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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对承值应差诉讼裁断成果

【摘要】:巴县档案反映出,在审断相关诉讼时,官府大体上秉持如下原则。一是赋予相应行户铺商经营特权,严格划定经营范围。而铜铅行等回禀称,每年承应营中差铅,只因铅少价昂,势难措办。重庆府允准此裁定,出示晓谕。在共同承差的原则下,铜铅行的过分诉求没有获得官府的认可,金钩匠和铜铅行仍在各自的范围内经营。红炉四厂,起自康熙年间,历系打铁货为业,应差无误。

既然承应差务给广大工商人户带来极重的负担,但为何仍能实行不辍?巴县档案反映出,在审断相关诉讼时,官府大体上秉持如下原则。

一是赋予相应行户铺商经营特权,严格划定经营范围。

打造铜瓢铜灯盏铺,该行禀称,设立老君庙胜会,凡于入行开铺者,必须上会应差,“开铜帐钩铺之辈不应差务,不得打造蚁等铜瓢、灯盏,蚁等亦不得打造伊等帐钩,历来年久,毫无混乱”[114]

红炉四厂,嘉庆九年议定,大小尖油钉、癞油钉、条铁等,归四厂办卖,应酬差务;而大小满油空钉、靴钉、角钉、船锯钉、平钉、船钉、眼钉等项,由南邑陈家场办铁货的吴广和办卖,不应差务。[115]

印刷铺户,因承认督宪、学宪临渝裱糊差务,只领饭食,而印刷工匠工资由铺户支付,因此凡是江津、巴县两属各地文筒纸札、各局印票,均归该铺承卖。[116]

木箱铺,先由该行首事抽取干货药厢并松杉杂厢钱文应差,后来设立众合公号承差,不但药厢铺同行要交差钱,甚至连开设大木铺之家而售卖药厢者也需交帮差钱。县衙应木厢铺要求出示,只准五家药厢铺户造卖大小药厢,别家不得私造。为了约束,县衙特意赏给众合查牌,众合执牌赴各号查明数目,照数给钱。[117]

金钩匠与铜铅行,道光五年五月初九日贺正兴禀称,城中两帮金钩匠,穷苦手艺,朝夕勤劳,以为仰事俯蓄之计,自康熙年间其先辈就曾充当各宪差务,设炉倾铸银铺熬渣,金铺地渣、丹房地渣以及废铜铅锡等项,皆归其设炉倾铸,勒碑于储奇门外,定有成案,历今百余年,毫无紊乱。可只是开行代客买卖,不能设炉倾铸的铜铅行,阴毒阻止客户,有货不让本行倾铸,如不出示禁止,复还旧规,“文武各宪差务”也无力承当。而铜铅行等回禀称,每年承应营中差铅,只因铅少价昂,势难措办。现在只有客来丹渣煎丹后回收出来的些许铅斤,方能稍应差务,但仍不能足数备用。巴县衙批示:“营中差铅数目,自应查照旧章办理,毋得藉词推诿,致干提究。”后经李成章等理明,“凡客货丹渣必由行过秤,发交金钩匠贺正兴等倾铸正块,仍照成议,斤两归客,交行发售,两无异议,各安各业”。重庆府允准此裁定,出示晓谕。道光六年,金钩匠等控告杨洪川,凡有客货丹渣来渝,不肯过秤,等到将渣熔铸成铅,又不给票,以致客货无法销售。如此做法,明系图夺倾铸行业,“归伊垄断独登”,请求作主。巴县衙于道光十三年出示:“仰渝城往来商贾人等知悉:嗣后尔等贩运铜铅来渝销售,务要遵照旧规,投行交易,不得藉以下游过江为词,私相交易。牙行铺户亦不得搀越紊乱行规。倘敢仍蹈故辙,许该行户指名具禀,本县以凭差拿究惩,决不姑宽。”[118]铜铅行试图以办差困难的理由搀越业务,设炉倾铸,这种做法与其经营范围不符,损害了金钩匠的利益,于是涉讼。涉案双方都承应了差务,在这种情形下,地方约保和官府都主张各归各行,明确划定经营范围,双方都不得违规,丹渣和成铅均需由铜铅行过秤,而倾铸仍归金钩匠铺。在共同承差的原则下,铜铅行的过分诉求没有获得官府的认可,金钩匠和铜铅行仍在各自的范围内经营。

红炉四厂,起自康熙年间,历系打铁货为业,应差无误。乾隆六十年十月厂头杨聚升、杨正光告状:其“承充厂头,办理文武各衙铁器差事,不敢抗违。近因征剿苗贼,有新厂、老厂、真武场、陈家场、玉隆场,以及南邑等处铁货来渝发卖,抗不帮差……(县批):铁钉买卖,并非盐茶指定口岸可比,南邑铁货赴渝发卖,应听客便。杨正光等何得藉厂争阻,讦讼营汛,情殊刁妄,候唤讯究……(又批):零星铁货买卖从便,并非炉厂可比,毋许藉差阻勒。应讯察究”[119]。到嘉庆九年,广和等故智复萌,县批:“嗣后尔等办铁货来渝,务各遵照旧例发卖,一便应差,毋许推诿误公,亦不得任意垄断。”[120]到道光十年,又有黄资生私贩光油钉子来渝发卖,搀夺了承应差务的王金美等人的应卖之货,于是涉讼。县衙审讯裁断:“南川县与红炉厂各买各货,彼此不得搀越旧规。”[121]

锡匠铺,乾隆四十四年三月萧吉泰、吴耀南等禀控,其“在城开锡匠铺生理,凡各衙门以及迎官考试等项,具系蚁等轮流值月当差,每失去锡件,苦难尽言”,而有人“毫不当差,售货获利,蚁等急公,反致停货”,请求示谕严禁。巴县衙照准,出示:“嗣后不许私在宅站打造锡器,沿街并较场摆卖,致使开铺者积货难销。”[122]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万义元、张三才禀状:“在渝开设锡匠铺,打造锡器生理,轮流值月,应办差事。前因各署差务浩繁,又兼外来野匠肩挑锡担,每日游街,无论行站以及居家铺户人等,觅伊打造锡器等项,或□设摊摆卖锡器,脱身事外,毫不当差,以致蚁等于乾隆四十四年以恳赏示禁事禀请禁革,勿许外来野匠在街钻造锡器等情,在前刘主案下,蒙批:准示禁。”[123]

桶铺,道光五年五月十三日徐双发控诉,陈金全等称:“伊现奉有行帖,在辕应差,每月要帮伊之差钱五百文,每年共派勒要蚁钱六千文。不遂,平白架以违议乱规,诬控蚁名为徐木匠在案。沐批:着邀凭同行善为理处,毋得率请拘究。伊控见批未准,并不凭众说理,反听党棍王天德、陈大顺、魏双太等主使,又捏抗理反凶,谎禀蚁在案,差唤合诉。”陈金全等人出具结状:“沐断明:大小木及园(当为圆——引者)桶铺,日后各做各行,不得违规滋事。”[124]

