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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足球改革:过错责任因素扭曲问题解析

【摘要】:在比较法上,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亦主要通过适用过错责任,逐个考量教练、教师、管理者、学校和体育组织之归责及免责因素并进行解决。然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过错责任之考量因素发生扭曲,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证据获得困难使过错责任的考量因素不精确。[12]然而,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自甘冒险是一个非法定概念,其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不特定的、含糊不清的”[13],由此必然导致法官对自甘冒险与过错之关系产生混淆[14]。

《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于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在比较法上,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亦主要通过适用过错责任,逐个考量教练、教师、管理者、学校和体育组织之归责及免责因素并进行解决。[11]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正确与否,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校园足球伤害案件至关重要。然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过错责任之考量因素发生扭曲,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证据获得困难使过错责任的考量因素不精确。中小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发生事故后很难准确描述当时情形,证明事故的物证不易收集。而且,体育教师和上课学生等证人证言会受到利害关系人的压力,很难确保真实。在实践中,法官经常不加审慎地调查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就对学校课以责任。第二,足球运动的对抗性、固有风险等特殊因素也会扭曲法官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自甘冒险”能否作为免责事由一直存在争议。体育法学者一般持肯定观点,其立场在于,体育运动的固有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承认这种固有风险,体育的发展才能成为可能。[12]然而,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自甘冒险是一个非法定概念,其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不特定的、含糊不清的”[13],由此必然导致法官对自甘冒险与过错之关系产生混淆[14]。一些美国法院抛弃了自甘冒险理论[15],在有的判例中,受害人的自甘冒险行为并不被认为可以排除加害人过失[16]。对于体育侵权中自甘冒险之识别,有欧洲学者近来指出的方案是:运动参与者能接受“通常的和合理的风险”(normal and reasonable risks),但并不接受“非正常的事故”(abnormal incidents)[17]。然而,如何在真实环境下对两者进行准确界定,仍然是一个难题。(www.chuimin.cn)