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俞兆晟奏称,江苏分县之后,应行应止事宜,有欠粮一事,其流弊宜立法肃清。同时一面出示遍行晓谕,一面行文通饬州县清查粮册,归并子户,改正诡名飞洒包揽,逐一跟求,务使皆有着落,欠多之州县,责令该管道府,亲行督察,分委佐贰协力查比,期于彻底澄清。所以从前令张楷将江苏民欠清查分晰,但张楷并不清查,奏称俱系民欠,请分年带征。......
2023-10-16
清查主旨在清,而不在清查后的征收,不同类别,处理办法不同。对于官侵吏蚀包揽部分,属于犯罪行为,皇帝的谕旨和清查的做法非常明确,无论自首抑或清查举报者,一律追征完偿。前述诸多具体案例,凡是官侵吏蚀部分,无论何种情节,清查处理均是“严查究追”、“饬令缴库”,对于查实的款项,如果仍图蒙隐,抗欠不还,则严审究拟,予以定罪。而对于确实的民欠部分,特别是贫乏细户的拖欠,后来明定暂时不予追征,然而实际执行中,清查官员往往以真正民欠一概视为包揽欺隐,反而极力追征,“逮捕追比无虚日”,纷扰不已。后来雍正帝谕令:雍正三年以前亏空各案,分别宽免,雍正四年以后各案,务须全数清完,或以产业抵完。[93]到十年二月奉旨,才改为官侵、吏蚀、包揽钱粮分为十年带征,实在民欠更缓作二十年带征,自当年为始,即以带征完纳之分数,为明年蠲免之分数。[94]弘历即位,下诏将雍正十二年以前民欠钱粮概予宽免。九月二十三日又降谕旨,从前江南积欠钱粮内,有官侵、吏蚀二项,乃从民欠中分出者,比时差往大臣官员办理原不妥协,也着照民欠例宽免。[95]
江苏钱粮积欠数量巨大,与官场浊恶官员官箴有亏大有关系。康熙中期,苏州巡抚汤斌与吴江知县郭琇痛恨贪官,相期为廉吏,就是典型事例。雍正元年,两江总督查弼纳指出,“两江亏空钱粮三百二十余万,其年已久,催征徒有其名,实际完纳甚少”,然则“州县官员亏空钱粮,岂能皆为自行挥霍,其乃多系上司勒索所致”。[96]清代前期,州县无地方财政,遇到上司勒索,州县官不是将负担转嫁到业户头上,就是借用征收到的钱粮,因此州县积欠钱粮,与地方库款亏空一样,皆因上司勒索所致。清查期间,江苏布政使鄂尔泰就说:“江苏重地,财赋甲天下,从前各项亏空,欠在民者,或由灾荒,欠在官者,半由贪鄙。……上官需索下属,下属因剥削小民,至剥削之所入,犹不足以供所出,则动库帑。……故亏空之州县,亦未必尽出无良,实不肖之督抚,司道有以使之也。”[97]署理苏州巡抚尹继善也认为,江苏历年各案亏空赃罚银至250余万两,粮至数十万石,“问之官吏,多以年久无着难于追补为辞”,其实“即使本犯供出上司抑勒馈送之处,亦多瞻徇情面,不予追求,及至定案永追,虽有资产,任其寄藏隐匿,岁月既久,在上司不过目为具文,在属员亦止奉行故事,在前官既坐视其花销,在后官亦任静听其沉搁。此数百万之钱粮所以积欠不清也”。[98]当时地方大员从亲身体验出发,一致将江苏钱粮积欠原因归结于贪婪上司,实在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清查要求首先分清是官侵、吏蚀还是民欠,民欠中是否有官侵阑入,清查也严查官侵款项,揪出了不少贪官,追缴了部分赃款,甚至斥革了官箴有瑕的清查大员户部侍郎王玑和布政使赵向奎,应该对广大官员起到了儆戒的作用,对挽回康熙后期以来日益颓败的官场风气有一定的作用。同全国一样,江苏于雍正六年正式实行火耗归公,官员畀以养廉银,清查积欠对于厘定税粮和耗羡比例也起了作用。
江苏钱粮积欠巨大,无论官侵还是民欠,其实都与钱粮经承里书的上下其手作弊弄奸有关。由于征税实征册籍户名多不填注实姓的名,吏胥作弊弄奸相当容易,“凡所侵渔悉捏民欠,花分则大户化为小户,诡捏则有户究属无户,飞洒则可使有赋者无田,包收则可使有田者无赋,讹名换甲则可使另纳重究,宕票改销则可使张冠李戴”,以致人称“秽官侵亏由其迎导”,“官之征比,民之完纳,一听操纵于吏胥之手”。[99]昆山县在康熙二十五年时有田地117万余亩,粮额原科共67则,而“向无鱼鳞信册,每岁推收,不带圩号,奸胥豪蠹,飞洒诡寄,以致隐占者享不粮之产,赔累者输无产之粮,积弊百年,莫可纪极”[100],里书胥役利用不实的册籍,巧售其计。征粮的基本依据征税册籍既不可凭,经收胥役又上下其手,业户飞洒诡寄,混淆不清,应纳税粮日益积欠下来。江南各地,顺治、康熙以来,先后实行均田均役法,计亩派役,较之原来各图田亩多少悬殊、承役偏枯不均,自是合理得多。无如承平日久,百弊丛生,“每届五年推收,积蠹保户据为利薮,或将零星田荡辗转推飞,并于一处,名为均图,子户无处根查,钱粮每多挂欠”[101],吏蚀成为钱粮积欠的重要原因,挂欠的民欠部分其实多半属胥吏里书侵蚀者。就全省而言,“各属征收钱粮,纳户里书有花分之弊,以壹户分为数拾户,有诡寄之弊,以壹名诡为数拾名,又有飞洒己粮增于别户,贿搁欠数,求免提追,皆由蠹役排年包揽侵蚀,按册原非的名,摘征又无实在,以致年年压欠,陈陈相因”[102]。甚至无锡在冯景夏搜弊剔奸时,奸黠里书仍能侵蚀业户钱粮。[103]松江一府旧欠至231万余两,“三倍于两浙”,王溯维清查,“饬令自首一月之后,书役出首捌万有余,乡绅出首壹万有余”[104],胥役册书花分、蠹役排年等侵蚀的钱粮竟8倍于乡绅透漏数。就在厉行清查期间,娄县书吏竟然还敢侵吞乡绅候选通判朱荣椿历年积欠钱粮900两,顶风作案,毫无顾忌。怪不得雍正后期两江总督赵宏恩总结道:“从前积欠数百余万,皆系若辈包收烹分。”[105]清查期间揭露出来的大量事实,更是经承里书的种种劣行的供状。清查将各地里书的征税底籍起获出来,将其世代相传侵蚀钱粮的秘籍公之于众,很大程度上关闭了其作弊的闸门,为官府,也为业户堵塞了钱粮损漏的途径。