拨船业,邓万海、邓永宁叔侄原在太平门码头经营“拨装叙帮各行栈客货”,也即专门承揽长途货运业“叙府帮”船只在太平门码头的装卸货业务,并“应办差务”,道光五年又先后买下太平门码头附近两笔地产、铺面以及由徐恒吉、周应龙两位卖出的“拨船生意”。当时在储奇门外同样从事拨船业务的李顺彩,接了拨运红花的业务,邓等认为李“紊乱帮规”,强霸他们装运叙帮红花、山货的业务,而李也“应差无违”,认为该业“历有旧规,拨运客货,以客发票为凭”,因而互控。巴县衙先令太平门和储奇门厢长、五门拨船帮会首调解,后作出裁断:“今后云泰栈红花归储奇门拨运,西昌、吉叙两栈红花归太平门拨运。如云泰栈客移寓西昌、吉叙两栈,红花仍归储奇门拨运;其西昌、吉叙两栈客移寓云泰栈,红花仍归太平门拨运……日后不得争论滋事。”[125]县令以进出商货的货栈所在地而决定了涉讼双方的经营范围,正式承认拨船业者的营业地盘,同时等于剥夺了客商选择拨船业者的权利。

上述事例说明,凡是承应了差务的工商铺户,县衙均赋予其相应的经营特权,并严格划定经营范围,不许或防止未承差务者搀夺业务,在涉讼裁断时,官府依据经营范围,维护承差者的利益。

二是满足行户铺商要求,规定或强调一切交易均需入行,以免偷漏税款,并且明确行用,既约束牙人,又勒令交易者遵守。客商或其他卖货者如不入行交易,则牙行收入减少,所以牙行特别强调所有交易必须入行。实际上是在以应差为条件,维护同行的切身利益。

铜铅牙行,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该行杨向陶拿获吉陵号在外贩运黑铅3 000余斤,控告到官。[126]

生丝行,凡是交易均入丝行,丝行收取行用2厘,以纳税课,据说年久无紊。道光初,有商人装运山丝前往重庆,并不照前规例投行发售,而是私相交易,规避行用,城中的丝铺,也各各自装自卖,以至丝行几乎虚设。为此,道光二年丝行蒋晋侯等呈文,请求县衙示禁。县衙颁发告示:“嗣后装运山丝、水丝各样丝斤来渝,务须投行发卖,以资该行抽用完课,承应大小差事,勿许买卖二家私相授受,致坏成规。自示之后,倘敢不遵,许该行户等指名赴县具禀,以凭按律惩治,决不宽宥。”[127]

棉布行代商客交易,收取行用,后因交易量大,改由布铺帮贴银两。实行过程中,因各布铺普遍玩法,并不遵用三联照票,拦铺私自交易,布铺和客商固然减少了交易费用,但布行代收税课也形同虚设,布行和国税都受影响。乾隆五十六年,布行禀报巴县衙,要求仍用三联票法,严饬布铺归行帮贴,并严禁私相买布。巴县衙饬令八省客长公议。该客长议定,今后各店不必帮贴银两,各店只论经手卖布若干,每布1卷旧例取2钱,其中抽取2分帮贴行户,以资国课差徭。而所卖之布仍须到行,标名图记,若无图记,即系透漏。巴县衙对此八省客长所议,一律照准。[128]

烧酒行,乾隆年间邓宗榜请领牙帖开烧酒行,代客买卖,输纳税课,供应巴县、理民两署差务,该行一再要求“投行发卖”。[129]王立兴在承继其父的牙帖时就向巴县衙申明:该行代客买卖旧规,行户置设较准山货行秤一把买卖酒斤,秤系16两1斤,每斤一五折扣,价值足色银九七天平现交,并无折扣,“其各邑客民运来酒缸投行发卖,行户包兑客账,不得驼骗,每两取用银三分,以作纳课应差之费。自卖自兑,每缸买客给用银五分,卖客给用银四分,此为行户帮工佃租食度。倘有射利灭行之徒,私以缸罐买卖过酒,准行禀究”[130]

瓷器行,嘉庆十四年黄合顺贩卖瓷器到渝,因货尚未齐,未曾入行,就被瓷行控告到县。经街邻理剖,黄合顺照数完纳,然后任客拨行,均皆悦服。[131]嘉庆十八年,又有余正兴私卖瓷器银40余两,被人控告,巴县断令缴银1两5钱作为行用,而且批示:“嗣后瓷器务须投行发卖,不得再行私卖。”[132]

油行,嘉庆十三年,刘合顺等串通附近油贩以及各栈房拦截私卖,被油行控告到官。经官府讯断:油斤运渝例当投行发卖,刘合顺等自将桐油48篓结领,投行照市价发卖,今后务须投行出售,不得私行买卖,倘敢再犯,自甘坐罪。[133]

杂粮行,曾有土豪地棍绰号滚子者,“冒充牙行,哄商欺行”,同行向县衙控告,获示谕禁革。道光中期,滚子“仍前不法,硬多纠夥匡行夺市,在沿河两岸巡逻如梭,私揽客货,奸骗客商”,又不顾及牙行课差责任。同行于是请凭客帮,汇集同人公议,整理旧规,永定章程。[134]道光二十年,运麦到渝发卖的刘廷秀反控牙行刘长荣等,当其运麦“投行代售,每石勒索用银八分,又把持行市,每石只给价银四两”[135]。县断仍然勒令所有运粮入渝者均需投行发卖。

上述各业涉讼经营纠纷的裁断表明,官府告示都是以“嗣后各守定规,恪遵旧例,勿许搀越截卖,希图垄断”,“务须投行发卖”为原则。[136]投行交易,收取行用,体现出应差行户的根本利益。

三是对差事内的把持予以支持认可,尤其是巴县衙,对承应差事的行业之把持行为和诉讼都持支持态度。

所谓把持,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弘治年间定例,并为《大清律》所沿用:“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137]

乾隆元年,清廷颁令:“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枷号一月,杖八十。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138]

乾隆三年奏准:“奸猾铺户,动辄纠集党类,敛分齐行,名曰‘公议行规’,定价值若干,平色若干,少有贬价售卖者,众铺家探知,同声附和,罚备酒席,需索多金。通行直省有司,多方晓谕,严加禁止。如奉文后尚有齐行长价等弊,地方官确行查究,分别首从,照把持行市律加等治罪。如地方官役有藉端扰累行户者,该督抚亦即严行查参。”[139]

明清律令都规定:“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140]

按照上述相关清代律条的规定,如下四种情形属于把持:牙行以强制手段邀集客货,迫令客户交易;大小衙门公私所取货物不按市场价格付款;铺户买卖货物,控制价格,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勒令同行遵守,稍有违犯即强行处罚;同行公议行规,统一价格,同时涨(落)价格,垄断行市。其中除第二种情形外,都属商业经营把持。

对照上述律条规定,巴县衙在审理诉讼时,赋予相应行户铺商经营特权,严格划定经营范围,实际上已是承认和许可清政府所反对的行业把持。同时,法律规定,官府需用货物,如果不以市价收买,或者动用衙役牙行等人并不“秉公提取”,即属以官府的权势把持行市,应按《大清律》“把持行市”律拟罪。巴县衙在落实朝廷重大差务时,并未作出全部的相应财务安排,不可能“秉公提取”,或少价,或短价,或拖欠,让工商人户赔贴;在地方差务的应值上,更是强令行户铺商无条件承受,凡是从事买卖生理者,均需承应差务,所以巴县衙的很多行为,实际上皆属把持。巴县衙在判定商业铺户牙行的诉讼时,也从来不以是否“秉公提取”为考虑因素。具体说来,又可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差事范围内的把持完全支持。

