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设想的“校园足球意外伤害救济基金”不同于上海模式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专项保障基金”。前者只救济校园足球伤害中学校无过错时发生的意外体育伤害,保障范围较后者为窄,但更能发挥学校在安全保障上的主动性。作为一个实体性、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校园体育意外伤害救济基金”在自身章程规定下开展活动。......
2023-10-15
在多元救济模式制度融合之背景下,强调“基金为主、司法化为辅、保险补充”的层次化救济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校园足球伤害事故发生后,我们所设想的“校园足球意外伤害救济基金”应发挥主要作用。该项基金先行对事故进行理赔,提前垫付受害学生的损失,特别是保证受害学生的治疗费用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而无须事先认定伤害事故各方的责任。与同样全部由基金负担损失的日本模式不同,“校园足球意外伤害救济基金”应明确追偿程序,即在学校或加害学生有过错时,基金可向有过错的相关方追偿。只有在伤害事故相关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基金才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增加追偿程序的好处在于,通过对加害者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可以得到提高,事前风险预防机制可以获得完善,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可能降低。
进入追偿程序后,又出现了新的制度路径选择。在基金向有过错的学校追偿方面,是采用侵权司法救济路径,由法官这样的中立司法者认定责任?还是在事故发生前,由学校与基金预先签订合同,同意将责任认定交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负责呢?如果将责任认定交给法官,司法程序本身带来的高成本暂且不论,作为司法程序发动者的基金本身亦缺乏追偿的积极性。这是因为,对于负责追偿的基金管理人员来说,出资人不是自己,资金非由自己垫付,难以满足诉讼当事双方的强对立性特征。但如果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此弊端可有效避免,鉴定机构不负责追偿,只负责划分责任,其独立性又可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由于基金与学校事先合同之拘束力,鉴定结果能被双方接受,追偿结果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如果还存在加害人,由于他们并不受基金与学校事先合同之约束,期待所有加害学生都能认可鉴定机构的责任认定结果并不现实。此时,具备更大权威性的司法化责任认定模式将发挥辅助作用。在此情况下,基金方与加害学生方可以通过司法化程序明确加害学生方是否存在过错,并由此决定基金是否有权向加害学生方追偿。
在学校和加害学生因过错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或者受害学生不满足于基金赔付数额之情形,保险将发挥基金和侵权司法化救济之外的补充作用。就学校而言,校方责任险是其转嫁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制度衔接的要求下,独立鉴定机构的责任认定既应作为基金与学校之间责任划定的依据,也应在保险合同中被明示作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学校损失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作为责任实际承担人的保险公司与学校在责任认定方面产生纠纷并诉诸司法程序,提高责任认定的效率。对于学生而言,无论是从受害人的角度还是加害人的角度,都可以通过投保相应商业保险规避风险。(www.chuimin.cn)
构建校园体育伤害多元救济体系的法理基础在于,任何制度都非完美无缺,都存在漏洞,都有可能使受害人的救济坠入制度间的缝隙。[28]以“基金为主、司法化为辅、保险补充”的层次化救济模式构建能够最大限度填补单一制度的漏洞,实现多元价值诉求下的各方利益平衡。“校园足球意外伤害救济基金”是此一体系之“发动机”,由它事先垫付资金,由它启动制度追偿;作为辅助手段的司法化救济模式只在加害学生不认可鉴定机构的责任认定结论时发挥作用;保险则是一种重要补充手段,可以有效转嫁相关各方从事体育运动的法律风险。这种多元、分层的救济体系逻辑框架可从图1加以理解。
图1 校园足球伤害多元化救济体系逻辑框架图
Picture 1:Logic Frame of M ultielement of Relief to Cam pus Sports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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