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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与解决方式

【摘要】:责任保险制度是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分散风险能力不足的一种补救[18],作为一种风险社会化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担学校赔偿责任带来的压力。责任保险制度本身亦有局限性。可以认为,责任保险制度难以发挥校园足球伤害领域损失分担社会化机制的作用。保险公司与学校经常就事故赔偿范围发生争议,故意伤害、意外事件等案件都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内。

责任保险制度是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分散风险能力不足的一种补救[18],作为一种风险社会化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担学校赔偿责任带来的压力。但是,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寄生性,其赖以存在的根基,即侵权责任之认定与归责,存在前述诸多弊端,由此会影响责任保险制度自身功能的实现。责任保险制度本身亦有局限性。正如对损害赔偿范围论相关案例样本的研究所示,在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中,校方责任险的办理比例只有20%左右。可以认为,责任保险制度难以发挥校园足球伤害领域损失分担社会化机制的作用。而且,即使学校办理了校方责任险,也不意味着一定能获得赔付。保险公司与学校经常就事故赔偿范围发生争议,故意伤害意外事件等案件都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内。但是,究竟校园足球伤害哪些属于故意、哪些属于过失、哪些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和学校的立场并不一致。再加上法官在裁判中经常会滥用公平责任和扭曲过错责任的考量因素,由此加大了学校的赔偿负担,导致保险公司的责任也随之扩大,保险公司就会采用提高保费、收缩业务范围和制定众多免责条款的针对性措施,以使自己尽量少赔钱。毕竟,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需要追求营利。[19]学校只能要么放弃保险,要么以高价保费获得低额补偿,投保积极性不高也是理所当然。

责任保险的运作程序亦有缺陷。只有在侵权责任主体确定以后,责任保险才会启动赔偿程序。现实中许多校园足球伤害属于意外事件,并不存在责任主体,由此成为责任保险难以覆盖的领域。(www.chuimin.cn)

所以,从现阶段校园足球伤害的司法实践来看,单一的侵权法救济模式处在困境之中。一方面,对受害人的同情心使得责任主体有扩大倾向;另一方面,成熟的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在现阶段相当匮乏,侵权法由此不得不承担超越其自身承受范围的功能。[20]因此,如何设计一种制度,不仅要使受害学生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救济,同时亦要兼顾学校的积极性,就成为校园足球运动制度保障机制建设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