江苏积欠的巨额钱粮,表面上看,民欠所占比重高于官侵吏蚀,但实际民欠中不独混进了官侵吏蚀,更大比例上是绅衿包揽诡寄甚至抗欠部分。江苏科考最为成功,身份地主人数最多,一些劣监豪绅长期以来与经承册书排年相勾串,以包揽透漏赋税为能事,把持赋税征收事务,分割国家的赋税收入,侵占小民的正当利益。康熙五十年,到了漕粮应该完缴的四月,江苏各地居然所报只有四五万两,仅为百分之二,苏州织造暗中查出原因,“各州县有好管闲事衿监把持衙门,值征比钱粮,即捏词控告,所以州县官不敢严比,以致漕米迟误”[106]。可见真正能够拖欠或抗欠钱粮的,是那些在地方上有身份有势力的生监绅宦。前述太仓、松江等地的乡绅张棠“田地广而抗欠尤多”,太仓原大学士王掞父子叔侄共亏空银46 000余两,更是拖欠钱粮的突出典型。清查之初,雍正帝就指令巡抚张楷对于不法劣衿,严加约束,警告他:“你若沽名姑息,而不能振作,朕非沽名之主,不能姑息汝也。”[107]清查大力查察绅衿包揽,劝令自首,勒令完缴,惩治不法生监乡宦,是清初奏销案、哭庙案以来对绅衿的又一轮沉重打击,在清廷和地方官府的不断约束甚至持续打击下,江南绅衿完全失去了明后期生监乡宦的那种嚣张气焰,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和控制几乎荡然无存,而唯以早纳赋税为自律避祸之计。
江苏钱粮积欠最多,不少人归因于官员行政宽弛,催征不力。如无锡地方人士也说:“自康熙六十年以上,邑多逋赋。时政令宽大,田粮完至七八分者为良民,其次完至五六分,亦有全不破白者。历年既久,无产而逋粮者有之,未有有田而无欠者。”[108]能臣浙江总督李卫更偏激地说:“江南自从前向任巡抚汤斌以后,继之者如宋荦之辈,皆尸位素餐,其初犹受汤斌之余荫,一二十年后,则渐已废弛,加以吴存礼贪婪无厌,惟利是图,何天培安享厚福,一事不理,地方遂致大坏,而张楷、陈时夏莅任未久,才不足以救济,因而日趋于下。如各项钱粮,则通省新旧欠数,将及千万,……皆由历来俱用排年经管钱粮,包收侵蚀所致。”[109]这些说法容或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情形并不尽然。盖因康、雍之际因苛征钱粮而留下恶名的江苏州县官不在少数,而且雍正四年开始清查后逐年仍有新的逋欠产生,宽弛之说就难说得通。
其实江苏钱粮10年间日益积欠即达881万余两,最基本的原因在于赋税定额过高。清廷每年额定征收江苏钱粮高达近400万两,是平均亩税最高的省份,而赋税量最多的苏松常太地区,更是高出数倍。赋税奇重,不独表现为亩税定额高,还因为额定征税田亩的缺额不足。康熙三十八年,皇帝南巡,周梦颜呈苏松田地亏额情形称,苏松二府因为官田民田赋税轻重悬殊,买卖转移过程中形成田亩亏额,天长日久,册籍之田地实多,而实在之田地实少,形成亏额。即如前述昆山一县,田地簿册虽有117万余亩,全县实际田产不过100余万亩。康熙十一年清丈,县令知田数不足旧额,乃缩小弓口,造册未半而中止。康熙十六年清丈,弓口又短2寸7分5厘,名为缩弓,仍亏额田79 826亩。康熙二十六年奉旨清丈,将弓口再次缩短,仍亏额田25 000余亩,无人代赔,如此历次清丈结果,“不惟原额不亏,反多丈增之田若干亩,于是以亏作溢之册,遂达之大部而不可复易”[110]。昆山一县实际田亩较之册籍旧额就亏缺10万余亩。所以康熙帝问及江南逋赋的原因,曾任巡抚的乡绅宋德宜称:“江南多版荒,田有名无实,非尽官吏中饱”[111],实有田亩少于征税册籍所载。
江苏不但税额过于繁重,而且因为也是漕粮征收最重的省份,用于漕粮运输的耗银征收量也在不断上涨,重额正赋,加上漕粮耗赠,业户负担日益加重。清初江南各地的漕粮征收额,实际已包含了正米以外的耗赠米在内,但地方官为保证足额,不断加收耗赠米数。顺治初年,官府以含有耗米的漕粮数为到京之数,另赠耗米,正兑加四,改兑加三,编入会计册催征,苏松两府加至五六十万石,其中昆山一县,由98 000余石增加到136 000余石。不独如此,顺治六年,巡按秦世祯题定每漕米100石,加银5两,米5石,不许勒索。顺治十六年为增加旗丁余费,又于五银五米之外,再加五银,共成五米十银之数,采用官收官兑。而昆山县独于五米十银之外,另征给军赠米,征收总数增至143 000余石。[112]如此附加的重额税粮,连主张江苏钱粮征收长期不力的李卫也承认道:“钱粮如此难征而督抚大吏不闻有清厘调剂之方,反将通省火耗不论往日多寡,画定加一,尽行提解充公,各属岂肯垫赔,司费只得额外再添,将至加一五六七八不等。”[113]不断增加的漕耗成为漕粮大省业户的沉重负担。
额定赋税过重,重赋造成了积欠,无论业户交税,还是官员考成,负担均极沉重,清查找出了症结所在。为减轻苏松等地的赋税负担,也为减少官员赋税征收的考成压力,雍正二年,在江苏地方官员的反复吁请下,清廷准予升州析县,析出13个县。雍正三年三月,又在江苏地方官员和社会各界的反复吁请下,清廷宣布减低苏松二府征收定额银45万两;乾隆二年,朝廷再次对苏松重赋区减额20万两。[114]前后两次减额,达到65万两,而且均集中在赋税征收最重的苏松二府,减额六分之一以上,这可能是清查最重要的间接成果。
钱粮积欠,也是因为征税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从吴江县新分析出的震泽县,原来同其他县份一样,一直实行均田均役法,到雍正初年,百弊丛生,“每届五年推收,积蠹保户据为利薮,或将零星田荡辗转推飞,并于一处,名为均图,子户无处根查,钱粮每多挂欠。或更环收吊据,一田两赋,讼端不息,蒙害匪轻”。雍正四年,知县徐永祐听从诸生金起人等建议,废除均田均役法,而创行版图法,“以户归田,以田归坵,以坵归圩,以圩归图,于是田荡皆有着落,钱粮亦彻底澄清焉”[115]。震泽县在知县彭镕主持下,也于同年实行版图法,从此“田荡皆有着落,钱粮彻底澄清,故不易之良法也”[116]。此版图法,如前所述,其实最先是由温而逊任职太仓知州时实行的,在清查过程中,温屡屡奏请应利用清查积欠之便实行版图完粮之法。在此之前,太仓州通过排年征收赋税,“包收侵入,公庭支比,尽若辈所为”,良民完赋,还要出贴役费。