乾隆四十四年,锡匠铺控告,说有刁奸之徒,并不住居锡铺,而各在宅房、站房私行打造锡器,沿街设摊摆卖,在较场摆卖者尤多,“毫不当差,售货获利”;而锡匠铺急公承差,反致货停,情法不容,请予示禁。巴县衙立即支持,出示道:“嗣后不许私在宅站打造锡器,沿街并较场摆卖,致使开铺者积货难销。倘敢不遵,许各铺户扭送赴本县。”[141]乾隆五十六年,锡匠铺再次禀称,近来又有外来匠徒,仍蹈前辙,扰乱行规,不遵示例,“逐日挑锡担在街遍游,又在较场摆卖锡器,钻夺生意,兜金脱囊”,请求出示,务须坐铺生理,一体当差。[142]巴县衙又一次按锡匠的要求出示禁谕。锡匠铺的行为与要求固然是行业把持,但因其承应差事,故县衙予以支持。

大小木匠铺与圆桶匠铺,据说一直“不得混做,各认差事,不敢违误”。嘉庆十六年,有范姓木匠紊乱程规,私造圆桶发卖,同行控告,巴县衙断令各做各行,不许紊乱。圆桶匠铺内部,同行议有章程,凡新添一人上街,需出入会钱1 200文,以作鲁祖会费用,应办文武各衙差务。道光三年,姜占和等上街卖货,陈国才等向其收取入会钱,姜说其不应当差,也不应出入会钱,予以拒绝。陈国才等将姜所有货物及卖货钱取去,因而互相控告。道光五年五月,开铺贩卖杂木杉树做木桶发卖的陈金全等,称其“奉有行帖,在辕应差”,要开铺做柏木黄桶发卖以及代做加工木桶的徐双发每月出帮差钱500文,每年共需交6千文,遭到拒绝,告到县衙。县断:“着邀凭同行善为理处,毋得率请拘究。”双方继续互控。同年六月,县讯结案:“开设圆桶木货铺生意,历有行规,若有新开,仍入会合同应差”;徐双发“原系大小木货,不应私做圆桶发卖违规”,“大小木及圆桶铺,日后各做各行,不得违规滋事”。[143]在这起大小木作和圆桶匠以及圆桶匠匠铺内部的诉讼中,巴县衙两次审断,大小木作与圆桶匠,各做各货,不得混做;凡是新开铺家,均需交入会钱,以合同应差,明确无误地对差事内的把持条规予以认可和支持。

砖瓦窑户,上中下三窑,窑户轮流办理文武衙门差务,而对载运窑货到渝发卖者,强令出帮差钱。嘉庆初年,有张胜文载窑货到渝发卖,被值月首人以抗差告发,经讯明,每年各户帮出差事钱12两,五窑仍然均办差务,不得推诿。[144]道光四年,合州人杨秀贵装运窑货到渝,不知渝城窑货历有差务,未给差费,被窑户控告。巴县断令:载货来渝,应给差费,所有窑、货两家不得短价诓卖,不得借故生非。道光六年,窑、货两家又互控,杨秀贵答应承应文武考场差事,临期却不运货,致误差事,窑户被责。县令讯断,勿许在城诓夺乱卖,躲逃误差,若杨秀贵运货来时,可以扭禀到案。道光七年,杨秀贵运货到渝城时,果然被扭禀。审讯后,新窑户只得具结,如数承交差瓦,不得妄争滋事。[145]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窑户坚持运货到渝发卖必须交纳差费,否则就是垄断诓夺;而在窑户内部,凡新开者必须帮交窑货,否则不予开业。对此诉求,八省客长和巴县衙都全力支持,几十年来一直未变。在窑户、八省客长与巴县衙看来,不应差务而想卖货、开业,就是垄断把持。

泥水匠自有程规,凡入会者需出会钱1千文。而砖瓦铺,“借公浮派,每人勒要出钱七千二百文”,砖瓦铺自己出钱12两。泥水匠穷苦,无力入行。砖瓦铺雇泥水匠做活,每日工价应给钱60文,而扣去应差钱30文。等到文武衙门有差事,却都由泥水匠承应。泥水匠不甘,控告到府衙。府衙下县审讯,判定:泥水匠只许帮工,不得揽写生意,而砖瓦铺是匠头,雇匠赴各衙应差,除饭食外,每工给钱50文,民间生意每工给钱60文,学徒每工给钱40文,而砖瓦铺所收,每工包饭食钱100文,倘米价高昂,每工钱120文,民间杂活日食随主,每工钱80文。[146]在砖瓦铺一统把持的情形下,手艺营生的工匠不能直接揽活,而必须通过砖瓦铺的中介,工价大打折扣,但泥水匠也通过诉讼争回了一些工资待遇。

清中期重庆54家染房定有规程,承办万寿及春秋祀典文武各衙门一切差务。嘉庆年间,重申规程,开设铺房,必须隔离30家之外,以免诓夺生意。道光五年邵如松在仅隔何裕昌铺10余家处开设新铺,经同行具控,断令邵如松搬移。道光十年又有瑞丰号违规设铺,经众行理谕搬移。道光十一年正月,黄德成与张同禄合伙,先要顶用长泰染房招牌,未能如愿,就在长泰染房对门开设泰生染房,长泰染房主孀妇刘龚氏投鸣行众理断。同行尚德泰等剖断黄德成等违规,不准开设。黄德成等不允,刘龚氏禀控到巴县衙。巴县令讯断,仍照向规,令搬隔30家再行开设。两造出具遵结。但黄德成难觅新址,长泰染房寡妇幼子,无人经理,又欠债累累,情愿搬迁。央请街坊邻居卿义盛等,再三理劝黄德成,可将搬迁之费作为帮助刘龚氏搬移之费,其泰生染房可以不搬,实为两得其便。泰生允承给刘龚氏搬移银23两,刘龚氏收领,请求销案。这次因为特殊情况,结果圆满,但违规设坊之事仍时有发生。后来又有朱正福违规开设,经雷大兴等控县,照令前案押令移开。[147]道光十八年,又有梁清润在吴泰顺染房24家处开设,吴泰顺投告会首,众人两次集理,剖断其移地开设。染房开设虽然时有违规之事发生,染房同行常以“有紊旧规,差务何当”为辞维持旧规,[148]巴县衙每次也总是批准染业同行的理剖,一概以是否承差为原则,勒令遵照旧规。

拨船业,道光十五年,“供应文武各衙门差使”、在太平门码头从事拨运客货的谭世顺等,遭到当地推架横江渡人王正常等人的阻拦,不许其拨运,告到县衙。县讯时,五门拨船帮禀称:“五门拨船历经八省客长议设,装拨客货,应办各署差务,及过境兵马人差,原有旧章。”县断“仍照旧规装运各号货物,不得滋事”[149]。在这起纠纷中,由于五门拨船承应差事,而推渡之人未承差事,因此官府支持五门拨船帮的独占市场的要求,而排除推渡之人的经营资格。

