徽商的章程中条款最多,规定最具体。章程规条明确了惟善堂的善后原则,即“首重送回原籍,次则觅地埋葬”,堂的宗旨是尽量将棺柩运回原籍。为此,堂在杭州设有厝所、义地,在六县各口岸分设登善集,接应运抵棺柩,分送各地。堂强调大事共商,要求在堂司事,恪守章程,办理堂中事务,不得徇情更改,“若有关经费及有碍大局者,总需公同议筹妥善,不可就一二人之偏见妄自乖违,致分畛域。尤不可临时木讷,事后纷纭,总宜择善从长,咸归实济。或有未尽之端,即宜与同人商酌妥善”;厝所“倘有当议事情,仍出单公同商酌,务臻妥善,一视同仁”。明确收支公开,堂中经费,“每年共捐款若干,支用若干,另立四柱细账,刊刻分送,有余不足,人人共知。十年总核一次,刊附征信录,永志弗遗”。为了处理财务,堂中置立公匣,存放银洋账簿契据等,一人管匣,一人管钥匙。每年腊月初十,各司事集合同人结账、誊清交代,轮流管账。接受捐款时,须出收据,收到若干,填注明白,以便稽查。收集各散愿的司事按月收取,随收随交,司总收贮,不得挪挂分文。规定提供棺木或接收棺柩的详细办法,堂中仿照北京慈航善举程序,设立三联票,并设报所供单。如有旅榇需要暂厝,由报人先填写报单,向在堂司事报明来历、姓名、乡县住址、有无子侄、作何生业等,赴堂待验;堂中查明,照单编号,填注清楚,截去联票一联,付举报人为凭,领棺材时对照给发。寄柩进所时,厝所填单实贴,再用漆笔填明原号,以便将来对号领柩。棺柩寄所同时,经手人即应发信家属催领。如亡者家属无回音,经手人即通知堂内,于次年埋葬公地;如亡者无家属,或家属无力运回棺柩,而有戚党愿意代办回籍的,堂中酌情资助运费。若亡者家族式微,原籍无地可葬,原报人报明时注明堂簿,堂中专人负责在杭州义冢安葬;若亡者家属愿自携运回,定限一年,一年后即葬杭州义冢。规定了接收对象,为六县之人在杭嘉湖及苏松常等郡县经营作客者,而杭州本地及非徽籍棺柩,“概不准入新安厝所”,如蒙混进堂,察出公罚。明确义所分别六县安厝各柩,婺源虽然另有专厝,但因系同府,又乐输经费,故一体对待。制定了经费管理办法,常州公堂所捐款5 000两,娄鹤喦个人所捐1 000千钱,专备载送经费,“选商承领营运,周年一分生息”,息款收到后,存于值年司事处,专款专用。其余房屋公产,所得租息,纳入正项开支。此外,对水脚费,夫工薪资,棺柩运输时间、办法,埋葬标准,冢地选择,堂中祭祀,焚纸防火,捐款褒奖等,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30]

上海思恭堂堂规20条,后增定章程。规条规定了轮流分管堂务,徽州六县和宁国一府司年各司一年,轮流公同选择殷实之家管理堂中事务,凡收支一律公开备查,“堂中每年收进银钱,除支用各项悉遵旧章开销,逐年定于夏季刊刻征信录,通送备查外,如有盈余数至五百千以上者,公同存于庄典生息,以期充裕置产”。凡事共同商议,“所有修造动作并添办大件什物,悉宜公同商酌,不得一意擅专,如有任意专办者,此项支用责成自捐,不准开销公项”。冢地男女棺分葬,葬期原限3年,后以6年为期,小棺则1年后无人领归即照议掩埋。棺木进堂出堂,一律凭票,载明姓名号数,核对明白方准进出,保领施棺者,更须在领据上注明乡籍、姓名、年岁。棺木运输,均由该堂自雇夫工承办,当地脚夫不得恃强霸勒。埋棺须按标准,顺序进行,既埋之后,如起棺带回,须至本堂报明亡人姓名,核对牌号,为防混乱,棺头均填有朱漆号数,诵经荐度,3年举行1次。堂规更强调管理分工,除了轮年司理大总处给发助盘棺费外,休宁祥泰布号专司进出棺簿并施发棺票,婺源胡裕昌木行司施棺木,休宁福泰衣庄司给衣物,宁国鲍启盛漆号司给生漆,众位司事司簿籍。[31]由本帮商号提供相关物品,既照顾了本帮的利益,又减少了堂中开支,一举两得。较之杭州惟善堂,上海思恭堂善后对象仅为上海一地徽宁商人,而且只赞助运输费而不负责运棺,因此事务较为单一。