温而逊实行此法,“每图几户,禁花分,数户共一滚单,挨次滚,完户皆自封投柜,革私贴杂费,民大便之”,成效大著。温的举措也得到地方百姓的认可,后人说温“征赋有术”,于“他政无可纪,而版图实为良法”[117]。雍正四年,昆山知县也散排年为版图,“分立花户包揽始绝”[118]。不少地方实行版图法取得成效,江苏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雍正九年六月,清查总理大员彭维新就在清查善后之法的奏请中提出,应行版图清赋之法。雍正十年,彭维新和尹继善奏请实行这种“就地问赋”、“认地即可认人”的版图法清理赋税,得到廷议允准,颁发版图、顺庄、坵领户、户领坵各册,清粮办赋。[119]可见,江苏全境实行版图清粮法,兼寓顺庄法,实是清查后的间接产物,既压缩了经承吏书的作弊空间,更促使赋税征收制度改革,使之更为完善有效。
大规模的清查积欠,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江南士绅的纳税意识乃至行为方式。发生在顺治末年的钱粮奏销,褫革了苏、松、常、镇四府和溧阳一县13 500余人的功名或官职,促使一些税粮大户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遵守法度,率先输纳,但绅衿大户隐漏税粮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此次严厉清查,江南绅衿再次遭到整肃,拖欠隐漏积习大为收葺。乾隆十一年,江苏巡抚陈大受奏报说:“江苏钱粮,从前旧欠最多。自雍正年间清查之后,积弊已除。”[120]次年,乾隆帝上谕:“从前各处乡绅,侍势武断,凌虐桑梓,欺侮邻民,大为地方之害。及雍正年间加意整饬,严行禁止,各绅士始知遵守法度,循分自爱,不敢稍涉外事。”[121]乾隆十三年,署理两江总督策楞上奏说:“江苏各属,财赋甲于天下,而钱粮积欠亦甚于他省。其间役侵民欠,弊窦多端。自雍正年间奉旨清查之后,奸胥玩户,始知儆惕,侵欠之风,得以少息。”[122]十四年,两江总督黄廷桂也认为,当时“绅衿大户,查现登仕籍者,无不遵奉功令,率先输纳,惟有名列衿监及捐职家居之辈,恃有护符,专以抗延为能事”[123]。乾隆后期的苏州生员顾公燮也认为,江南绅衿势焰嚣张,至康熙时仍沿此陋习,“迨我世宗宪皇帝整纲饬纪,一洗从前积习,绅衿皆知敛迹。非公不至,绝无坐大轿者矣”[124]。种种说法表明,雍正年间大规模钱粮清查后,江南士绅虽然仍有人不知约束,不改积习,但总体而言,较之以前,及时完纳钱粮的情形大为好转,税粮拖欠的程度较前大为减轻。
然而从总体上看,大规模的阶段式的清查积欠,是在钱粮积欠数量惊人而且旧欠不清又积新欠的情形下展开的,[125]可以说是积重难返下的被动之举。清查分清了官侵、吏蚀和民欠部分,追征了部分官侵和吏蚀,但最后难以悉数追征,只能全部免除,官侵、吏蚀甚至绅衿包揽侵吞并未得到应有的惩处,包揽钱粮亏空至数万两银的王掞、王奕清父子叔侄,也未见因此而受重惩。清查查出了官员的大量贪腐劣迹和经承里书形形色色的作弊手法,全省先后改变赋税钱粮征收办法为版图法,征税较为简便有效,清查的同时也实行了火耗归公和养廉银的新制度,但清查后并未建立起有效的防止官员贪腐和吏胥作奸的惩防体系,彭维新奏请的“善后之法”中之给发科则便民小单、钱粮归并的户、钱粮紧要簿册宜存贮内署三条[126],均未见切实施行。清查做法乃至随后的善后之法,均可谓治标不治本。清查过后的继任两江总督赵宏恩,评价其时的江苏官风吏治,深有感慨地说:“各省无不大法小廉,独两江诸属贪蠹成风,至今并不悛改,而乘机巧取,尤属出人意表。……如各属征收钱粮,在在俱有陋弊。”[127]话虽说得过于绝对,但基本无误。对于其时的钱粮征收,赵宏恩则说:“下江图里诸费,每岁每县派至一二万两,私饱蠹腹……从前积欠多至一千余万,五六两年又有积欠七十五万,役侵亦有十六万,而近年侵欠亦复不少,转得不谓之迟误耶?”[128]乾隆四年,徐士林由山东布政使升任江苏巡抚,当时按察使戴用椿“贪而且酷”,有人贴一联于臬使衙门谓:“东海重来天有眼,乌程不去地无皮。”(戴是浙江乌程人——引者)[129]数年巨贪,民间恨之入骨,却未及时受到惩处,而仍待清官出现,其时官箴可见一斑。清查查肃并惩处了里书侵蚀、绅衿包揽钱粮等奸弊,但绅衿包揽钱粮、漕粮征收过程中生监乡绅“吃漕饭”的现象犹如痼疾,终清之世始终普遍存在。清查大幅度地减轻了苏松等地百姓的赋税交纳负担,但并未到位,定额仍高,超出了百姓的承受能力,钱粮逋欠的程度有所缓和,但逋欠现象长期存在。乾隆元年至十三年,江苏一省积欠地丁就达228万余两。[130]以至于同治克复后再次大幅度减低赋税征收额。与此同时,清查库储亏空与钱粮积欠之举也一直持续举行。清查本身,严厉时的“株引万千”、“逮捕比校无虚日”的做法,对民间不免滋扰,事后也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如前述太仓州的严厉清查,不但清查时“阖州之人愁眉相向”,且后来又遇天时大荒,据地方文献描写,“人家有终日不举火者,有磨豆屑树皮而食者,凡百器皿书籍,欲易斗粟而不得,田亩三两七折,任选膏腴,乡人素有积聚,为风涛鼓荡,顷刻乌有,城中资农田为生者,上年无分远近高下,秋租概不破白,至是愈觉掣肘”[131],一派破败萧条景象。