白披桶匠帮,工匠60余人,定为招牌21块,“开工时,工匠必由会首公派,每牌工匠三人,不得多雇,同做同歇,以均生路,支应差厘,成规久定”。同治十三年(1874),该行李广发雇请匠师熊仝等工作,被同行工吏陈受典派匠宋意江等捉押扭禀到案。而李广发回诉称,当年府宪示谕“桶铺不得立堆措霸”,现在陈受典勒迫其加入公共“堆金”,未能如愿,因而蓄意指使匠司“捉押狡朦,不容多匠做艺,显图霸掯漏厘。匠司向无额数多寡,随铺雇倩,何至滥规”。巴县衙两次审讯,断令今后“仍照旧规,不得紊乱,如果不遵,即捡原案差送审严究”[150]。巴县衙维护该行关于工匠人数的苛刻行规。

第二种情形,对差事内的把持支持认可,但不准过分扩大其范围。试看以下数例。

例一:道光二十二年八月,纽扣铺户谢永兴购买泸州铺户纽扣两箱,同行黄裕成控告其紊违作房匠艺帮规,巴县令批:“谢永兴违悖帮规,不难邀凭同艺人等理令仍循其旧完事,毋庸涉讼。”黄乃邀请客约与永兴理论,永兴不依。黄再次禀控到县衙。而县令批:“查渝城各帮,除有差务者,不准违规参越(疑为搀越——引者)外,其余并无帮规之说,且百货流通,尔第敢私设章程把持行市,殊属刁健。”[151]巴县令的批示非常清楚,只有承应差事的各业才有帮规,可以把持,而其他各行的所谓帮规都是私设章程,属于非法把持行市。反过来说,承应差事者如有帮规就可以把持,官府理应支持。这一点,可以作为我们理解其时重庆府特别是巴县衙判定何为把持的基本依据。

例二:前述乾隆六十年十月,炉厂厂头杨聚升、杨正光等控告有人“包揽南邑各客,私投伊铺发卖铁货,垄断独登,抗差不帮”,巴县令在呈词上批:“零星铁货买卖从便,并非炉厂可比,毋许藉差阻勒。应讯察究。”[152]巴县令批文的词意非常清楚,承应差务以外,就不得以差务为名,阴行把持,如果以控告他人把持为词,反属阻勒把持。黄广顺等是铁铺,不承差务,杨聚升等正是以承差为借口,一再控告黄广顺垄断把持,试图将不归其范围内的外地铁货销售也纳入办差范围,而官府只对差事范围内的把持行为予以支持,所以杨聚升等所求自然得不到官府的支持。嘉庆九年,曾于乾隆末年贩铁到重庆的南邑铁铺户吴广和,炉厂厂头说他“故智复萌,霸卖抗差”,于是红炉四厂齐集行站公议,明确承差和售货范围。但到嘉庆十六年,炉厂厂头谢国文、佘贵等禀称,唯恐日久弊生,是以请求给示,永定章程,俾各遵守。而县衙批:“嗣后尔等办铁货来渝,务各遵照旧例发卖,一便应差,毋许推诿误公,亦不得任意垄断。”[153]道光十年,嘉定府的铺房黄资生到陈家场贩买铁钉,后来寄存在重庆仁和门内行内,被炉厂厂头王金美等查知,说他们从前议有程规,现在承办差务,小油二琢、三油等钉是炉厂应卖之货,就以违规贩买名义控告到县。后来两造具结:南邑陈家场贩有光油钉子二包来渝发卖,以后陈家场尖油、癞油钉子不得复行贩买来渝发卖。[154]炉厂因为办差,从乾隆末年到道光十年,一直有力地把持着对相关型号铁钉的发卖权利,而不容铺户,特别是未承应差务的铺户将铁货贩卖到重庆,只要稍有逾越行为,就被其控告到官,而且总是获得官府的允准。当然巴县衙在批准不办差的铺户不得贩铁来渝的同时,也对炉厂“任意垄断”的企图提出警告,说明县衙只对承差范围内的经营权利予以保护,而不允许无限扩大这种范围。

例三:如前所述,重庆的弹花匠,分为新棉花铺和旧棉花铺两种,各弹新旧棉花,各应差务,不能搀越。嘉庆二年,旧花铺余通成等弹新花,被控官责惩。嘉庆十四年,旧花铺王德顺又让其铺匠人到新花铺弹旧棉花卷子,也被告官受罚。到嘉庆十五年,弹旧棉花的匠人10余人,无论新旧,在街包弹,以致影响了新花铺生意,新花铺梁续兴等为此告到县衙,请求仍循旧章,新旧各弹。问题是这些匠人的行为并不在原议行规的范围内,所以旧花铺王德顺等回诉,工匠只是在铺外苦力营生,与弹花铺无关,并不受规条约束,梁等行为是“心怀垄断独登”。匠人陈永坤等也上禀称,他们应棉花铺雇请,旧铺弹旧花,新铺弹新花,不得紊乱,而如果上街,随人所请,无论新旧都弹,他们只得工钱,不受棉花铺新旧两行条议约束,梁等“计图垄断独登”,断绝匠人工食。同年,县令审断:旧花铺日后不得弹新棉花条子、卷子,新棉花铺亦不得弹旧棉花铺旧花条子、卷子;至于各工匠上街,勿论新旧,随人雇弹,各有攸归。[155]县判既维持了棉花铺的原议规章,又对工匠上街、随人所请、新旧皆弹作出支持,对棉花铺的过度把持作出了限定。

例四:咸丰九年(1859)至光绪元年(1875)间,重庆从事代客买卖业务的大河小河两帮水果行户为争夺经营揽卖客货而攘利的诉讼,前后历时17年。[156]大小两河水果行户代卖客货,长期存在纠纷,在官府的裁定下,议定遵照旧规,各卖各货,无得争竞,凡遇承办差徭,大小两河各值一月,勿得推诿。如大小两河有贩货来渝,仍照旧规帮差,亦不得额外需索。但大河帮行户张洪发等人,因差务浩繁,屡屡突破双方公议的规定,到小河帮从事卖货的地段揽货,而且据说估勒行用,鲸吞差款,诓骗客商货款。张洪发先是于咸丰九年控告小河行户周五、陈朋等,要求他们在甘蔗上市季节出帮差钱,后来于同治二年到小河帮地段争卖水果,并为承应差事,与小河帮唐光德、侯兴顺等涉讼。经县衙讯断,判令差务各值一月,轮流办理,不得紊乱。后来张洪发又上禀县主,与小河帮彼此商议,央请十团监正李行发等,在东岳庙理明,两造遵规,各卖各河,永定章程,不得混乱,议定水果按季出帮差钱的条款。到同治八年,侯兴顺故绝,小河帮众公议蒲炳林、蒋洪顺经理,张洪发又以差务浩大,欲求更议规程。同年八月,双方邀请客帮朱祥太等,仍请李行发等相商,再行酌议,每季水果加增差钱。同治十一年九月,张洪发乘唐光德身故,又到小河帮地段揽卖商户聚源森之货,而亏欠商户,吞款匿踪,害得聚源森等向小河帮行户蒲炳林等索讨货款,蒲炳林等遂将张洪发告到县衙。讼案几经双方控诉,直到光绪元年正月,知县李玉宣告示:大小两河水果帮买卖客货人等,务须遵照断案,帮差纳课。大河客货只准向大河帮交易,小河客货只准向小河帮交易,各专责成,以杜争竞估骗,并遵照公议条规从事,以期公平,永远遵行而杜祸端,各宜凛遵毋违。陈规再次得到明确重申,诉讼才似乎告一段落。而又有一些肩挑莲藕的贫民小贩,大河小河两帮又试图对其征收差费,形成新的讼案。