苏州徽州诚善局“领收有据,经发有规,定议极周”[32],看来有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安徽会馆殡舍义冢制定规条12款,较为简明,主要明确殡舍寄柩事项。寄柩须由同乡保人报明亡者籍贯、姓名、年岁、病故何处,殡舍发给柩票。柩进殡房,男女分舍,幼殇小棺另立一舍。寄存期以1年为限,过期不领,即代葬义园,立石标记。殡房除登簿编立字号外,柩上也注明字号,殡舍每间安放8具,如要宽展须另出钱。亡者亲属如赴殡舍祭祀,须由管理者安排。义冢入葬事项,义地趋吉避凶,或南北向,或东西向,按男女东西,挨号顺排。夫工力钱,夫工须具靠单承充,无论寒暑早晚,随叫随到,城厢内外每棺给钱800文,载柩船只每柩给钱500文,不得额外需索。殡舍义冢的照料,会馆司事立簿编号分册,兼理账目。二处义地各用长夫二名照看,每年清明节前增土加厚。[33]

综览这些规条章程,可以说,徽州商帮的慈善机构,其重大事务是通过民主协商的,各堂都强调遇事共商,择善而从,不得个人专擅,不得徇情更改。思恭堂甚至规定如违众论,不遵章程,所需费用自理,要求十分严格;内部管理是有条理的,司总司事,或轮管,或分工,职责明确;各堂都强调财务公开,收支清楚,造册备查,接受监督,规定收支分开,钱物与票据分开,公匣与钥匙分别保管,制度是严密的、规范化的。各堂的殡舍义冢规定大同小异,说明各地徽帮的慈善机构已经获得了一套较为成熟有效的管理经验,具体细则有着可操作性。

从实际来看,这些慈善机构的运作也是较为成功有效的。一是收多于支,经费年有余剩。惟善堂自同治四年到光绪六年,净存钱472千,而且自光绪时起基本上每年收多于支。上海思恭堂到同治十三年结余2 490千钱,以后一直存在到清末,可见经费是有保证的。经费充裕,说明管理有成效,众人对堂中事务信任,才乐于捐输。这种经费裕如的光景与同时期江南各地官办慈善设施每每入不敷出、捉襟见肘的窘迫情形正好形成明显对照。二是慈善公产不断扩大,有所增值。考察惟善堂、思恭堂的历年开支,可知除了用于运棺埋棺及工费外,绝大部分都是添置义地房产,几乎每年都有添置公产的记录,因而其公产租息收入也不断增加。惟善堂光绪四年为洋46元、钱28千,光绪五年为钱94千,光绪六年多达钱133千,可见增值还很快。三是堂所义冢设置达到了预期目的。惟善堂根据实际情形,计划每年运棺60具,由于经费有保证,人称“六县旅榇,以安幽魂而免暴露”,因“一切善后事宜至详且备,故历年吾徽旅榇得所凭依,赤贫者装船送回,无嗣者置地安葬,洵可谓谊敦桑梓者欤”[34]。不独如此,光绪五年惟善堂不但处理了积棺,及时运埋了棺柩,而且还因为附柩回籍收取了外客的运费洋14元、钱3 900文,次年又收洋18元、钱4千。惟善堂在杭州设总堂,在徽州各县设登善集,苏松常杭嘉湖各地的徽商棺柩都汇集到杭州江干,然后分送各县或落葬杭州,旅榇从入殓、安厝到转运、落葬,徽商编织起了一张完整庞大而又细密的江南运棺网。这一运棺网只有后来宁波商人的同样行为可以相比,但时间上要晚得多。其他各处徽帮的义园义冢,也不见有棺榇堆积,而都得到了及时处理。四是运作过程基本不存在大的弊端。从惟善堂的历年支出情况看,交际应酬费用微乎其微,不合理、不明白的费用账面上没有反映。惟善堂设立之初,“乃有近地居民强将棺木存放,以图就便,并省租钱,甚至廿余年因循不葬”,其数多至60余具,后来经官府出示严催,得到了妥善解决,而且以后未曾再有同类现象。思恭堂虽然道光三十年时“堂内存棺竟有异郡地名,显系冒籍,致乱成规”,但得到了及时处理,说明在堂司事是切实负责的,慈善工作也是正常进行的。