综上所述,大规模的积欠钱粮清查,历时六年,尤其是后三年的钦案专项,直接成果明显。清查分清了官侵、吏蚀、民欠的类别、数额与比例,挖出了大批侵蚀亏空钱粮的州县贪官和作弊弄奸侵蚀钱粮的经承里书,惩处了大量包揽或花分诡寄甚至抗欠钱粮的不法生监绅宦,挽回了国家和地方的正常钱粮损失;起获了各地里书实收钱粮的底簿,一定程度上堵塞了经承册书诓骗侵蚀业户税粮的作弊渠道,因清查制订的汇欠、汇查册籍,也为清查后改革完善地方赋税征收制度与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各地后来普遍实行版图法以清户口,顺庄法以征钱粮,未始不是由清查而推动的。清查期间或稍后,朝廷对江南赋税的征收定额也大幅度减低,从根本上较大程度地解决了赋税积欠的问题。但从本质上说,清查只是治标之手段,而非治本之大计,清查查出和处理的问题,后世并未有效解决,而仍长期严重存在,清查针对的钱粮积欠现象,因为朝廷大幅减低了征税额,其速度和数量虽有所减缓,但始终未曾绝迹。至于乾隆帝即位后,积欠在带征数年后终于蠲免,固然减轻或缓解了广大百姓的税粮负担,但将官侵、吏蚀二项也一并免除,不分是欠还是侵是蚀,既对贪官蚀吏是放纵,影响官箴的砥砺,也是对雍正年间大规模钱粮清查的辛辣的讽刺。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2期)
【注释】
[1]王业键:《清雍正时期(1725—1735)的财政改革》,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台北)第32本(1960年6月);庄吉发:《清世宗与钱粮亏空之弥补》,《食货月刊》(复刊)(台北)第7卷第12期(1978年3月)[;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日]谷井俊仁撰,沈玉慧译:《明清两朝财政法规之特征:以民欠和亏空为中心》,《明代研究》(台北)第12期(2009年6月);刘凤云:《雍正朝清理地方钱粮亏空研究——兼论官僚政治中的利益关系》,《历史研究》2013年第2期,第44—64页。
[2]俞兆晟:《奏为江南万姓感恩敬陈见闻所及仰祈圣监事》(雍正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5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961—962页。以下同此出版社与出版年月者,不再出注,以省篇幅。
[3]张楷:《奏为谨筹征输积欠钱粮以裕国赋仰请圣裁事》(雍正三年九月初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6册,第35—38页。
[4]张楷:《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三年十二月初一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6册,第574页。
[5]张楷:《奏为钦奉圣训据实陈明事》(雍正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173页。
[6]张楷:《奏为剧邑亟需干练之员再行奏明请旨遵行事》(雍正四年五月十七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281—282页。
[7]王先谦:《东华录·雍正十三》第3册,雍正六年十一月丙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15页。又见《清世宗实录》卷75,雍正六年十一月丙子,中华书局,2008年,第6978页。
[8]尹继善:《奏为请旨事》(雍正六年十一月初九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892—893页。
[9]王先谦:《东华录·雍正十三》第3册,雍正六年十一月丙子,第314—315页。
[10]尹继善:《奏为备陈江南积欠之弊仰祈睿鉴事》(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4册,第183—184页。
[11]伊拉齐:《为奏闻事》(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4册,第200—201页。
[12]尹继善:《奏为奏闻》(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4册,第422页。
[13]尹继善:《奏为江苏亏空累累积案未清事》(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4册,第183页。
[14]王玑:《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七年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77页。
[15]温而逊:《奏为恭报奏旨清查积欠钱粮事》(雍正七年六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665—666页。
[16]温而逊:《奏为奏明事》(雍正七年七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926页。
[17]温而逊:《奏为奏明事》(雍正七年七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928页。
[18]温而逊:《奏为请因清查积欠之便敕行版图完粮之法事》(雍正七年六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670页。
[19]温而逊:《奏为奏明事》(雍正七年七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923页。
[20]王溯维:《奏为凛遵圣谕恭谢天恩事》(雍正七年闰七月初十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5页。