这个案件,在所有应差诉讼案中富有典型意义。因为涉案双方是水果帮内部经营不同地段的两方,双方都承担了差务,巴县衙分别赋予他们经营固定地段的揽卖业务。涉案的大小河两帮都是在声明应差无误的前提下展开诉讼的。如果攘夺违规,行用无着,差务就无人承应。大河帮张洪发也常以差务浩大为理由,屡屡要求增加帮差费用,甚至一有机会,就逾规到小河帮控制范围冒揽客货,以多收行用。而小河帮也是因为承应了差务,才得到官府的一次次支持,得以维持住垄断小河地段卖货业务。每次接到禀控,县衙总是令约保“查明旧规”、“遵照旧规”办理,维持以前县衙的判决,认可承应差务下的把持。只要差费有保障,县衙是不会改变成法的,因为既有程规是落实差费的有效保证。

大小河两帮行户虽然在从事卖货和征收差费方面长期存在矛盾,但是在对付本非在承差范围的肩挑自卖莲藕的贫民小户方面,意图和做法却完全一致,他们都以差务为辞,联合起来禀控小户,试图将其纳入交纳差费的卖货范围,令其帮交差费。这同时也几乎就是清代重庆各业行户的做法和努力的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双方,甚至所有卷入这起旷日持久的诉讼的各方,乃至巴县档案中所涉及的商贸诉讼,几乎都没有提到行业把持问题。如道光后期县令所批:“查渝城各帮,除有差务者,不准违规参越(疑为搀越——引者)外,其余并无帮规之说,且百货流通,尔等敢私设章程把持行市,殊属刁健。”[157]这位巴县知县的看法很有代表性,只要是承差,得到了官府的批准,就可以搀越违规;而不承担差务的行业,私设章程,就是把持,为律条所不容许。重庆的商贸行业,实际上就是在将交纳差费视为当然而无视商牙把持的前提和实行中运营的,为了应付差事,重庆地方官府的做法,根本不能反对行业把持。

上述几起讼案都说明,在差事的名义下,行规得到有力维护,把持的程度日趋严重,但把持的范围也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种情形,承应差事实际上就可搀越把持。

重庆城内外牙行,有山货、广货及其他各行之分,各按定例卖货,互相不得搀越。乾隆末年,熊吉庆的山货行带卖布匹,虽数量有限,广货行的王西昌将其控告到巴县衙,县衙断令山货行每年帮给银40两,以资应差之需,20余年相安无事。嘉庆十二年,王西昌行内私售红花,被熊吉庆等侦知,议令罚戏未唱,以致山货行不肯再出帮费,两行互控。嘉庆十四年,巴县令断令,今后仍照原断,山货行每年帮给银40两,以资办公,所有红白各花不许广货行搀越紊乱,倘有违犯,许各行户指名禀控,而且出示:“嗣后各守定规,恪遵旧例,勿许搀越截卖,希图垄断。”[158]

重庆城内的牛皮铺,乾隆三十六年平定金川时开始认当三营军差牛皮包装火药桶,嘉庆年间又承当镇压白莲教差务,后有韩永盛等四家请帖设行,同认军差。道光十一年,陕西人孔茂公开设山广货行,揽卖牛皮牛胶生意,韩永盛等认为其未办过军务,将其控告到县衙。知县高学濂讯断,孔茂公等不许揽卖牛皮牛胶生意,孔茂公后答应同办差务。道光十五年二月,遇有军装,营主取用牛皮,孔茂公等却躲差不办,牛皮行垫支了银151两,差事结束,牛皮行同人将其告到县衙。经审断,判令孔茂公等照派应差。孔茂公遵断,允诺措银补给。[159]

为承应差事,木箱铺之间也长期存在纠纷。曾义发一向做板厢木铺生理,承办各道、府衙门差务并文武院试及过境官员应用厢板差务。道光二十六年,县衙讯明,由曾义发抽取干货药厢并松杉杂厢钱文应差。咸丰七年,因余永大亏欠公项,并将公置地基红契当银,曾义发与陈义兴等将其禀控到官。同治五年,曾义发等又告发余永大抗差不办。经县衙讯断,差务由曾义发、陈义兴等五家承办,曾义发等为此设立众合公号承差。县衙示谕:只准此五家造卖大小药厢,别家不得私造。后来陈义兴等逃匿在外,由曾义发一人承认差务,据说连年挪借垫办,负债200余两,无从措偿。同治九年,曾义发发现娄大顺、聚源美售卖药厢,要求其交差费,遭到拒绝,曾将两家告到县衙。县断后未能切实执行,曾义发于同治十年八月再次禀官,而且提出辞去差务。县衙批示:“案甫讯结,应即遵断,照章应差,毋得率恳辞退,违误干咎。”[160]此案显示,因为承差赔贴,承应差务的药厢铺之间矛盾重重,都在设法避差,抗交差费;属于小木作的药厢铺收取差务费的范围,扩大到了已经另有差务的大木作,实际上承认了药厢铺的把持行为;只要交了差费,官府认可原来规定不做药厢的铺户也能从事此项业务,可见县衙全以是否承差为前提,甚至赋予药厢铺特权,持有查牌,可以到各铺查数收费;当大差来临时,官府加快理讼速度,勒令铺户三日内交费;当承差铺户提出辞呈,差务有可能落空时,严词拒绝铺户的辞差请求,官府的裁断体现了差务在地方官府理案时的重要分量。

这几起讼案反映出同一个事实,即只要承应差务,就可搀越把持,从事相应的卖货业务。山货行本与广货行有别,不能兼营布匹,而在交了帮差费后就可兼营,历经20余年无事。广货行不交差费,就不能兼营红花业务,否则山货行也要以此为口实拒交帮差费。同样,山货行不能揽卖牛皮牛胶生意,而如果答应承差就可从事此项业务,一切以此为准。这几起讼案清楚地反映出,论定是否是把持,全以是否承应差务或是否出过帮差费为转移,承应差务就可以搀越兼营,不承差就不能越界,就是把持。

第四种情形,反对紊乱旧章之把持。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张松盛欲新开榨房,乡约戚德善、铺民徐占先等以有碍风水为由予以阻挠。可是早在嘉庆年间周天明在白市驿开设榨房,举人傅嘉乐将周控到府衙,知府石批:“查风水系术士虚妄,生意关民生实计。士子欲其科第,只在安分读书,不在风水……该场现有油榨房三处,独不令周天明开设,其中显系藉端滋事。旧立碑文,本属无稽之谈,殊属可笑,并图一并发还。”而是时巴县令却批:“张松盛着另迁善地,毋得违众干咎。”[161]嘉庆年间的重庆知府反对把持,而道光中期的巴县知县却认可把持。很明显,巴县令不想改变旧章,尽力维护旧章之把持。

