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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足球改革:完全去司法化模式的理论探索

【摘要】:在上海模式之外,我们还可以思考日本学界已经进行的一些理论探索。综上所述,日本的完全去司法化模式虽然能够避免司法化的侵权法救济模式弊端,但是也阻挡了在侵权法体系内解决问题带来的好处。我们应当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综合上海模式与日本模式之优劣,结合去司法化模式与司法化模式之利弊,探索更为多元化的校园足球伤害救济模式。

上海模式之外,我们还可以思考日本学界已经进行的一些理论探索。20世纪80年代,“侵权法危机”的思潮在日本法学界出现,原因既有来自责任保险等外部制度的冲击,也有侵权行为制度本身的问题。[23]前者表现为责任保险的泛滥使得侵权行为制度的惩罚与预防变得徒有虚名;后者表现为过失、因果关系等理论使得侵权诉讼变得低效率,加害者财力有限使得被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等。所以,人们离开侵权制度转而寻求更为高效的制度化解决方式,由此日本出现了“脱侵权行为化”的说法。[24]

针对侵权行为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加藤雅信教授认为需要建立一个以社会集体责任为基础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单一综合救济体系,它的出发点就是建立“综合救济体系基金”,从而取代目前以侵权行为制度为中心的人身损害救济制度。[25]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金的赔付不以责任认定为依据,只要发生了人身损害,就可以得到基金赔付。这就完全避开了侵权法体系在损害救济中的运作。第二,基金的来源由三大部分组成:危险行为附加税(比如机动车责任附加税、劳动伤害附加税、公害附加税、学校事故等)、自卫性的保险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自己负担的部分)、通过对故意侵权者的求偿得来的资金。最后,基金是一个行政化机构,负责资金标准的确立、税费的征收、对故意侵权者的诉讼等与综合救济体系有关的事务[26]这种基金的救济具有确定性、快速性、一律公平性、效率性以及社会保障性等五个显著的特征。

我国校园足球伤害领域出现的单一侵权法救济模式之困境,与日本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侵权法危机具有高度相似性。两者的共同表现是,来自侵权法内部与外部的冲击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出现了所谓“脱侵权法化”(本质即“去司法化”)思潮。根据加藤雅信的综合救济体系论,在校园足球伤害领域,可以建立将社会保障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合为一体的综合救济体系基金。这种综合救济体系基金具有天然的行政性优势,将完全取代以侵权法为中心的人身损害救济制度。首先,这种基金可以实现对受害者赔付的确定性。这种基金具有雄厚的财力,可以避免在侵权法体系下加害者赔付的不确定问题。其次,这种基金对受害者的救济速度也较快。基金的赔付省去了责任认定环节,进而节省了由诉讼程序产生的高昂成本。再次,这种基金赔付范围相当广泛。基金足以覆盖到校园足球伤害领域内的每一个学生,解决了侵权法模式下,加害者因为没有参加保险,且缺乏赔偿能力,而使受害者无法得到救济的困境。与上海模式相比,这种基金上不封顶,可以实现对受害学生损失的全面赔偿。因此,它就是一种完全去司法化的模式,基于广泛、完全的赔付范围,司法化的责任保险制度也不再具有存在的必要。最后,作为一个行政化的实体性组织,基金可以保证对受害者的定期支付。这种支付方式与对受害者的一次性赔偿相比,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逐年而非一次性的赔偿更能实现对受害者的生活保障;二是利于救济受害者当时尚未发现的病情与未来难以预料的支出。

日本模式之综合救济体系基金虽然具有一些天然的行政化优势,但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并且实现的成本太高,难以为我国现实的国情所允许。在与侵权法体系的关系上,基金仍然不能完全脱离侵权法而独自运作。基金的成立虽然可以防止学校因担心承担责任而形成的“课间圈养”问题,但是过分强调对受害学生的补偿而忽视侵权法之制裁功能,反过来会导致学校等加害者的责任意识淡薄化。这和上海模式的弊端如出一辙,由此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完善的事后救济措施反而导致了事前风险预防措施的削弱。事实上,侵权行为制度具有防止侵权行为再发生的功能,对事故的抑制和责任原则的维持仍然是整个社会所必需的。相比上海模式,日本的综合救济体系基金虽然增加了对故意等加害者的追偿功能,但被害者因为可以很方便地获得赔偿,就缺乏追究责任者的动力,甚至基金自身也无追偿之积极性。在取证方面,基金很难证明加害者的故意,因此追偿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值得怀疑。即使能够落实,也仅限于故意领域,对于更加频繁发生的过失伤害仍然缺乏制约措施。(www.chuimin.cn)

所以,完全移植日本模式并不现实。比如,在基金实现的可行性上,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问题。我国法学界缺乏对相关主体承担基金资金比例的理论研究,如何能公平公正地分配资金比例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理论空白。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学校、学生以及政府承担资金的比例,则任何一方都不会加入基金。从基金承担损害的规模来看,由于它要承担校园足球伤害乃至整个体育伤害领域内的赔偿,既有故意、过失的场合,也包括无过错的意外事件,必然是一笔规模巨大的资金,分摊到学生群体上数额不菲。我国大部分的家长保险意识都不强,更遑论让他们接受这种基金分摊了。而且,基金的自身运作也需要一笔庞大费用,就如同新设一个全国性的官僚层级体系,雇佣专门的员工,购买相应的设备,所有这些成本都要分摊到学校与学生头上。因此,日本模式下的综合救济体系基金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可行性。

综上所述,日本的完全去司法化模式虽然能够避免司法化的侵权法救济模式弊端,但是也阻挡了在侵权法体系内解决问题带来的好处。我们应当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综合上海模式与日本模式之优劣,结合去司法化模式与司法化模式之利弊,探索更为多元化的校园足球伤害救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