[21]王溯维:《奏为钦遵圣训叩请天恩事》(雍正七年九月初三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493页。
[22]伊拉齐:《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七年二月十一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4册,第599页。
[23]温而逊:《奏为奏明事》(雍正七年七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928页。
[24]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闰七月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114页。
[25]鄂尔泰:《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二年九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3册,第644页。
[26]范时绎:《为钦奉圣训微臣感激凛怵据实奏闻事》(雍正七年闰七月二十七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209—210页。苏州布政使高斌雍正九年九月十一日奏:“赵向奎又侵欺库帑,现在查出赃私累累,复纵令家人捺搁案件,勒索银钱。王玑办事徇私,一味瞻顾,专务沽取虚名,以致益见废弛。”(《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573页)。
[27]温而逊:《奏为奏明事》(雍正七年七月 日)(日期原缺),《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928页。
[28]伊拉齐:《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九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06页。
[29]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闰七月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114页。
[30]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九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518—519页。
[31]伊拉齐:《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九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07页。
[32]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闰七月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114页;伊拉齐:《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九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08页。
[33]彭维新、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4页。
[34]彭维新、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4页;温而逊:《奏为恭谢天恩并报汇欠汇查二册造竣事》(雍正七年十二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625页。
[35]乾隆《吴江县志》卷58《旧事》,第30页。
[36]彭绍升:《童华述》,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28《守令十四》,第15页,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总第7263页。
[37]尹继善:《奏为奏明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3页。
[38]《清世宗实录》卷87,雍正七年十月壬戌,第7163页。
[39]彭维新:《与马虞稷少司空书》,《清经世文编》卷27《户政二》,中华书局,1992年,第674页。
[40]温而逊:《奏为恭谢天恩并报汇欠汇查二册造竣事》(雍正七年十二月),《雍正朝汉文殊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626页。
[41]尹继善:《奏为敬陈清查情形仰祈睿鉴事》(雍正九年六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657—658页。
[42]《清世宗实录》卷115,雍正十年二月己丑,第7519页。《清史列传》卷18《大臣划一传档正编十五·尹继善》(中华书局,1987年,第1357—1358页)谓“官侵吏蚀四百七十二万余,民欠五百三十九万余”。
[43]雍正《昭文县志》卷《4田赋》,第9—13页,《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9册,第245—247页。