前述铜铅行与金钩匠的诉讼,实际上也是如此。重庆府和巴县衙都反对紊乱行规,产生新的把持。

重庆府有时则对巴县衙支持把持作出折中处理。在重庆,点锡行向来附在广货行内,乾隆三十二年同行公议归铜铅行,凡过秤买卖,于买客名下每包取银1钱6分,以应付官差。这些公议,立有约据,钤盖县印,得到官府的认可。道光二十七年,在重庆开设铺号的江西客商聂广茂、聂广顺等,购买金声振点锡4包,遭到生员铜铅行彭辅仁的阻拦,称系私行买卖,禀控到巴县衙。巴县令查吊行帖,并无点锡字样,断令仍照旧规,听客自便结案。彭辅仁以差难赔累,再次呈控到县。县令批令八省首事妥议,查照旧章禀复。该首事胡起风等有意偏袒,劝谕聂广茂等归行出银。聂广茂等不服,上控到重庆府。府衙札饬由县再审。县令批斥聂广茂健讼逞刁,予以戒责,断令点锡照旧归行过秤应差。聂广茂等再次禀控到府衙。[162]在这起聂广茂具控彭辅仁案中,关键在于对聂广茂等买卖行为性质的认定,聂广茂等坚持自买自卖要出银应差是蠹棍弊诈,而彭辅仁、八省客长以及巴县令都认为同行公议规章,凡是买卖过秤都应归行出银,否则差务无人承当。问题是聂广茂等在当地开铺,确与外来客贩不同,无须到行过秤。在这起案件中,铜铅行帖中并无点锡业务,显然是乾隆时公议后定下来的做法,点锡行内自买自卖,又与客货必须投行发卖有别,铜铅行彭辅仁之做法,明显有攘夺点锡行业务之嫌。巴县衙却不治以把持之行为,反而责罚点锡行,其因就在于铜铅行以“差难赔累”为要挟。重庆府深知巴县衙之断决难以服人,但若不依铜铅行,则“差务无人承应”,于是采用折中做法,既承认铜铅行的把持做法,又开点锡行一些生路,在收取过行费上改变成章,减轻为原来的一半,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很明显因为承差,铜铅行被赋予把持经营的权利,因为收取的行用中相当部分是差务费用,而点锡行交易若不入铜铅行,差费就会减少,影响到差事承应。

大量实例显示,所有案件的审理,巴县衙对差务之承担最为关注,对把持行为之默认,远甚于府衙,对承应差事的相关行业的偏向也更突出。这可能取决于差务最终是由巴县衙而不是重庆府来完成的。

正是在差务的名义下,重庆的牙行底气十足,排除一切违规行为,而且也总是得到了官府的支持。民间各行本来各有行规,在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度量价格、招收学徒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而在官府差务的名义下,重庆各行各业的行规均得到官府强力支持,更加合法,也更加强化有效。

总体而言,在官府的全力支持和维护下,重庆的行商铺户可以承差为名垄断经营,也可以承差为名把持价格。如窑户,开设冰桔糖房的官世茂,一月需用瓦钵数千个,而只能向窑户徐德先等购买应用,而“德先辄称应酬差事,一味把持抬价,且以漏烂损坏之钵卡勒”,糖房若向外地或别的窑户购买,德先等“聚众把阻,藉差唬吓,酿祸不休”。[163]还可以承差为名多收钱文。如花轿铺,“往往于乡民花轿进城时,诈称帮办差务,勒取钱差四五千及六七千文不等,如不允给,或掣旗锣等件作抵,方准放行,任意恃强苛索钱文”[164]。甚至还可以控人抗差限制同行。如茶担,自嘉庆年间起,重庆茶担定以37家为限,招牌顶打,不添不减。道光二十七年,信奉天主教的张万元倚仗其师父牛裕发之势,私挂茶担出租招牌,认办各衙差务,只是因奉教,未曾出给庄会文钱。次年春天,张万元的差务工资被该会李和顺等以“滥规抗差”而分吞,张向李讨取,和顺等反要收庄银会银,将张扭送到县衙。在李和顺的干预下,县衙谕令“张万元日后不得另添茶炊招牌,仍照原规章程”[165]。商贸行为是否属于把持,裁断权既不操于经营者,也不操于商贸同行,而完全操于官府之手。

综上所述,在清代重庆,无论牙行、铺户,还是匠作加工业、生活服务业,以及运输业等,皆需承值应差,而非如人所述,仅在牙行一业。而重庆各业承应官府差事,较之同时期的不少地方似乎都要繁重突出,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

重庆城的工商铺户承应官方的差事,按规定,多数项目是付以报酬,或以市买形式付以银钱,然而官定价格或所付报酬,远远不敷所需,承差往往赔贴累累,给承应差务的众多工商人户带来极重的负担,但承差却实行不辍,其根本原因在于官府予以承担差务的工商人户相应权利。官府在审断相关诉讼时,一是赋予承差行户铺商经营特权,严格划定经营范围,不许或防止未承差务者搀夺业务,一旦涉讼,官府依据经营范围维护承差者的利益;二是满足行户铺商要求,规定或强调一切交易均需入行,以免偷漏税款,并且明确行用,既约束牙人,又勒令交易者遵守;三是对差事内的把持予以支持认可,对承应差事的行业之把持行为和诉讼都持支持态度。

分析重庆的大量商贸诉讼案件,对照清代律条有关行业把持的相关规定,巴县衙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实际上已是承认和许可清政府所反对的行业把持。然而判定商贸行为是否属于把持,裁断权既不操于经营者,也不操于商贸同行,而是完全操于官府之手。官府判案的依据既不是大清律令,也不是官衙告示,而单凭是否承应差事,是否遵守同行约定。为了应付差事,重庆地方官府的做法,根本不能反对行业把持。总之,有清一代重庆商业呈现出来的面貌,是在承应差务下的把持,官府以经营上的独断权低偿甚至无偿地要求工商人户承应差事,而工商人户则以承应差事获得了把持或垄断经营的特权。

如果将重庆工商人户的应差与江南等地进行比较,重庆应差与把持互为条件的特征更为明显。在江南等其他地区也有官差,但大多是在特殊时期(如明末清初、同治克复后),或特定行业如木竹、船运、生活服务业等。在江南等地,承差并没有明定标准落实在各行各业中;而在重庆,各行差务有明确范围,负担有明确定额,恪守无违。在江南等地,承差并没有与经营权利联系在一起,互为义务和权利;而在重庆,两者被官府和工商行户同业有机地自然地联系在了一起,互相呼应。在江南等地,买办和承应差务中的短价勒价行为,遭到广大工商人户的抵制与控诉;而在重庆,各业视官府差事为当然,恪守不渝。在江南等地,承差以及承差过程中的消极因素也引起地方官府的重视,予以明令禁止或适度限制,工商人户与地方官府有协作的一面,但也充斥抗争;而在重庆,承差商户与巴县官府基本一致,承差各业与非承差行业的态度截然分明。[166]中国各地情形不一,呈现出来的商业面貌千姿百态,很难一概而论。商业经营纠纷研究也当作如是观。