(原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注释】

[1]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第六章《会馆地域观念的逐渐消融》,台北:学生书局,1966年。

[2]王卫平:《清代苏州的慈善设施》,《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

[3]朱珔:《小万卷斋文稿》卷18《徽郡新立吴中诚善局碑记》。

[4]许承尧:《歙事闲谭》卷11《北京歙县义庄》,黄山书社,2001年。

[5]同治《盛湖志》卷4《公署》、《学舍》。

[6]《徽宁医治寄宿所征信录》,1912年铅印本。

[7]苏州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49页;又民国《上海县续志》卷《3建置下》载,位于上海县二十五保三图的义冢,万历时由徽商任磐石助建。这个义冢大概只是由徽商助建的地方性义冢,还算不上徽商为自身公建的义冢。

[8]光绪《松江府志》卷5《风俗》。

[9]参见[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东京:同朋舍,1997年,第760页。

[10]朱珔:《小万卷斋文稿》卷18《徽郡新立吴中诚善局碑记》。

[11]参见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377—382页;朱珔《徽郡新立吴中诚善局碑记》;陆肇域《虎阜志》卷3《冢墓》;顾禄《桐桥倚棹录》卷《5义冢》;《苏垣安徽会馆录》。

[12]《新安惟善堂征信全录》,光绪七年刻本。

[13]《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30—233页;《徽宁思恭堂征信全录》;民国《上海县续志》卷3《建置下》。

[14]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446—448页。(www.chuimin.cn)

[15]朱珔:《小万卷斋文稿》卷18《双湖丙舍碑记》。

[16]民国《法华乡志》卷《2风俗》。

[17]万历《杭州府志》卷19《风俗》载,万历时,徽商在风景优美的杭州南北二山图谋葬地“,或毁人之护沙,或断人之来脉,至于涉讼,群起助金,恃富凌人,必胜斯已”,被讲究风水的杭州人视为“罪同杀人而恶深掘冢”。明代徽商纷纷卜地营葬,引起了当地人的警觉。这种情形入清后好像不再严重。

[18]《苏垣安徽会馆录》,光绪刻本。

[19]《新安惟善堂征信全录》。

[20]《徽宁思恭堂征信录》,光绪三年刻本。

[21]《徽宁思恭堂征信录》。

[22]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77—380页。

[23]朱珔:《小万卷斋文稿》卷18《徽郡新立吴中诚善局碑记》。

[24]《苏垣安徽会馆录》。

[25]《筹办夷务始末》卷2载,道光十八年“每银一两换制钱一千六百有零”;《皇朝政典类纂·钱币四》载,道光二十五年“京中纹银每两易制钱几及二千文,外省每两易钱二千二三百文不等”;今以每银1两换制钱1 900文,每银元1元折合银两0.72两计算。

[26]《新安惟善堂征信全录》。

[27]《徽宁思恭堂征信录》。

[28]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446—448页。

[29]《重建金陵新安会馆录》,载孙承平《〈重建金陵新安会馆录〉录要》,《徽学》第2期。

[30]《新安惟善堂征信全录》。

[31]《徽宁思恭堂征信录》。

[32]朱珔:《小万卷斋文稿》卷18《徽郡新立吴中诚善局碑记》。

[33]《苏垣安徽会馆录》。

[34]《新安惟善堂征信全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