[44]雍正《昭文县志》卷4《田赋》,第20页,《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9册,第251页。
[45]佚名:《吴城日记》卷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56页。
[46]袁枚:《童华传》,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28《守令十四》,第13页,总第7262页。
[47]《清朝野史大观》卷“5记江南清查事”条,上海书店,1981年,第139页。
[48]袁枚:《文华殿大学士尹文端公继善神道碑》,钱仪吉编《碑传集》卷27,中华书局,1993年,第895页。
[49]彭绍升:《童华述》,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28《守令十四》,第15页,总第7263页。
[50]乾隆《吴江县志》卷58《旧事》,第31页。
[51]海保:《奏为奏闻事》(雍正九年六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666页。
[52]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备参上·汇追》,第10页,光绪二十二年(1896)刻本。
[53]黄卬:《锡金识小录》卷4《司牧·滚单不善》,第12页。
[54]宣统《太仓州志》卷28《杂记下》引《黄兆熊年谱》,第9页,
[55]陈时夏:《奏为据实奏闻事》(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92页。
[56]王溯维:《奏为奏明事》(雍正九年三月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165—166页。
[57]王溯维:《奏为奏明事》(雍正九年三月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165页。
[58]温而逊:《奏为恭谢圣训事》(雍正七年七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920—921页。
[59]尹继善:《奏为奏明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3页。(www.chuimin.cn)
[60]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闰七月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115页。
[61]伊拉齐:《奏为贪官难容漏网事》(雍正七年九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10页。
[62]《清朝野史大观》卷5“记江南清查事”条,第139页。
[63]张楷:《奏为奏明事》(雍正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300—301页。
[64]陈时夏:《奏为据实奏闻事》(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92页。
[65]尹继善:《奏为请旨事》(雍正六年十一月初九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892页。
[66]柏之蕃:《奏为乡民烧毁差船事》(雍正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357页。
[67]乔世臣:《奏为奏明事》(雍正十年正月二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1册,第780—781页。
[68]尹继善:《奏为奏闻事》(雍正八年六月初三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8册,第832页。
[69]温而逊:《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七月 日)(日期原缺),《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924页。
[70]海保:《奏为奏明事》(雍正九年六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666页。
[71]黄卬:《锡金识小录》卷4《司牧·滚单不善》,第12页。
[72]张坦麟:《奏为据实胪陈恭请睿鉴事》(雍正六年七月初三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818—819页。
[73]李卫:《奏为密陈江南地方大概情形仰祈睿鉴事》(雍正六年七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852页。
[74]温而逊:《奏陈漕粮宜定兑费等六条管见折》(雍正六年十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785页。
[75]彭维新、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4—425页。
[76]彭维新、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5—426页。