(原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日文译文收入夫马进编《中国诉讼社会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1年3月)

【注释】

[1]刘铮云:《官给私帖与牙行应差——关于清代牙行的几点观察》,台北故宫博物院编《故宫学术季刊》第21卷第2期,2003年12月,第107—123页。刘君:《清前期巴县城市工商业者差役初探》,《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第87—92页。

[2]《杂粮行规》,《道光二十年二月十四日刘文远禀状》,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以下简称《选编》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46、380页。

[3]《道光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刘顺远禀状》、《道光六年六月王宗信等禀状》,《选编》上,第378、379页。

[4]《杂粮行规》,《选编》上,第246页。

[5]《道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陈宏盛等供状》,《选编》上,第369页。

[6]《嘉庆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67页。

[7]《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62页。

[8]《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杨向陶禀状》,《选编》上,第309页。

[9]《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巴县申册》,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39、40页。

[10]《道光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杨洪川禀状》,《选编》上,第313页。

[11]《道光二十八年九月重庆府禀》,《选编》上,第310页。

[12]《嘉庆二年八月陈正书禀状》、《嘉庆二年八月十九日陈正书禀状》,《选编》上,第322页。

[13]《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初十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44页。

[14]《道光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巴县札》,《选编》上,第345页。

[15]《道光二十年八月十五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46页。

[16]《嘉庆九年杨祥光告状》,《选编》上,第338页。

[17]《嘉庆六年五月浙江会馆碑文》,《选编》上,第251页。

[18]《道光十三年二月十四日陈世明禀状》,《选编》上,第384页。

[19]《道光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王立兴禀状》,《选编》上,第385页。

[20]《嘉庆五年五月初四日秦广泰禀状》、《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陈文斗等复状》,《选编》上,第385页(范按:两文在同一页上)。

[21]《丝店抗差案》,《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日本京都大学夫马研究室影印件,编号8948。

[2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杨美等禀状》,《选编》上,第318页。

[23]《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合州安居甘王奇等禀状》,《选编》上,第328页。

[24]《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初八日朱廷标等禀状》,《选编》上,第328页。

[25]《道光四年三月十九日赵俊认状》,《选编》上,第398页。

[26]《乾隆五十八年八月酒坊油坊屠行差务章程》,《选编》上,第381页。

[27]《道光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廖洪兴等禀状》,《选编》上,第247页。

[28]《木箱铺为承差诉讼案》,《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编号8887。

[29]《道光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刘龚氏告状》,《选编》上,第355页。

[30]《嘉庆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00页。

[31]《乾隆六十年十月厂头杨聚升、杨正光告状》,《选编》上,第298页。

[32]《嘉庆二十四年杨护泰等禀状》,《选编》上,第303页。

[33]《嘉庆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刘源盛等哀状》,《选编》上,第297页。

[34]《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初八日巴县告示》、《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万义元等禀状》,《选编》上,第311页。

[35]《嘉庆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胡起先存状》,《选编》上,第312页。

[36]《嘉庆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胡起先存状》,《选编》上,第312页。

[37]《嘉庆十五年鲍长发等禀状》,《选编》上,第240页。

[38]《道光三年三月初六日陈国才等禀状》,《选编》上,第325页。

[39]《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余德沛、程万洪供状》,《选编》上,第248页。

[40]《道光八年三月初三日陈洪泰等禀状》,《选编》上,第332页。

[41]《嘉庆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居义里快头周文禀》、《徐德先等合约》,《选编》上,第330页。

[42]《道光七年三月十八日徐德先等诉状》、《徐德先等合约》,《选编》上,第331、320页。

[43]《道光 年正月廿六日陈元顺禀状》(原文缺年份),《选编》上,第322页。

[44]《嘉庆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李向荣禀状》,《选编》上,第394页。

[45]《嘉庆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王世华诉状》,《选编》上,第395页。

[46]《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居义里场头蒋轩扬诉状》,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以下简称《选编》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38页。

[47]《乾隆五十八年十月初七日正里九甲客长毛柱斌、朱仁雄禀状》,《选编》下,第238页。

[48]《道光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李和顺告状》,《选编》上,第374页。

[49]《嘉庆十五年十月初九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406页。

[50]《嘉庆九年三河船帮差务章程清单》、《嘉庆九年八省局绅公议大河帮差务条规》,《选编》上,第402—404页。

[51]《道光十五年巴县五门拨船帮出船应办差务单》、《道光二十五年各船帮常差、兵差抽取清单》,《选编》上,第414、417页。

[52]《道光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418页。(www.chuimin.cn)

[53]《清史稿》卷69《地理十六》,中华书局,1977年,第2212页。

[54]乾隆《巴县志》卷2《廨署》,第3—5页。

[55]《乾隆二十八年重庆府捐修城垣引文及捐册》,《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315、321页。

[56]《乾隆五十四年闰四月二十七日巴县派差取物存照》,《选编》上,第328页。

[57]刘衡:《蜀僚问答》“,陋规有必不可收者革陋规之法”条,《官箴书集成》第6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154—155页。

[58]乾隆《巴县志》卷3《课税》,第39—42页。

[59]《嘉庆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巴县牙行清单》,《选编》上,第253—256页。

[60]乾隆《巴县志》卷3《丁粮》,第19—28页。

[61]《四川总督蒋攸铦奏折》附二《陕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銮奏折》,《选编》下,第221页。

[62]刘衡:《蜀僚问答》,“先审原告例有专条”条,《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153页。

[63]据《嘉庆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八省客长禀状》(《选编》上,第254页)称,嘉庆六年查,“渝城各行户,大率俱系外省民人领帖开设者”。

[64]《川督琦善札》,《选编》上,第436—437页。

[65]《川督戴三锡札》,《选编》上,第435—436页。

[66]同治《巴县志》卷2《名宦》,第55页。

[67]《国史贤良循吏儒林文苑传·国史循吏传·张沐传》,第9页,光绪刻本。

[68]魏源:《圣武记》卷7《土司苗瑶回民·乾隆再定金川土司记》,中华书局,1984年,第308页。

[69]郑栖山编纂:《平定两金川军需事例·总略》,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年影印本,第5页。

[70]《乾隆五十九年八月廿七日朝天党乡约朱世林等禀》,《选编》下,第238—239页。

[71]《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一年巴县等为金川战役采办硝磺文三则·(一)十月巴县谕示》,《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39页。

[72]《乾隆四十一年正月十日李秀章呈状》,《选编》上,第296页。

[73]《乾隆四十一年正月初九日重庆府札》,《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378页。

[74]《乾隆四十一年走马岗街约何其祥具首荆兵经过各地抗不帮差案》,《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54页。

[75]民国《巴县志》卷21《事纪下》,第43—44页。

[76]《嘉庆十五年十月初九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406页。

[77]《嘉庆元年四月初五日朝天党乡约黄绍全等禀》,《选编》下,第240页。

[78]乾隆《巴县志》卷2《乡里》,第26—27页。

[79]乾隆《巴县志》卷3《丁粮》,第13页。

[80]《道光四年巴县保甲烟户男丁女口花名总册》,《选编》下,第340—341页。

[81]刘衡:《庸吏庸言·保甲章程》,《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215页。

[82]《乾隆三十二年巴县详册》,《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322页。

[83]《嘉庆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巴县禀》,《选编》下,第214—215页。