[77]王溯维:《奏为敬陈造册之法以除积弊仰祈睿鉴事》(雍正八年四月十二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8册,第445页。
[78]温而逊:《奏为恭报清查情形事》(雍正七年十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75页。
[79]彭维新等:《奏为奏明事》(雍正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812页。
[80]彭维新、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6页。
[81]温而逊:《奏为恭谢天恩并报汇欠汇查二册造竣事》(雍正七年十二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625—626页。
[82]伊拉齐:《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九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08页。
[83]彭维新、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5页。
[84]尹继善:《奏为敬陈清查情形仰祈睿鉴事》(雍正九年六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657页。
[85]尹继善:《奏为敬陈清查情形仰祈睿鉴事》(雍正九年六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657—658页。
[86]王溯维:《奏为钦遵圣谢天恩事》(雍正八年四月十二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8册,第445页。
[87]王溯维:《奏为奏明事》(雍正九年三月十八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165—166页。
[88]温而逊:《奏为恭报完纳积欠钱粮数目事》(雍正七年十月),《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74页。
[89]马尔泰:《奏陈各属历年侵蚀钱粮弊款折》(雍正七年九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521—522页。
[90]伊拉齐:《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九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07—608页。
[91]高斌:《为奏闻侵冒蠲灾之弊仰祈睿鉴事》(雍正七年十一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118—119页。
[92]马尔泰:《奏为奏闻事》(雍正七年九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519页。
[93]尹继善:《奏为奏明查办亏空清理官物事》(雍正九年六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656页。
[94]《清世宗实录》卷115,雍正十年二月己丑,第7519—7520页。
[95]《清高宗实录》卷3,雍正十三年九月己未,第8145页。
[96]查弼纳:《奏请由前任督抚子弟赔补两江亏空钱粮折》(雍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2年,第366页。
[97]鄂尔泰:《奏为恭缴硃批谕旨据实回奏事》(雍正六年正月十一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490页。
[98]尹继善:《奏为奏闻事》(雍正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547—548页。
[99]彭维新:《奏为谨陈江苏钱粮善后条件仰祈圣鉴事》(雍正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816页。
[100]王喆生:《与赵玉峰中丞论清田书》,道光《昆新两县志》卷37《艺文三》,第29页。
[101]乾隆《震泽县志》卷30《清田粮》,第8页。
[102]张坦麟:《奏为据实胪陈恭请睿鉴事》(雍正六年七月初三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818—819页。
[103]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备参上·汇追》,第10页。
[104]王溯维:《奏为凛遵圣谕恭谢天恩事》(雍正七年闰七月初十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6册,第65页。
[105]赵宏恩:《玉华集·两江示稿》,第24页,雍正刻本。
[10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李煦奏折》,中华书局,1976年,第94页。
[107]张楷:《奏为钦奉圣训据实陈明事》(雍正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第173页。