[84]《嘉庆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川督常明奏折》,《选编》下,第215—216页。

[85]《迎接中堂福执事单和夫差领壮单》,《选编》下,第243—245页。

[86]《乾隆四十七年四月重庆府札》,《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378页。

[87]《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初八日巴县差票》,《选编》上,第250页。

[88]《乾隆五十八年八月酒坊油坊屠行差务章程》,《选编》上,第381页。

[89]《嘉庆五年五月初四日秦广泰禀状》,《选编》上,第385页。

[90]《道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陈宏盛等禀状》,《选编》上,第368页。

[91]《杂粮行规》,《选编》上,第246页。

[92]《道光五年六月十四日杨洪川禀状》,《选编》上,第313—314页。

[93]《道光八年三月初三日陈洪泰等禀状》,《选编》上,第332页。

[94]《嘉庆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李向荣禀状》,《选编》上,第394页。

[95]《道光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巴县札》、《道光二十年五月十日八省客长禀状》,《选编》上,第345页。

[96]《嘉庆二年八月十九日陈正书禀状》,《选编》上,第322页。

[97]《木箱铺为承差诉讼案·曾众合供》,《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编号8887。

[98]《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初八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11页。

[99]《丝店抗差案》,《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编号8948。

[100]《道光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417页。

[101]《道光十五年八月廿七日刘永宁等禀状》,《选编》上,第414页。

[102]《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省客民禀状》,《选编》上,第416页。

[103]《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炭户刘名卉等禀状》、《乾隆二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巴县申》,《选编》上,第318页。

[104]《道光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杨洪川禀状》,《选编》上,第313页。

[105]《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廿九日丝竹户屈绍祖等禀》,《选编》上,第347页。

[106]《道光五年九月十四日江有朋缴帖状》,《选编》上,第348页。

[107]《嘉庆十年四月十五日刘源盛等哀状》,《嘉庆十年八月初五日刘源盛等禀状》,《选编》上,第297页。

[108]《五月十八日窑户谭腾辉禀状》,《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328页。

[109]《嘉庆八年四月初一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402页。

[110]《嘉庆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李星吉等供状》,《选编》上,第364页。

[111]《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杨美等禀状》,《选编》上,第318页。

[112]《嘉庆十八年九月李正才禀状》,《选编》上,第329—330页。

[113]《道光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418页。

[114]《嘉庆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胡起先存状》,《选编》上,第312页。

[115]《嘉庆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00页。

[116]《道光 年正月廿六日陈元顺禀状》,《选编》上,第322页。

[117]《木箱铺为承差诉讼案》,《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编号8887。

[118]《道光十年五月初九日贺正兴禀状》、《道光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杨洪川禀状》、《道光五年七月十六日李成章等人息状》、《道光五年九月重庆府告示》、《道光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萧东初等禀状》、《道光十三年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13—315页。

[119]《乾隆六十年十月厂头杨聚升、杨正光告状》,《选编》上,第298页。

[120]《嘉庆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00页。

[121]《道光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王金美等供状》,《选编》上,第304—305页。

[122]《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初八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11页。

[123]《乾隆五十六年巴县禁止外来锡匠游街包揽案·(二)十二月初三日巴县告示》,《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66页。

[124]《道光五年六月初二日陈金全等人结状》、《道光五年五月十三日徐双发诉状》,《选编》上,第326页。

[125]《道光十二年六月邓万海禀状》、《道光十二年六月初四日李顺彩告状》、《道光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李顺彩等供状》,《选编》上,第410、409、412页。

[126]《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杨向陶禀状》,《选编》上,第309页。

[127]《道光二年五月初三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47—348页。

[128]《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初十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44页。

[129]《道光十三年二月十四日陈世明禀状》,《选编》上,第384页。

[130]《道光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王立兴禀状》,《选编》上,第385页。

[131]《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刘明玉息状》、《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张志德禀状》,《选编》上,第371页。

[132]《嘉庆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李星聚结状》,《选编》上,第372页。

[133]《嘉庆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刘合顺等结状》,《选编》上,第382页。

[134]《杂粮行规》,《选编》上,第246页。

[135]《道光二十年刘廷秀禀状》,《选编》上,第381页。

[136]《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巴县告示》(该告示年月日据原文而加——引者)、《嘉庆十三年八月初八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62、382页。

[137]黄彰健编:《明代律例汇编》卷10《户律七·市廛》“,弘治问刑条例”条,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75),1994年影印,第577页。

[13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65《刑部四十三·户律·市廛》“,把持行市”条,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428页。

[1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65《刑部四十三·户律·市廛》,“把持行市”条,第429—430页。

[140]《明代律例汇编》卷10《户律七·市廛》,“把持行市”条,第579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65《刑部四十三·户律·市廛》,“把持行市”条,第426页。

[141]《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初八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11页。

[142]《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万元义等禀状》、《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11—312页。

[143]《道光三年三月初六日陈国才等禀状》、《道光三年三月初八日姜占和告状》、《道光五年四月初五日陈金全等禀状》、《道光五年六月初二日陈金全等人结状》,《选编》上,第325、326页。

[144]《徐德先等合约》,《选编》上,第330页。

[145]《道光七年三月十八日徐德先等诉状》、《道光八年三月初三日陈洪泰等禀状》、《道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袁长顺等结状》,《选编》上,第333页。

[146]《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程万洪、余德沛等供状》,《选编》上,第248—249页。

[147]《道光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刘龚氏告状》等,《选编》上,第355—357页。

[148]《道光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吴泰顺告状》,《选编》上,第357页。

[149]《道光十五年八月初四日胡道贵等禀状》、《道光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谭仕顺等供》,《选编》上,第413页。

[150]《白披桶匠互控案》中所收《宋意江等禀》、《李广发独霸缠害叩讯严究事》、《宋意江等供》,见《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编号8981。

[151]《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黄裕成等禀状》,《选编》上,第244页。

[152]《乾隆六十年十月厂头杨聚升、杨正光告状》,《选编》上,第298页。

[153]《嘉庆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00页。

[154]《道光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王金美等供状》、《道光十年十一月十四日黄资生结状》,《选编》上,第305页。

[155]《嘉庆十五年梁续兴等告状》、《嘉庆十五年王德顺等诉状》、《嘉庆十五年陈永坤等禀状》,《选编》上,第239—241页。

[156]《水果行户为办差抽用互控案》,《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编号8909。

[157]《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黄裕成等禀状》,《选编》上,第244页。

[158]《巴县告示》等,《选编》上,第362页。

[159]《道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陈宏盛等供状》、《选编》上,第368—369页。

[160]《木箱铺为承差诉讼案》,《巴县档案》(同治朝)商贸,编号8887。

[161]《道光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张松盛告状》、《巴县分县批》,《选编》上,第335、336页。

[162]《道光二十八年九月重庆府禀》等,《选编》上,第310页。

[163]《道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官吴氏禀状》、《道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卢立生等恳状》,《选编》上,第332页。

[164]《道光十年二月十九日巴县告示》,《选编》上,第396页。

[165]《道光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张万元诉状》,《选编》上,第374页。

[166]参见拙著《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第6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