[108]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备参上·汇追》,第10页。
[109]李卫:《奏为密陈江南地方大概情形仰祈睿鉴事》(雍正六年七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851—852页。
[110]周梦颜:《苏松田地亏额说》,道光《昆新两县志》卷37《艺文三》,第40—41页。
[111]《吴槐江伊江笔录》(光绪二十七年),谢俊美编《翁同龢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1003页。
[112]周梦颜:《漕米加增说》,道光《昆新两县志》卷37《艺文三》,第39页。
[113]李卫:《奏为密陈江南地方大概情形仰祈睿鉴事》(雍正六年七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2册,第852页。
[114]《清高宗实录》卷41,乾隆二年四月乙亥,第8687页;参见乾隆《苏州府志》卷10《田赋三》,第22页。
[115]乾隆《吴江县志》卷44《均田荡赋役》,第45页。
[116]乾隆《震泽县志》卷30《清田粮》,第8页。
[117]宣统《太仓州志》卷28《杂记下》,第9页。
[118]道光《昆新两县志》卷7《田赋二》,第18页。
[119]乾隆《武进县志》卷3《田赋》,第23—25页。
[120]陈大受:《为请于州县设局先行核对钱粮簿串事奏折》(乾隆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十二年江苏清理积欠史料》,《历史档案》1995年第1期,第5页。
[121]《清高宗实录》卷296,乾隆十二年八月甲子,第877页。
[122]策楞:《为遵旨筹办清理积欠善后事宜事奏折》(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十二年江苏清理积欠史料》,《历史档案》1995年第1期,第12页。
[123]黄廷桂:《为遵旨筹办额赋年清年款事宜事奏折》(乾隆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十二年江苏清理积欠史料》,《历史档案》1995年第1期,第14页。
[124]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明季绅衿之横”,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6页。
[125]《清世宗实录》载,到雍正六年底“,江南苏松等处钱粮,历年积欠至一千六百余万两之多”(卷78,雍正七年二月癸未,第7010页)。
[126]彭维新:《奏为谨陈江苏钱粮善后条件仰祈圣鉴事》(雍正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20册,第816—819页。
[127]赵宏恩:《玉华集·两江示稿·为严示申禁事》,第23页。
[128]赵宏恩:《玉华集·两江檄稿·札苏州藩司知悉》,第59页。
[129]顾公燮:《丹午笔记“》抚臬门联”条,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14页。
[130]乾隆《长洲县志》卷13《赋税》,第82页。
[131]宣统《太仓州志》卷28《杂记下》,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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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俞兆晟奏称,江苏分县之后,应行应止事宜,有欠粮一事,其流弊宜立法肃清。同时一面出示遍行晓谕,一面行文通饬州县清查粮册,归并子户,改正诡名飞洒包揽,逐一跟求,务使皆有着落,欠多之州县,责令该管道府,亲行督察,分委佐贰协力查比,期于彻底澄清。所以从前令张楷将江苏民欠清查分晰,但张楷并不清查,奏称俱系民欠,请分年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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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则原来只有从日本输出到中国,到正德新令时被严禁出口,到后来,黄金反而由清朝商船输出到日本,以换取日本的银,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54]有意思的是,《天保十二年唐贸易公文书》[55]中保留了有关中国黄金输日内容的文书,富有史料价值。上述呈文不独提供了其时清朝商人携带黄金输入日本的实例,而且透露了金银比价、黄金出口等具体问题。有关中国黄金输入日本一事,学界成果已多。上述呈文所反映的中国黄金输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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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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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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